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田地區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 發布編號:〔2011〕211號
第一條 臨時救助管理
(一)臨時救助是指對因病、因災或因子女上學等各種特殊原因導致的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二)地區民政局負責地直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地區財政局負責地直臨時救助資金的落實和監管工作。各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縣市臨時救助資金的落實和監管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臨時救助的相關工作。
(三)實施臨時救助,要堅持政府救助、社會幫扶、鄰里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結合,遵循及時、適度、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二條 臨時救助對象範圍
(一)臨時救助對象為具有當地戶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之外,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家庭成員患大病、重病或重度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嚴重困難的;
2、遭受突發性意外災害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生活嚴重困難的;
3、子女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升入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專科院校後,在校期間家庭生活困難且在一年內未獲得其它救助的;
4、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1、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或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2、參與非法組織活動的;
3、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4、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三)本實施細則不適用於因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性、社會性災害而實施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標準及審批許可權
臨時救助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救助對象困難原因、遭受困難程度等因素確定,並隨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時調整。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同一事由臨時救助標準應當統一。
(一)醫療救助
在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及未定級醫院)治療的,每人每年不超過4000元。
在二級醫院(縣市)治療的,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
在二級醫院(地區)治療的,每人每年不超過10000元。
在三級醫院(含自治區、區內其它地州及自治區外其它省市區)治療的,每人每年不超過15000元。
申請醫療救助的當事人,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複印件:①《疾病診斷書》或《出院證》;②《出院結算發票》;③住院費用明細表;④社保或新農合報銷單據。
(二)就學救助
就學救助每人每年不超過7000元。
申請就學救助的,當年入學的應提供入學通知書,已入學一年後的,應提供學校出具的未在學校享受相關專項救助政策的證明。
(三)生活救助
生活救助每人每年不超過3000元。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一支筆審批。救助資金一次在5000元以內的由地區、縣市民政部門主管領導審批;5000元以上的由地區、縣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第四條 臨時救助程式
(一)地直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申請救助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救助申請表,提供身份證、戶口薄及相關證明,由所在單位予以審查公示後,報地區民政部門複查核實,辦理有關救助手續予以救助。
(二)各縣市臨時救助應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救助申請表,提供身份證、戶口薄、家庭收入證明及下崗、失業、無業證明,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工作,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張榜公示後,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後,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張榜公示後,報縣市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給予救助。
(三)臨時救助要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調查、審核、審批程式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
(四)對突發性災難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簡化程式、特事特辦,必要時可由縣市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五)經審批後,臨時救助以發放現金為主,必要時也可採取實物救助。
(六)臨時救助原則上對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一年內只救助一次,情況特殊並經縣市民政部門認定的,一年內最多給予兩次救助。
第五條 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臨時救助資金由地區及各縣市根據救助支出需要,通過當地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自治區財政補助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帳面結餘資金等渠道籌集。
(二)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六條 監督與處罰
(一)臨時救助應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二)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待遇的,經調查核實清楚後,由各級民政部門追回冒領款物,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臨時救助。
(三)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和占用、挪用、貪污的經辦機構和人員,由上級紀檢、監察、審計和主管機構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發放臨時救助錢物時,嚴禁向被救助人搭車收費,或變相進行亂收費、亂攤派,也不得以沖抵帳款或欠帳為由扣發臨時救助錢物。
第七條 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由和田地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和田地區城鎮特殊困難群體社會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和地城扶辦字〔200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