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是 為了規範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等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由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山東省統計局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於2015年12月23日印發,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民政廳等10部門
  • 發布日期:2015年12月23日
  • 實施日期:2016年2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答,

發布信息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山東省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統計局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殘
疾人聯合會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關於印發《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
魯民〔2015〕10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統計局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2015年12月23日

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山東省城鄉居民戶口,且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以及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 (以下簡稱“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第三條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以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為依託,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同等條件下以家庭為單位優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實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發放租賃補貼資金。
(二)符合經濟適用房供應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選房,優先配售。
(三)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納入保障範圍。
(四)因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嚴重損壞需要重新建設或者修繕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納入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範圍。
第五條 對農村低收入住房困難優撫對象家庭翻建危房、維修舊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扶持幫助措施。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本人自願入住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當地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優先接收。
第七條 殘疾軍人同等殘疾程度下優先享受當地社會殘疾人相應的住房優待優惠政策。
第八條 優撫對象同時享受下列優待優惠:
(一)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購房貸款。
(二)辦理住房產權登記時,房屋登記費減半收取;辦理土地證件時,免收登記費。
(三)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九條 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為優撫對象住房保障提供捐助、幫工幫料和優待優惠。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在制定住房保障輪候規則時,採用評分排序的,應當將優撫對象身份作為加分因素;採用搖號分配的,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單獨排隊。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在許可權內制定其他優惠政策、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準。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視為一個家庭;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實際家庭情況認定。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優撫對象已由政府和社會幫助購買、建設住房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優待政策。
第十五條 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種住房優待政策。
第十六條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由縣級以上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優先納入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範圍;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優先安排到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處理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納入優待範圍;做好已享受社會住房優待的優撫對象住房服務管理工作;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住房優待優撫對象的有關信息。
財政部門負責為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提供資金支持,根據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經費。
國土資源、金融、物價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內容解答

修訂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優撫政策的需要。2014年4月4日,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烈士褒揚條例》等有關規定,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對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做了規範。根據國家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對《辦法》進行修訂完善,既是貫徹落實國家政策的要求,也是廣大優撫對象的迫切願望,對於貫徹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切實維護優撫對象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是完善我省優撫政策法規的需要。《辦法》經過兩年的施行,取得了明顯成效,較好地解決了部分優撫對象住房難的問題。但總體來看,優撫對象住房難的問題還沒有完全得到解決,優撫對象在危房改造、購房、廉租住房等方面享受相關待遇仍然需要具體的政策法規依據。
三是完善我省優撫服務保障體系的需要。近年來,我省緊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和優撫對象的新期盼,圍繞解決優撫對象生活難、醫療難、住房難等問題,先後探索建立了優撫對象醫療保障、住房優待、精神慰藉等制度,搭建起了比較規範完善的優撫服務保障體系。對《辦法》進行修訂後實施,可以進一步落實優撫對象住房優待政策,完善優撫服務保障體系,使優撫對象更好地共享發展成果。
主要內容
(一)鑒於《辦法》實施順利,政策規定明確,將“《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暫行辦法》”修改為“《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二)依據《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第二條,將原第二條修改為“具有山東省城鄉居民戶口,且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以及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簡稱“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三)依據《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第三條,增加“優撫對象住房優待以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為依託,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內容,作為本《辦法》第三條。
(四)依據《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第六條規定,將原第三條第(四)款增加“集中居住區建設”,修改為:“因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嚴重損壞需要重新建設或者修繕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納入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範圍”。
(五)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銀髮〔2013〕180號)規定,將原第七條第(一)款“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購房貸款,並在政策規定範圍內,享受同期利率優惠”修改為“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購房貸款”。
(六)依據《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第四條規定,將原第十二條增加“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準入審核中”內容,修改為:“優撫對象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七)為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將原第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任添加了“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住房優待優撫對象的有關信息”內容,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納入優待範圍;做好已享受社會住房優待的優撫對象住房服務管理工作;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住房優待優撫對象的有關信息”。
(八)《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有效期為: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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