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辦法是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健全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1〕30號)和《新鄉市委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鄉市民生保障提升工程三年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文〔2010〕3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辦法
- 社會事件:社會救助體系
基本細則
第二條臨時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對由於臨時性、突發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較大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於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臨時救助制度遵循及時、高效、公開、公正原則,側重於臨時性、救急性和補充性。
第四條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計畫的制訂、救助對象的審核審批、救助資金的管理髮放及其他日常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臨時救助所需資金,審計、財政、監察部門負責對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管理使用進行審計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臨時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之外,由於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
(二)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但由於特殊原因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六條臨時救助主要對以下幾種情況進行救助:
(一)因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障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數額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二)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七條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遭遇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救助,依照自然災害救助辦法處理。
特殊細則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自殺、自傷、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二)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贍(扶、撫)養能力的義務人未依法履行贍(扶、撫)養義務的。
(四)參與或從事國家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動的,或者受到處罰導致生活困難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請資料,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或無理取鬧、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九條臨時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救助需求等因素確定,並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條同一家庭原則上每年只能給予一次臨時救助,一次救助最高額度不超過3000元。特殊情況下,由相應縣(市)、區民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可給予二次臨時救助。
第十一條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通過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2.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3.低保證(五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及致困原因證明等;
4.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在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核實、民眾評議和填寫《臨時救助申請表》等工作,並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工作。並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縣(市)、區民政部門在接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審批工作,並簽署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審批結果在申請對象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3天,接受民眾監督。公示後有異議的,退回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補充調查。
(六)對張榜公示後無異議的,由審批機關在公示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向申請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救助對象是低保(五保)對象,必須將臨時救助資金按時轉入被救助人的低保(五保)資金髮放賬號。特殊情況下也可向救助對象發放現金,但必須經縣級民政部門主要領導批准。
第十二條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各縣(市)、區要按照上年度發放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總量的1~2%,安排臨時救助資金,並隨著當地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臨時救助資金安排。
各縣(市)、區臨時救助資金應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臨時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台賬、發放名冊等工作檔案。
第十四條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應自覺接受民政部門的調查,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等相關情況。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救助款,並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臨時救助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監督,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