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基本原則,責任主體,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東昌區、二道江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吉政發〔2015〕3號)精神,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現就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民眾都能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五)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責任主體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區政府負責制。
(一)各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擔負起臨時救助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並制定本轄區內臨時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二)民政部門要切實做好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做好臨時救助資金的籌措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及時到位;衛生計生、教育、公用、城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政策諮詢、申請受理(主動發現)、資格審查、日常監管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承擔臨時救助方面的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
主要內容
(一)救助範圍。包括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1.家庭對象包括急難型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難家庭。
(1)“急難型困難家庭”指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家庭;
(2)“支出型困難家庭”指因醫療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難家庭”指市、區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2.個人對象指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市、區政府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下同)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請受理。包括依申請受理和主動發現受理。
1.依申請受理。
(1)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指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無正當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
(2)對具有當地戶籍及非當地戶籍持有當地暫住證或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非當地戶籍、未辦理當地暫住證或居住證的,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轄區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
(3)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區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臨時救助申請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授權核查書》和遭遇困難情況證明;
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證等身份情況證明;
③收入、財產情況證明;
④贍(扶、撫)養義務關聯人收入、財產情況證明;
⑤區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2.主動發現受理。
(1)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是主動發現困難家庭或個人的責任主體,應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2)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三)審核審批。包括一般程式和緊急程式。區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臨時救助的管理審批機關。
1.一般程式。
(1)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救助申請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5日後,提出最終審核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在戶籍地的收入、財產及家庭成員狀況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區民政部門委託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協助調查核實,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調查核實情況加蓋公章予以反饋。
(2)區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3)區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救助金額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臨時救助事項。審批結束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將審批事項的全部資料原件報區民政部門存檔備案。如確有需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複印一份資料留存備查。
(4)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應及時予以批准,並按照合規方式發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心理疏導等服務;不符合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由區民政部門委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原則上不予救助。
(5)對經批准後給予臨時救助的困難對象,區民政部門要按戶建立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要與紙質檔案的內容相一致。紙質檔案由區民政部門統一保存,電子檔案供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日常管理使用。
(6)對未辦理當地暫住證或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申請臨時救助的,市、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相應救助。
2.緊急程式。
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及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後,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四)救助方式。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發放救助金、實物救助和轉介服務三種方式予以救助。
1.發放救助金是臨時救助的基本方式。各區要全面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由區民政部門從臨時救助專戶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到位。對不具備社會化發放條件,或者確有必要的,可直接發放現金,但要健全臨時救助金髮放制度。
2.實物救助是臨時救助的輔助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發放救助金並用。對救助對象確有需要的,可適度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發放的衣物、食品和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區民政部門可利用慈善超市等平台,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採購,並確保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要建立實物發放統計台賬,安排專人負責登記、保管和發放。提供的臨時住所,由區政府通過公租房予以解決;情況緊急的,由市、區救助管理機構提供短期住宿。
3.轉介服務是臨時救助的補充方式。對給予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後,仍有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1)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相關職能部門並協助其申請;
(2)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到有救助意願的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五)救助資金和救助標準。
1.救助資金。
(1)臨時救助資金應多渠道籌集,主要包括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低保結餘資金和社會捐助資金等。低保結餘資金只能用於對低保對象的臨時救助。
(2)市、區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按照行政區域人口數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發生情況等因素安排臨時救助專項資金。市、區城鄉低保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低保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市財政要根據實際需要對臨時救助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3)區民政部門應設立臨時救助專戶,統籌管理使用本級臨時救助專項資金,便於開展急難救助。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對於委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救助金額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臨時救助的區,區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為所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撥付一定額度的臨時救助資金,確保其實施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額臨時救助。
2.救助標準。
(1)臨時救助標準由市、區政府確定、公開發布並適時調整。具體公式為:
臨時救助標準(每人)=當地當期城市低保標準×相應月數。“相應月數”一般按1—3個月掌握,最多不超過6個月。
(2)對特殊事件、特殊對象的救助,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區級政府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召集人召集相關救助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會商確定綜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相關要求
(一)健全工作機制。
1.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確保臨時救助工作紮實推進。
2.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落實“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建立受理、轉介、結果反饋工作流程,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提升基層為民服務水平。
3.做好與吉林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工作,儘快實現民政與衛生計生、教育、公用、城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救助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制,提高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
4.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社會救助資源對接機制,發揮社會力量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的優勢,探索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二)強化能力建設。
1.各區政府要加強社會救助基層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基層社會救助經辦隊伍,確保基層臨時救助工作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2.各區政府要加強經費保障,將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財政預算。
3.各區民政部門要定期組織人員培訓,不斷加強社會救助隊伍建設,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網際網路,以及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途徑和形式,不斷加大臨時救助政策宣傳普及力度。
(三)落實責任追究。
1.要健全完善社會救助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追究對象、方式和程式,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要將社會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2.民政、財政、衛生計生、教育、公用、城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切實履行各項工作職責,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3.社會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1)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准或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
(4)丟失、篡改接受社會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5)不按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提供相關服務的;
(6)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5.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並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