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公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
  • 檔案號:成辦發〔2011〕104號
基本信息,救助範圍和標準,申請、審核、審批和發放程式,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基本信息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一體化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困難民眾臨時性突發性生活困難,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見》(川辦發〔2011〕18號)精神,現就建立健全我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救助範圍和標準

(一)救助範圍。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傷殘、火災、教育支出過大等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包括: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範圍之外,由於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性困難的低保邊緣家庭;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覆蓋範圍,但由於特殊原因導致其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各區(市)縣政府或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其他應予救助的人員。因自然災害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納入災害救助管理。
(二)救助標準。臨時救助標準由各區(市)縣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救助內容、救助種類、困難程度、家庭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一年內,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原則上實行一次性救助,家庭年救助總額不超過10000元。

申請、審核、審批和發放程式

(一)申請。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戶主委託他人持《戶主委託書》)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戶籍、身份證原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重大支出證明以及當地民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並填寫由區(市)縣民政部門印製的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連同相關材料一併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臨時救助申請材料後,應對村(居)民委員會的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進行複查、集體評議,並委託村(居)民委員會進行為期5天的張榜公示;對初審情況有疑義的要再次入戶調查,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及時退回補充材料;經辦人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負責人要在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上對是否救助及救助金額提出建議意見,並將相關材料一併報區(市)縣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區(市)縣民政部門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要及時作出審批意見,對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出具書面通知書,並通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轉村(居)民委員會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為及時快捷實施臨時救助,對申請對象所需救助金額在一定額度內、且需求緊急的,區(市)縣民政部門可直接審批或授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審批,但應在一個月內補齊所有申請審批手續。
(四)資金髮放。臨時救助資金由區(市)縣民政部門組織發放。臨時救助形式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必要時可以現金等價的實物實施救助。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資金籌集。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和成都高新區全部自籌,其餘區(市)縣以當地自籌為主,市上對財政相對困難的區(市)縣給予一定補助。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社會廣泛參與機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救助提供捐助。
(二)資金管理。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各區(市)縣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下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並設立臨時救助資金明細台賬。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放過程進行監督、審計。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臨時救助制度是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困難民眾臨時性、突發性實際困難的客觀要求。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有助於切實解決困難民眾自身無力解決的最現實、最直接和最緊迫的困難,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各區(市)縣要加大對臨時救助制度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在關注民生、改善民生中的作用,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
(二)切實加強臨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區(市)縣要建立臨時救助聯席會議制度,落實專項工作經費,為臨時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和經費保障。要充分發揮臨時救助聯席會議的作用,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履職盡責,確保臨時救助工作順利開展。民政部門要牽頭負責做好相關政策研究和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落實和監督管理臨時救助資金;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監督和審計。
(三)認真抓好各項救助制度的銜接落實。各區(市)縣和有關部門要加強臨時救助制度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通過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進一步推動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機制,嚴把入口,暢通出口,確保應保盡保,應退盡退。積極探索推行現金、實物和提供服務相結合的救助方式,形成臨時救助與慈善援助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各有側重、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確保各項社會救助政策落到實處,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本意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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