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重慶市萬州區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暫行辦法》是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於2009年12月三11日發布的政策法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萬州區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0年1月1日
  • 實施地點:重慶市萬州區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號)精神,完善我區社會救助體系,提高對因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民眾的救助能力,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辦發〔2009〕314號)及其它相關法規和社會救助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日常生活中遭遇臨時性、突發性事件,經自身努力和相關政策救助後,仍無法擺脫困境的城鄉困難民眾。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救急救難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四)堅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區民政局負責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的日常管理、指導和監督。
區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核撥工作。
區監察局負責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行政監察。
區審計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臨時救助資金的合規使用。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對象的審批、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建立臨時救助對象台帳和個人檔案。
村(居)委會受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承辦接受救助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做好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工作。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為本轄區內以下人員: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三無”人員;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城鄉低保標準2倍以內的城鄉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且就業一年以上的人戶分離困難家庭人員;
(五)經區民政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六條 臨時救助的範圍及標準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一年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臨時救助,可採取現金救助或實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具體救助標準為:
(一)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民政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超過3萬元以上),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申請3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二)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超過2萬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申請2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三)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超過1萬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可申請2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四)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後,仍然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可申請1000-2000元的臨時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可申請1000元以內的臨時救助。
(六)對特殊重大困難家庭的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議。具體細則由區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
(二)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四)拒絕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六)其他不予救助人員。
第八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對因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需超過以上救助範圍和標準的,需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臨時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請、村(居)委會民主評議、張榜公示、鎮鄉(街道)審批、區民政局備案審查”的程式辦理。管理審批機關自接到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辦結審批手續,並發放臨時救助金。
(一)戶主申請。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通過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向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居民戶口簿、戶主身份證、家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證明、重大支出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等。
(二)調查核實。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後,應及時會同村(居)委會開展入戶調查、收入核定、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等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初步擬定救助金額,填寫由區民政局印製的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三)審批備案。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核查情況,及時作出審批決定,將審批結果通過村(居)委會張榜公布,公示時間3天以上。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的原因。每月定期將臨時救助情況報區民政局備案。
(四)資金髮放。鎮鄉、街道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審批通過的救助對象發放救助資金。臨時救助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必要時也可按現金等價的物資救助。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將救助資金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銀行帳戶。
第十一條 區政府建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資金。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撥入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區級財政按全區總人口不低於3元/年?人的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三)區本級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臨時救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區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專戶下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區民政局每月向區財政局提出臨時救助資金支付計畫,財政局核撥臨時救助資金至民政局,由民政局委託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區民政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並設立臨時救助明細台賬。
第十三條 區民政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管理,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申請人,必須追回冒領資金,且取消當年再次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應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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