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鄉一體化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2005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關於構建城鄉一體化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成委發〔2005〕34號),有效地保障了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對促進社會公平、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建設和諧成都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深入貫徹成委發〔2005〕34號檔案精神,適應我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的需要,現就進一步深化我市城鄉一體化社會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城鄉低保工作,二、進一步完善教育資助激勵工作,三、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工作,四、進一步完善住房救助工作,五、進一步完善生產幫困工作,六、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七、進一步完善農村“五保”對象的供養工作,八、進一步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九、進一步完善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工作,十、進一步做好慈善、捐贈等工作,十一、建立殘疾人救助機制,十二、建立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協調機制,十三、建立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機制,

一、進一步完善城鄉低保工作

(一)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城鄉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動,適時調整城鄉低保標準,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同步測算、同步調整,進一步縮小城鄉低保標準和補助水平差距,保障城鄉低保對象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強化分類救助和動態管理。將低保家庭按致貧原因進行分類並確定動態管理期限,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實行每半年覆核一次,對年老、殘疾、患重病等無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實行一年覆核一次;三是強化低保承諾制。低保人員必須每半年書面向所在村(社區)如實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情況,如有虛假,按照《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意見》和《成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二)完善低保與就業聯動制度。一是先求職後保障。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未就業的低保申請人,應首先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無正當理由拒絕失業登記的低保申請家庭,不得享受低保待遇;二是積極提供公益性崗位。進一步拓寬社會公益性崗位範圍,加大政府購買社會公益性就業崗位的力度,優先推薦低保對象就業;三是及時清退不履行勞動、就業義務的低保家庭。對低保對象中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人員,應由社區勞動保障站介紹就業,一年內介紹兩次就業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就業的,其家庭停止享受低保待遇;低保人員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人員,應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勞動,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其家庭暫停1個月享受低保待遇。
(三)建立低保“救助漸退”機制。低保人員就業上崗後,其家庭收入超過低保標準的,仍可在3個月內享受低保待遇不變;3個月後經核實家庭收入超過低保標準的,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四)建立低保邊緣困難民眾救助機制。將高於城鄉低保標準50%以內的低保邊緣困難民眾納入教育、醫療等專項救助範圍,使這些收入雖高於低保標準但遇到臨時性困難的民眾能夠得到有效而及時的救助,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

二、進一步完善教育資助激勵工作

(一)完善教育資助制度。一是對在我市公辦高中就讀的城鄉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困難家庭學生免收學費、課本費等費用;二是對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許可的公辦幼稚園入托的城鄉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困難家庭幼兒,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同類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減免雜費、保育費和管理費;三是繼續做好對公辦中國小在校住宿的城鄉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困難家庭學生的生活補助工作,適度提高公辦高中在校住宿的城鄉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困難家庭學生生活補助水平;四是通過生源地助學貸款和校內勤工助學等多種形式,對在校就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困難家庭的學生實施資助。
(二)建立和完善教育激勵制度。一是建立低保家庭學生教育激勵制度。對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的低保家庭學生,給予低保標準上浮20%的生活補助;對高中教育階段的低保家庭學生,給予低保標準上浮40%的生活補助;對大學教育階段的低保家庭學生,給予低保標準上浮80%的生活補助;對低保家庭中殘疾人的學生子女、低保家庭的殘疾學生以及農村低保家庭中讀書的女學生,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給予10%的生活補助;二是完善幫困助學制度,通過開展慈善活動募集資金,對低保家庭中考上大學(高考錄取)的學生實施幫困助學,確保一個不少地圓大學夢;對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中的中小學生實施“陽光育苗工程”和“陽光宏志工程”;三是開展結對幫扶、社會捐助等活動,動員社會力量關心支持幫困助學工程。

三、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工作

(一)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資助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屬城鄉低保對象和一、二級殘疾大學生參加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中一、二級精神病患者的資助標準按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二)分類實施門診救助
一是對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實行全額救助;二是對城鄉低保對象中一、二級精神病患者,門診救助每人每年200元,年度包乾使用,不結轉;三是對其他城鄉低保對象,門診救助每人每年100元,年度包乾使用,家庭成員可共享,不結轉。
(三)分類按比例實施住院救助
一是對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扣除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後,剩餘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全額救助;二是城鄉低保對象住院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給予全額救助;三是實施一般住院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困難民眾,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後,剩餘醫療費用按醫院級別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級醫院70%、二級醫院60%、三級醫院50%;一個自然年度內,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住院救助標準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費);四是實施大病住院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困難民眾中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症和門診特殊疾病的和實施器官移植術及抗排斥治療的,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後,剩餘醫療費用不分醫院級別,均按最高救助比例70%救助;一個自然年度內,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住院救助標準為40000元(含住院起付費)。以上住院救助中,對城鄉低保對象中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患者,同一級別醫院救助比例上浮10%。
(四)實施臨時醫療救助
對因患重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的城鄉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困難民眾,一個自然年度內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醫療救助;對救助對象中的孕產婦給予400元的一次性救助,用於產前檢查及住院分娩。

四、進一步完善住房救助工作

(一)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一是加大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進一步擴大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範圍;二是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名制動態管理機制,對殘疾人、優撫對象等困難家庭實行年度覆核,對其他低收入家庭實行季度覆核;三是強化保障對象承諾制。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須如實申報家庭人員、住房和收入等情況,如有虛假申報,一經查實,除取消保障資格外,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二)加快推進農村住房保障工作。加快推進農村住房保障制度構建,逐步建立城鄉統籌的住房保障體系。繼續對農村低保對象、優撫對象中的住房困難家庭實施“安身工程”。按照城鄉統籌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和“三個集中”的推進,以中心村、集聚點為依託,以集中建房模式為重點,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改造。按照政府補助一點,集體幫扶一點,個人出資一點的模式,採取新建、改建、修繕、置換等方式,對農村符合救助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實施住房救助;繼續實施山區移民住房救助工作。通過對下山移民和受地質災害影響家庭的搬遷,有計畫、有步驟地改善下山移民和受地質災害影響的困難民眾住房條件。

