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試行辦法

龍海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及時有效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漳政綜〔2015〕6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的原則
(一)屬地管理;
(二)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
(三)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四)與其它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
第二章臨時救助對象和範圍
第四條臨時救助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具體對象為:
(一)城鄉特困人員(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低收入家庭人員(家庭人均收入高於低保保障標準但低於低保保障標準2倍的家庭人員);
(四)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五條臨時救助針對救助對象生活中遇到的突發性、特殊性困難,重點對以下幾種情況進行救助:
(一)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不含交通肇事者,下同)、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員傷亡、財產嚴重損失,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家庭基本生活仍難以維持的;
(二)因醫治重大疾病,在扣除新型合作醫療補償、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其它社會幫扶救助資金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數額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生活困難的不予救助:
(一)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的;
(二)參與非法組織活動的;
(三)參與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的;
(四)拒絕相關部門的調查核實,或隱瞞、虛報事實、提供虛假證明的;
(五)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臨時救助標準
第七條臨時救助標準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確定。根據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數、困難原因、程度、種類、時長等因素和維持當前基本生活實際需要,結合資金籌集狀況,劃定救助檔次、實施分類救助。
(一)意外事件救助。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員傷亡、財產嚴重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救助標準如下:
1.因意外事件導致家庭成員死亡的,給予一次性救助撫慰金3000元;
2.因意外事件導致家庭財產嚴重損失、喪失家庭基本生活條件、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按照家庭人口(個人)與臨時救助標準視情給予1-3個月的救助。
(二)三種重大疾病救助。因治療惡性腫瘤(含白血病)、尿毒症、精神分裂症等三種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新型合作醫療補償、醫療保險和其它社會幫扶救助資金後,目錄內個人負擔的部分給予70%救助,每人每年累計享受的救助金額最高為2.5萬元。
(三)其他重大疾病救助。因治療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先天性心臟病等其他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新型合作醫療補償、醫療救助、醫療保險和其它社會幫扶救助資金後,目錄內個人負擔的部分在2萬元以上(不含2萬元)的,分三個檔次救助:
1.目錄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2-5萬元(不含5萬元)之間的,按目錄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4%給予救助;
2.目錄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5-8萬元(不含8萬元)之間的,按目錄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6%給予救助;
3.目錄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在8萬元以上的,按目錄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8%給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計享受的救助金額最高為1萬元。
(四)臨時困難救助。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其它臨時性特殊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給予100—300元的救助或按照家庭人口(個人)與臨時救助標準視情給予1-2個月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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