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臨時救助制度堅持求助有門、受助及時的原則;堅持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的原則;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堅持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市民政部門統籌全市臨時救助制度建設;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具體管理和審批工作。
市、縣(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受理、審核等工作;受縣級民政部門委託,負責較小救助金額的審批工作。
第五條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應當將本級安排的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救助需求逐步增長。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補助。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三)結餘低保資金。城鄉低保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根據當地臨時救助需求,安排部分低保結餘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臨時救助預算。
(四)社會捐助資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政府出資、社會捐助的渠道籌集資金設立小額臨時救助基金,自主開展臨時救助工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救助提供捐助。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縣級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下設立臨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並預先撥付部分周轉資金到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用於發放臨時救助資金。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臨時救助資金明細台賬。
第六條臨時救助對象範圍指: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
第七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拒絕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第九條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均可以向其戶籍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臨時救助申報調查審核審批表冊》(申請人填寫字型為楷體部分內容);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居住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孤老(孤兒)證明等身份類證明複印件(原件查驗);
(四)因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住院的,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出院小結、醫療費用發票以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的住院認定照片;因火災的,提供火災現場照片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認定證明;
(五)政府、單位和社會幫扶情況的證明。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對申請人的家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後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
第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後及時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實施臨時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救助金額500元的,縣級民政部門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審批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須將審批事項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街道)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分別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第十三條臨時救助以500元為起點,最高救助12000元。原則上同一救助對象同一事由一年內只享受一次臨時救助。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標準不超過10000元。
(二)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火災、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住院的,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扶資金後,低保和特困供養家庭醫療救助政策範圍內的自負醫療費用達1.5萬元以上,其他困難家庭醫保政策範圍內的自負醫療費用達3萬元以上且家庭可動財產(銀行存款、債權債券、現金等)不足以支付自負醫療費用的,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2000元;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指統計部門統計的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費項目支出,包括:食品、衣著、交通費、電訊費、醫療藥品費、教育費、水電氣費、房租、物業費)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階段性實際基本生活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按照“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解困期限(解困期限以3個月計算)=救助金額”的公式計算確定救助金額,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應當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二)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縣級民政部門應儲備適當的棉被、衣物等救助物資,以備當地臨時救助對象應急之需。除緊急情況外,採購救助物資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就批准享受臨時救助的申請家庭建立完整的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應與紙質檔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六條市、縣(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十七條市民政部門和市政府相關部門應完善南昌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應急補充救助制度,對在縣級已實施臨時救助的基礎上,基本生活仍然出現較大困難的城鄉困難民眾家庭實施臨時應急補充救助,幫助解決特殊困難。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6日印發的《南昌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實施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