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是指具有菏澤市城鄉居民戶口,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國家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以及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簡稱優撫對象),可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第三條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住房保障優待資金髮放到位,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財政部門負責為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提供資金支持,根據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經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農村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納入危房改造範圍,將城區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先納入優待範圍,做好已享受社會住房優待的優撫對象住房服務管理工作,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住房優待優撫對象的有關信息。
國土資源、物價、金融、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優撫對象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條 優撫對象住房保障以現行
社會保障制度為依託,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平公正、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為優撫對象住房保障提供捐助、幫工幫料和優待優惠。
第二章 優待範圍、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優撫對象享受住房優待時分為城區優撫對象和農村優撫對象,並以家庭為單位只享受一次住房優待。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優撫對象已由政府或社會幫助購買、建設維修住房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優待政策。
第八條 優撫對象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準。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視為一個家庭;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實際家庭情況認定。
第九條 優撫對象申請住房優待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就高原則可享受一種住房優待政策。
第十條 城區優撫對象享受住房優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當地城區居民;
(二)無房或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
(三)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縣區劃定的申請住房保障收入標準。
第十一條 城區優撫對象優先享受住房困難家庭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住房保障部門優先安排實物配租或發放租賃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 城區優撫對象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優先選房,優先配售。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住房保障分配規則時,採用評分排序的,應當將城區優撫對象身份作為加分因素;採用搖號或抽籤方式分配的,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城區優撫對象家庭單獨排隊。
第十四條 農村優撫對象享受優撫住房優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當地居民戶籍;
(二)無住房或者現住房殘破簡陋不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三)已納入政府低保保障範圍。
第十五條 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優撫對象,優先納入危房改造範圍;因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嚴重損壞需要重新建設或者修繕的優撫對象,優先納入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範圍。
第十六條 農村優撫對象自建住房,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優待:
(一)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優待金額每間6000元,最多不超過3間;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優待金額每間4000元,最多不超過3間;
(三)60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農村其他低收入優撫對象建房優待標準,由縣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農村優撫對象住房修繕,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優待:
(一)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優待金額每間4000元,最多不超過3間;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優待金額每間3000元,最多不超過3間;
(三)60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農村其他低收入優撫對象住房修繕優待標準,由縣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優惠政策。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式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申請住房優待的程式:
(一)申請。優撫對象(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向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個人申請(包含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
2、撫恤補助證件;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入戶調查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場向申請人出具意見,由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審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並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組織評估等方式就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進行調查,提出初審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由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3個工作日內連同相關材料報送屬地縣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縣區民政部門自接到優撫對象住房補助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批准其享受住房優待;不符合條件的, 應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本人;有異議的,由縣區民政部門調查處理,最終不予批准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九條 優撫對象可同時享受下列優待優惠:
(一)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購房貸款。
第二十條 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本人自願到當地光榮院、福利院等機構集中供養,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一條 殘疾軍人同等殘疾程度下優先享受當地社會殘疾人相應的住房優待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優撫對象住房情況,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優撫對象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條 經審核批准享受住房優待的優撫對象,縣區民政部門應與其簽訂住房補助協定,並建立住房檔案。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資金主要來源為:
(一)中央、省及有關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優撫對象當年自然減員形成的結餘資金;
(三)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會捐贈捐助資金;
(五)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五條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優撫對象住房保障開支,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嚴禁貪污、挪用、截留、擠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優撫對象申請住房優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信息。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優待的,取消其住房保障待遇,追回已領取的住房優待資金,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予批准享受住房優待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優撫對象住房保障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