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意在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百色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 適用地區:百色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意見》(桂政發〔2014〕5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發〔2014〕7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公開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制。
市民政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縣(區)民政部門牽頭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財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救助對象範圍
第五條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與個人對象。
家庭對象。因家庭成員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當地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標準
第六條 救助方式以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發放實物為輔。
(一)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其申請;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特殊困難對象,可向其轉介。
(三)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
第七條各類救助對象的臨時救助最高標準如下:
(一)家庭對象最高救助標準
1.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臨時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計發;遭遇困難程度最重的臨時救助最高標準按人均不高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的400%確定。
2.對於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臨時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計發;遭遇困難程度最重的臨時救助最高標準按人均不高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的300%確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實際共同生活的父母,以及其他戶口在一起、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
(二)個人對象最高救助標準
1.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臨時救助以1人為單位計發;遭遇困難程度最重的臨時救助最高標準按不高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的500%確定。
2.對於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臨時救助以1人為單位計發;遭遇困難程度最重的臨時救助最高標準按不高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的400%確定。
(三)特困供養人員最高救助標準
對於特困供養人員,臨時救助以1人為單位計發;遭遇困難程度最重的臨時救助標準按不高於其所享受月供養金的500%確定,但供養金低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遭遇困難程度最重的臨時救助標準可按不高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的500%確定。
各縣(區)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向社會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四章申請審批程式
第八條臨時救助原則上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受理。
1.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區)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區)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申請臨時救助,應當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並按規定填報、提交相關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2.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困難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二)審核審批
1.一般程式。
以下情況適用一般程式:
(一)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進行核實,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7日,報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救助金額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連同相關材料一併報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對於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2.緊急程式。對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情況,適用緊急程式,主要包括:
(一)個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傷害或突發重大疾病時,家人無法聯繫或不能給予及時支持,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後果的。
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三)救助監管。
1.救助信息公開。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按季度將臨時救助情況信息(含臨時救助資金收支情況)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政府網、民政網站上予以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對民眾投訴、舉報或主動發現救助對象有騙取臨時救助行為的,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自接到投訴、舉報或主動發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按有關規定和申請人的承諾作出處理,並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政府網、民政網站上予以公布。
2.調查核對。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核對機構應自發放臨時救助金或臨時救助物資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對不享受特困人員供養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臨時救助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進行入戶調查、信息核對,並出具調查、核對報告。
發現騙取臨時救助資金或臨時救助物資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申請人承諾予以處罰,並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及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九條縣(區)設立臨時救助基金,資金來源主要為:
(一)上級補助。
(二)市、縣(區)級財政預算安排。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
(四)社會捐助資金。
第十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各縣(區)財政應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可採取盤活社會救助資金存量的方式,用於臨時救助支出,原則上每年臨時救助資金支出規模不能小於上級補助規模。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低保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在保證足額發放城鄉低保金的前提下,可從本級預算安排的城鄉低保配套資金中調整部分預算作為臨時救助資金。
第十二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
各縣(區)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方便民眾求助,並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
要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第十四條加快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共享。
要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審核甄別能力。
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相互補充。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一)市、縣(區)級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民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二)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三)縣(區)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並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
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錢款,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八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