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是2007年7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項政策參考檔案。

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把關注和解決民生問題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目標和措施,明確了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等任務。根據中央精神,結合我省實際,2005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下發《關於建立健全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晉政發〔2005〕28號),提出在全省建立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災民救助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為輔助,以優惠政策相配套,以社會互助為補充,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覆蓋城鄉的社會救助體系和十二項社會救助制度。與此同時,我省還啟動了煤礦和城市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改造工程,著力解決約占全省總人口10%左右、居住條件最差的民眾住房問題。經過近兩年的積極努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災民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等工作進一步深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初步建立,教育救助、再就業救助、法律援助、廉租住房等專項社會救助制度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歸口管理、部門協作、社會參與、責任明確”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基本健全,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建立,煤礦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改造工程也取得積極進展。社會救助制度和體系的建立及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工程的實施,在調節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距離中央的要求和人民民眾的願望還存在一定差距。如社會救助制度還不十分完善,尚有一些生活確實困難的民眾沒有得到救助;社會救助標準偏低,城鄉困難民眾的救助水平不高;農村五保供養設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後等等,這些問題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儘快加以解決。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做好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切實幫助城鄉困難民眾解決好生產生活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繼續完善城市低保制度
城市低保在基本實現應保盡保的基礎上,今後一段時期要重點抓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動態管理。要進一步研究和改進核查核算方法,科學合理核定保障對象家庭成員收入,既要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保障標準的城市貧困居民全部納入保障範圍,又要及時將收入已高出保障標準的人員予以調整,每季度至少覆核一次,切實做到有進有出,動態管理。對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低保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和查處。二是進一步落實低保金社會化發放工作。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配合,確保低保對象能夠足額、快捷、安全領到低保金。三是積極推進“分類施保”。對有大病重病、嚴重殘疾及子女上學、單親等家庭,發放低保金時要給予重點照顧,適當傾斜,幫助解決特殊困難。
地方各級政府要根據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適時提高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並要根據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在物價上漲較快年份,對低保對象實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價補貼,確保低保對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
二、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
我省農村低保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當前重點是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抓好實施。市、縣要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農村低保標準,明確救助範圍。農村低保標準的制定原則上不能低於國家公布的絕對貧困線標準,確保將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農村特困人口家庭全部納入保障範圍。到2007年底,要確保已納入低保範圍的75萬農村特困居民年人均補差標準不低於360元。要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工作制度,規範申請、審核、審批程式,確保公開、公平、公正操作,並要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覆核(每年至少一次)。低保金的發放要做到至少按季度發放和社會化發放率力爭達到95%以上的要求。
三、加快救災應急體系建設
地方各級政府要在扎紮實實做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確保災民基本生活的同時,把重點放到提升自然災害緊急救援能力上。要健全救災物資儲備系統,到2008年底,建成10個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96個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形成省、市、縣三級救災物資儲備網路。
四、切實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制度
認真貫徹《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2007年底前要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全部納入五保供養範圍,實現應保盡保。地方各級政府要把農村敬老院建設作為重點扶持項目,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充分利用鄉鎮機構改革後閒置的房屋等資源規劃建設項目,“十一五”期間,90%以上的鄉(鎮)至少要有一所農村敬老院,全省五保供養集中率達到30%以上。同時,要加快城市福利院等養老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鎮“三無”(無依無靠、無家可歸、無生活來源)對象集中供養率。
五、進一步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各級民政、財政、公安、衛生、建設、交通、鐵路等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職責,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形成“政府主導、民政負責、部門配合、區域合作、救助管理站落實”的工作機制,確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結合我省實際,首先在各市和流動人口較多、交通便利的縣儘快設立社會救助管理站,並在2至3年內擴展到所有的縣,認真負責地做好流浪兒童、嚴重智障傷殘等人員的收容救助和保護工作。要依託救助管理站設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完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機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覆蓋全省城鄉的全省救助管理機構體系。
六、大力發展慈善事業
市、縣兩級要大力扶持和發展各類慈善組織,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慈善宣傳,大力弘揚扶貧濟困、扶殘助殘、誠信友愛、互幫互助、奉獻社會的良好社會風尚,努力營造關心、支持慈善事業的社會氛圍;健全慈善事業方面的政策法規,特別是抓緊制定落實稅收優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快發展“慈善愛心超市”,到2010年全省達到600個。各級各類慈善機構要廣泛開展慈善募捐和社會救助活動。
