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樹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暫行辦法

為保障廣大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榆樹市發布了《榆樹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廣大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吉林省民政廳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吉民發〔2006〕76號)和《吉林省民政廳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衛生廳關於印發吉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吉民發〔2007〕6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持有我市戶籍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立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確保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並充分享受醫療服務優惠和政策照顧。
第四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不含在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診療項目範圍、用藥範圍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標準,按《吉林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吉林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吉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執行。
第五條 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不含在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實行適當補助。醫保起付標準以下,給予全額補助;醫保報銷金額未達到最高支付限額的患者,醫保報銷後,對醫藥費合理金額扣除報銷金額的剩餘部分,給予全額補助(報銷金額加上補助金額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對醫保報銷金額達到最高支付限額的患者,醫藥費合理金額扣除最高支付限額的剩餘部分,給予補助50%。
第六條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其他優撫對象,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符合優撫對象實際的醫療保障制度。對確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等渠道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的和無工作單位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商業保險的相關規定報銷後,民政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給予補助。
第九條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免收門診掛號費。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應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統一為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人的軍事行動,迄今已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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