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畢節地區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暫行辦法是 為妥善解決城鄉困難民眾臨時困難,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地區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 範圍:畢節地區
  • 性質:暫行辦法
  • 內容:十九條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城鄉困難民眾臨時困難,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地區戶籍且居住在本地區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對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四條 臨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以“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
(三)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的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申請對象的初審和臨時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村(居)委會受縣(市、區)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委託,承擔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臨時救助的對象範圍: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的家庭、城鎮“三無”人員(即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或撫(扶)養義務人的城鎮居民)、農村五保對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城市低收入標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國家扶貧辦提供的當年貧困線標準的農村低收入家庭;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需要給予臨時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七條 臨時救助申請條件和救助標準:
(一)家庭成員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500元—3000元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二)家庭成員中有人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1000元—3000元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三)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500元—3000元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四)貧困家庭的子女就讀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經各種救助後,仍無力支付學費的,或參加全國統考被國家國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錄取後,家庭無力負擔其赴學校報到費用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500元—3000元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家庭,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500元—3000元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打架鬥毆、酗酒、賭博、吸毒或其它違紀違法行為導致家庭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家庭困難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臨時救助的程式:
(一)申請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向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各縣 (市、區)民政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複印件);
4、本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請臨時救助的,需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臨時救助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5、公安機關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暫住證明;
6、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
(二)審核
1、村(居)委會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後,應及時進行入戶調查,並在村(社區)進行公示(3—5天);
2、經初審無異議後,村(居)委會在申請家庭填報的《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初審意見並加蓋公章,會同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
3、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接到上報材料後,應在3-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核實、村(社區)查訪等工作;經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評審小組審核,並在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政務公開和村(社區)務公開欄上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在申請家庭填報的《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後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審批
1、各縣 (市、區)民政局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應在3-5個工作日內辦理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縣(市、區)民政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特殊緊急情況,可簡化程式,隨報隨批,事後補充相關材料,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條 同一事由一年內不能重複申請,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每年申請臨時救助的次數不能超過兩次。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
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臨時救助資金由各縣市 (區)政府(管委會)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年增加;
(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金和物資等形式參與臨時救助。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專戶管理臨時救助資金。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放,也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發放。各級民政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臨時困難救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主動接受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對臨時困難救助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追回冒領款物,並取消當事人當年申請臨時生活救助資格。
第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拖欠、扣壓、挪用、貪污臨時救助資金的,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 (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完善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地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