七、認真實施再就業救助政策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要加快建立就業和失業保險與城市低保的聯動機制。依託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城市低保與失業保險、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的銜接工作,通過加強就業再就業優惠工作,逐步減少享受低保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數量。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按照制度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要求,全面加強城鄉勞動力市場的軟硬體建設,完善服務手段,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八、全面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我省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已經初步建立。要在著力解決好城鄉低保對象“醫療難”問題的同時,適度兼顧殘疾人等其他社會弱勢群體,將患病後確需救助的其他困難民眾納入醫療救助範圍。要不斷探索符合實際的救助方式,綜合運用醫前救助和醫後救助、門診和住院救助相結合的救助方式,及時為因病、因殘造成家庭困難的城鄉困難民眾提供救助。認真做好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工作。
九、積極實施對經濟困難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
各地在繼續落實好對城市、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教育減免政策的同時,從2007年秋季開始,在全省本科院校和高等職業學校以及中等職業學校建立健全和實施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制度。
十、積極實施法律援助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及法律援助機構要認真實施《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有效組織法律援助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開展法律援助提供工作條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給予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積極實施廉租住房制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特別關心和幫助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把實施廉租住房救助制度納入縣(市)政府工作目標考核之中。要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採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等保障方式,切實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保障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棚戶區、沉陷區住房的改造力度,力爭“十一五”末完成。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006〕25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晉政發〔2004〕12號)的規定,建立以財政預算為主、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讓淨收益的一定比例相結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機制。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狀況,科學合理確定保障方式。要優先安排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組織新建一批小套型住房,收購改造一批舊住房,以實物配租的方式,救助一批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租金核減等方式,保障一批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力爭3年內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現應保盡保。要加強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嚴格執行廉租住房申請、公示、輪候制度。同時,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動態管理系統,完善退出機制。
十二、健全臨時救助制度
地方各級政府要著眼於幫助低保邊緣群體、低收入群體解決特殊困難,制定或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合理確定救助方式、救助數額,注意協調有關社會專項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政策銜接配套,形成臨時救助與慈善事業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各有側重、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制定和完善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核、審批及發放程式,積極探索現金、實物與提供服務相結合的臨時救助方式。
十三、切實加強對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要進一步落實“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體制。各級城鄉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負起責任,組織、協調做好本地區的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民眾團體和慈善機構、紅十字會等組織在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中的作用,努力整合各部門和全社會的救助資源,共享社會救助信息,進一步形成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合力。
(二)健全工作機構,充實工作力量。各級人事、編制、財政部門要從大局出發,落實好社會救助工作機構、編制、經費以及辦公條件,確保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市、縣政府要加強低保工作機構建設,在現有的基礎上,增加必要的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
(三)確保資金落實,加強資金管理。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將城鄉社會救助所需資金和社會救助機構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力的增長,逐年加大對城鄉社會救助資金的投入力度。要按照省、市、縣三級財政按比例共同負擔的原則,認真落實城鄉社會救助資金,省、市財政部門要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困難縣的轉移支付力度,要建立專項城鄉低保資金預撥制度,強化資金管理監督手段,實行專項管理、社會化發放,保證資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社會化發放工作,由當地政府協調安排解決,各級金融機構負責落實。
(四)落實部門職責,強化監管機制。開展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是地方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地方各級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切實把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擺上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列入為民辦的實事,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及時研究和解決救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扶貧濟困、扶殘助殘送溫暖活動,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參與和支持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管理,狠抓落實。教育、司法、編制、勞動保障、衛生、建設、統計、物價、銀監等部門,要支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籌措、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新聞單位要加強有關政策宣傳報導,發揮輿論導向作用。
(五)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城鄉社會救助管理機關和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違反有關救助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其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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