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景區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泰山景區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由泰山景區管委於2015年9月10日印發,共十九條,自2015年9 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山景區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發布機構:泰山景區管委
  • 印發時間:2015年9 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5年9 月1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泰管字〔2015〕23 號
 關於印發《泰山景區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部門、各單位:
現將《泰山景區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現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9月10日

辦法全文

泰山景區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建立和完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機制,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省政府第198號令)和《泰安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泰政發〔2008〕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泰安市戶籍且在景區領取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的下列人員:
(一)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三)復員軍人;
(四)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五)1954年11月1日後入伍的部分參戰退役人員(以下簡稱參戰退役人員)。
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社會事業局對經其認定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核發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證明手續。
第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
(四)政府補助與個人負擔相結合;
(五)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
第四條 景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人事勞動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一)社會事業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統一辦理參保手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財政局審核,負責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按規定落實醫療補助,加強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報銷和減免的監督管理;
(二)財政局負責將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優撫對象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及時到位,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人事勞動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有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省、市核撥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
(二)景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
(四)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利息收入;
(五)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七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有工作單位的,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繳納;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社會事業局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經人事勞動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財政局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中予以解決。
第八條 城鎮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復員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工作單位的,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所在單位經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財政局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無工作單位且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既可以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以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繳費部分由財政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參保,由社會事業局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有工作單位的,其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其繳費部分由財政局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由社會事業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參保。
第九條 農村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按有關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幫助其參保。
第十條 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就醫時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享受下列醫療優惠減免:
(一)免收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門診出診費、專家掛號費、急診掛號費、急診觀察床位費和病房的空調費、暖氣費;
(二)檢查治療項目費用減免比例不低於20%;
(三)藥品費用減免比例不低於10%。
第十一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定點醫院所發生的門診費用,其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範圍的,經社會事業局審核後予以補助,補助標準每人每年1500元。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規定範圍內,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部分的的住院就醫費用,由財政局幫助解決。
第十二條 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定點醫院就醫時發生的門診費用,享受定額門診醫療補助、慢性病醫療補助: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復員軍人定額門診補助,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標準補助;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年300元的標準補助。
(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補償)的基礎上,由社會事業局給予補助。慢性病病種用藥範圍、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
第十三條 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規定補償範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償)後的剩餘部分,由財政局按照下列標準予以醫療補助: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復員軍人補助比例不低於70%;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補助比例不低於60%。
第十四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單位困難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社會事業局通過醫療補助解決。
第十五條 優撫對象因患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其醫療費用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補償)以及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仍有較大困難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社會事業局審核後,對剩餘部分給予20%,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特別救助,救助資金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景區紀工委、財政局應加大對優撫醫療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用好、管好。
第十七條 優撫對象虛報騙領醫療報銷費、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的,由社會事業局給予警告,並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 社會事業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9 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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