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暫行規定

為妥善解決城鄉困難民眾臨時困難,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構建生態文明城市,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和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民發〔2007〕38號)檔案精神,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城鄉困難民眾臨時困難,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構建生態文明城市,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和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民發〔2007〕38號)檔案精神,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且居住在本市的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於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是在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基礎上,對本市因病、因災等造成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民眾給予一次性應急生活救助的措施。
因地震、水災、旱災、風雹災等大面積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臨時救助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
(二)及時、適度和公開、公平、公正;
(三)保障基本生活;
(四)屬地救助。
第五條 臨時救助重點對以下幾種對象給予救助: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的家庭、“三無”人員、五保對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貴陽市城市本地區低保標準、低於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70%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國家扶貧辦提供的貧困線標準的農村低收入家庭;
(四)貧困家庭的子女就讀高中、職業中專經各種救助後,仍無力支付學費的,或參加全國統考被國家國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錄取後,家庭無力負擔其赴學校報到費用的;
(五)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需要給予臨時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六條 臨時救助申請條件和救助標準:
(一)家庭成員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50元——3000元適當救助;
(二)家庭成員中有人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死亡的給予一次性3000元,重殘的給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
(三)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500元——3000元適當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家庭,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3000元以下適當救助。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打架鬥毆、酗酒、賭博、吸毒或其它違紀違法行為導致家庭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家庭困難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形式。
第八條 臨時救助的程式:
(一)申請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向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貴陽市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各區(市、縣)民政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複印件);
4.貴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
5.貴陽市居民在居住地申請臨時救助的,需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導致需要臨時救助具體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6.公安機關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暫住證;
7.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8.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
(二)審核
1.村(居)委會接到臨時救助申請書後,應及時進行入戶調查,並在社區(村)進行公示(3—5天);
2.經初審無異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村(居)委會在《貴陽市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初審意見並加蓋公章,會同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3.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上報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核實、社區查訪,對符合條件的由主管領導簽署審核同意意見並加蓋公章,會同有關材料上報區(市、縣)民政局審批。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臨時救助檔案,將給予臨時救助的家庭情況輸入計算機。
(三)審批
1.區(市、縣)民政局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區(市、縣)民政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特殊緊急情況,可簡化程式,隨報隨批,事後補充相關材料,完善相關手續。
3.因病、因災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較大困難的,一次性救助金額超過3000元以上的,報貴陽市民政局批准。
4.特殊情況,市民政局可以直接救助。
第九條 同一事由一年內不能重複申請,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每年申請臨時救助的次數不能超過兩次。
第十條 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
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臨時救助資金由市、區(市、縣)兩級財政按1:1比例納入每年的部門預算,市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救助金使用額度編制預算,資金滾存使用;
(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根據情況作臨時補充;
(三)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金和物資等形式參與臨時救助。
第十一條 區(市、縣)民政部門應當設立專賬管理臨時救助資金。市、區(市、縣)臨時救助資金每年3月31日前進入本級專賬。
(一)區(市、縣)民政部門按月填報臨時救助資金支出統計表;
(二)從事臨時救助管理和審批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對工作失職的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區(市、縣)民政部門發放,也可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
各級民政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臨時困難救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主動接受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對臨時困難救助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救助對象不能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個人,追回冒領款物,並取消當事人當年申請臨時生活救助資格。
第十五條 從事臨時救助管理和審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事。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實施後,各區(市、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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