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暫行辦法

2013年10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3〕30號印發《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共18條,由山東省民政廳會同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山東財政廳等部門解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3〕30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0月16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3〕3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16日

暫行辦法

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幫助優撫對象解決住房困難,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山東省城鄉居民戶口,且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以下簡稱“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同等條件下以家庭為單位優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實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發放租賃補貼資金。
(二)符合經濟適用房供應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選房,優先配售。
(三)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納入保障範圍。
(四)因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嚴重損壞需要重新建設或者修繕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納入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範圍。
第四條 對農村低收入住房困難優撫對象家庭翻建危房、維修舊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扶持幫助措施。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本人自願入住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當地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優先接收。
第六條 殘疾軍人同等殘疾程度下優先享受當地社會殘疾人相應的住房優待優惠政策。
第七條 優撫對象同時享受下列優待優惠:
(一)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購房貸款,並在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同期利率優惠。
(二)辦理住房產權登記時,房屋登記費減半收取;辦理土地證件時,免收登記費。
(三)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八條 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為優撫對象住房保障提供捐助、幫工幫料和優待優惠。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住房保障輪候規則時,採用評分排序的,應當將優撫對象身份作為加分因素;採用搖號分配的,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單獨排隊。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許可權內制定其他優惠政策、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一條 優撫對象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準。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視為一個家庭;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實際家庭情況認定。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優撫對象已由政府和社會幫助購買、建設住房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優待政策。
第十四條 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種住房優待政策。
第十五條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優先納入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範圍;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優先安排到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處理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納入優待範圍;做好已享受社會住房優待的優撫對象住房服務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為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提供資金支持,根據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經費。
國土資源、金融、物價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等部門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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