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佛岡縣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第413號令)、清遠市民政局、清遠市財政局、清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清遠市衛生局《關於印發<清遠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本縣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以下對象:
(一)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三)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
(四)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黨員、老蘇區幹部(以下簡稱“五老人員”)。
以上優撫對象中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四條 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二章 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
第五條 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予以重點保障。
(一)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政府出資免費參加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險。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局從優撫對象醫療專項資金中列支為其繳費。
(二)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所發生的符合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險統籌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由縣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支付。對因病住院應由個人自付部分費用由縣民政局給予減免照顧。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廣東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規定的個人自付費用在5000元以內的,一至四級免95%,五、六級免90%;超過5000元以上部分全免。對傷口復發的,其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住院自付部分減免費用所需資金由縣民政局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給予普通門診醫療補助。補助標準:一至二級每月300元,三至四級每月250元,五級每月200元,六級每月150元。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門診醫療補助所需資金列入縣財政預算,由縣民政局按月發給殘疾軍人。
第六條 其他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相應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在城鎮有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相關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單位確實無力繳費的,經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共同審核確認後,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測算醫療保險繳費金額,其單位繳費部分從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中列支為其繳費,其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個人自負。
其他優撫對象,凡在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或在農村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個人參保繳費由縣財政局單獨列支,再由縣民政局為其繳納保險金。
第七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參照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縣民政局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中列支。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鑑定由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申報;無工作單位的,由縣民政局代為申報。被確認為舊傷復發且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鑑定費由縣民政局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八條 其他優撫對象凡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範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助)後的剩餘部分,如個人醫療費負擔較重且確有困難的,由縣民政局按下列標準給予醫療補助: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含傷殘民兵民工)、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給予40%的補助,計算公式:
(一次性住院醫療總費用-醫療保險報銷費用)×40%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五老人員”給予25%的補助,計算公式:
(一次性住院醫療總費用-醫療保險報銷費用)×25%
以上所需資金由縣民政局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中支付。
第九條 其它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就醫所產生的門診費用,享受定額門診補助,標準為: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的門診醫療補助,每人每年200元;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五老”的門診醫療補助,每人每年100元;
(三)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按規定繼續給予享受門診醫療補助,補助標準每人每月130元。
以上門診醫療補助所需資金列入縣財政預算,由縣民政局按規定統一發放。
第十條 優撫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醫療補助: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在非城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就醫或者配藥時所發生的不符合城鄉醫保規定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用藥範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三)因自殺、自殘、酗酒、吸毒以及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章 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優撫對象到縣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憑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享受以下醫療服務優惠減免待遇:
(一)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本縣統籌範圍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憑本人醫保證和殘疾軍人證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查費、普通門診床位費;急診掛號費、急診診查費、急診觀察床費。免收常規檢查(三大常規:血、尿、大便)費、特殊檢查(普通胸片、黑白B超、心電圖)費、血液檢查(血電解質:鉀、納、氯,血糖)費。護理(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費減免20%。
(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優撫對象,在本縣優撫對象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的,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查費、普通門診床位費;免收急診掛號費、急診診查費、急診觀察床費;免收常規檢查(三大常規:血、尿、大便)費;免收特殊檢查(普通胸片、黑白B超、心電圖)費;免收血液檢查(血電解質:鉀、納、氯,血糖)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範圍內藥品費用減免10%。護理(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費減免20%。
(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他優撫對象,在本縣優撫對象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的,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查費、普通門診床位費;免收急診掛號費、急診診查費、急診觀察床費;免收特殊檢查(心電圖、黑白B超、普通胸片)費;免收常規檢查(血、尿、大便)費;免收血液檢查(血電解質:鉀、鈉、氯,血糖)費。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規定範圍內的藥品費用減免10%。護理(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費減免20%。
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採取多種措施減免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提供醫療服務,保證醫療服務和藥品質量;設定優撫對象就診視窗、診室、病床,並在醒目位置標示就醫流程、公示優撫對象優先、優惠項目;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用藥、收費,不得要求優撫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減免的費用。
第四章 大病救助
第十三條 我縣按照不低於10萬元的規模,建立其他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金,所需資金由縣民政局在每年年初作出預算報縣財政,並由縣財政核撥到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賬戶。
第十四條 其他優撫對象患有以下11種大、重、特病之一,列入大病救助範圍:(1)急性心肌梗塞、各種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2)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3)慢性腎功能衰竭;(4)腦中風;(5)精神分裂症;(6)嚴重的意外創傷;(7)危及生命的良性腫瘤及惡性腫瘤;(8)血液病;(9)重度股骨頭壞死;(10)長期不能治癒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慢性病;(11)經縣民政局、縣衛生局認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十五條 其他優撫對象患上述疾病住院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在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外,一次住院或全年個人承擔費用累計超過30000元的,從大病醫療救助資金中按比例給予救助。其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優撫對象,不在大病醫療救助範圍內。
按住院實際發生費用,其他優撫對象一次住院費用或全年個人承擔費用總額超過30000元的,由縣民政局按一定的比例從大病救助基金中補助,其中30000至40000元(含40000元)補助20%;4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補助25%;50000元以上補助30%。但全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5000元。
第十六條 大病醫療救助金納入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救助對象和標準,由縣民政局初審,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共同核定。
第五章 醫療補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七條 縣民政局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優撫對象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每年應籌措的優撫醫療補助金,經財政局審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來源為:
(一) 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 縣級財政預算資金;
(三) 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
(四) 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
(五) 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在中央、省和市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基礎上,縣財政安排的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為每人每年40元,並且按10%的比例逐年增加。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要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貪污、挪用、截留、擠占。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管理並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制發各類優撫對象證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做好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保障資金預算,報縣財政局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的審核支付工作,並及時向縣財政局申請支付資金。
縣財政局負責將本縣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經費,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縣民政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縣衛生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落實優質服務措施,保障醫療安全,向縣民政局提供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縣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應根據本辦法,切實履行職責,認真研究措施,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證明、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規定或違反規定報銷優撫對象醫療費的。
第二十三條 優撫對象虛報騙領醫療報銷費、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的,由縣民政局責令改正,並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醫療保障待遇。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衛生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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