五、進一步完善生產幫困工作

一是幫扶部門對定點幫扶貧困村中的低保對象,在產業上進行一對一的扶持;二是積極開展種養殖業實用技術培訓工作,幫助困難民眾發展生產;三是為農村低保對象免費提供農村勞動力培訓和再就業培訓,優先推薦勞務輸出;四是對農村殘疾人等特殊困難家庭,按照“普惠加優待”的原則,加大技術支持和資金扶持力度,在發展種養殖業、家庭手工業等方面實施專項扶持,幫助其發展生產、創業增收;五是對農村低保對象建立社會共同關注機制,充分調動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力量,建立“一對一”援助機制,幫助其儘快脫貧致富。

六、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各級政府要積極履行政府責任,將法律援助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以不斷滿足困難民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二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積極構建覆蓋城鄉的法律援助工作網路,在市和各區(市)縣建立便於受援民眾諮詢、申請法律援助的受理大廳,在鎮(鄉)、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的專業化隊伍建設;三是加大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面,提高民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四是積極擴大法律援助範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提高服務質量,全力為困難民眾和特殊群體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法律援助及服務,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做到應援盡援。

七、進一步完善農村“五保”對象的供養工作

一是把農村“五保”對象供養工作作為社會救助工作的重點,切實做到應保盡保;鞏固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確保有意願入住的集中供養率達到100%;通過實施集中供養徹底改善農村“五保”對象的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二是敬老院要與鄉鎮衛生院等醫療機構實行定點掛鈎,有條件的可設立醫務室,為農村“五保”對象提供及時、便利和優惠的醫療服務;三是進一步加 強敬老院規範化服務管理,健全各項服務管理規章制度,加強院務民主管理制度建設,積極探索建立城鄉統籌的供養機制和城鄉統一的服務管理模式;四是重視敬老院文化建設,豐富五保對象的精神生活;五是將敬老院建設納入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資助敬老院。

八、進一步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一是進一步完善流出地救助、預防、回歸安置救助管理機制,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區(市)縣要儘快建立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在有條件的農村集中居住社區要建立未成年人服務中心,作好兒童保護工作,預防兒童流浪和再次流浪;二是進一步在中心城區加強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和救助服務並舉的原則,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加大救助力度,勸導、引導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站接受救助;對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按照“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實施救治;對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被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後救助”的原則,作好調查、取證和解救、救助工作;三是進一步強化站內服務和管理工作,改善設施環境,實行人性化、親情化服務,保障受助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體娛樂、教育培訓等活動;四是進一步加強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引進社工、教師、心理醫生等專業人才進入救助管理領域提供救助服務,鼓勵民間組織、社會團體、企業參與救助服務工作。

九、進一步完善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工作

一是建立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的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形成統一領導、職責明確、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指揮體系;制定市、縣、鄉三級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公安、民政、商務、衛生、建設、水利、地震、氣象、交通、通信、電力、國土、駐蓉部隊等部門應急救援協調機制,整合資源,提升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二是做好各類救災物資、器材、裝備、資金等備災工作,確保應急救援及時有效;三是建立由公安、武警、駐蓉部隊、民兵預備役、社會志願者組成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明確職責和分工,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統一、高效、有序開展;四是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災後捐助工作,積極為災區募集資金和物資;五是加強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預案的宣傳、教育和演練,增強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

十、進一步做好慈善、捐贈等工作

一是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建立健全各級慈善機構,充分發揮慈善機構在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和扶貧、救災、濟困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二是廣泛開展各種類型的慈善捐贈活動,落實各項稅收減免政策,支持、鼓勵企業和公民參與慈善活動,保護公眾慈善捐贈的積極性;三是大力發展各類志願者(義工)服務組織,創新和豐富志願服務的方式和內容,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困難民眾提供服務;四是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慈善福利機構,建立和推廣“慈善愛心超市”,探索多種形式的長效運行機制,為困難民眾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五是動員和支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互助活動;六是充分調動和發揮多元社會主體的作用,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宣傳和撫慰活動,幫助生活困難民眾增強信心,戰勝困難。

十一、建立殘疾人救助機制

對貧困殘疾人實行特別救助制度,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一是在制訂和實施各項救助政策與措施時,按照“普惠加優待”的原則,對殘疾人適當提高救助標準、放寬救助條件、擴大救助範圍。通過各類專項資金,對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困難民眾中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別困難家庭實行特別救助;二是逐步建立滿足殘疾人特殊人群康復、就業、教育、維權、托養(老)、無障礙環境等特殊需求的服務體系。對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困難民眾家庭0-6歲殘疾兒童免費實施搶救性康復,為重度貧困殘疾人免費適配輔助器具。著力發展重度肢體、智力和精神類殘疾人托養服務。

十二、建立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協調機制

一是建立由民政牽頭,勞動、教育、衛生、房管、公安、金融、工商、稅務、工會、殘聯和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參加的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協調機制;二是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落實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三是合理確定低收入標準,分層分類實施救助。

十三、建立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機制

由市民政局牽頭,逐步建立城市家庭經濟狀況核定信息系統,並根據部門需求制定部門間共享信息目錄,並研究信息共享辦法;由信息辦牽頭利用跨部門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通過技術手段實現部門間數據交換,信息共享,為低收入家庭準確核收、救助資源共享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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