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充分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及時有效解決城鄉居民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湖南省民政廳辦公室關於切實抓好國發〔2014〕47號檔案貫徹落實的通知》(湘民辦發〔2014〕30號)和《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株政辦發〔2015〕11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是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過渡性救助。分為特殊臨時救助和一般臨時救助。
特殊臨時救助是指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萬元(含)以上或因重大疾病在住院期間醫院所有收費票據總額達到5萬元(含)以上的臨時救助。其他均為一般臨時救助。
特殊臨時救助是指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萬元(含)以上或因重大疾病在住院期間醫院所有收費票據總額達到5萬元(含)以上的臨時救助。其他均為一般臨時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的原則;
(二)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
(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四)堅持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聯合參與的統籌聯動原則;
(五)堅持依法救助,以《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為依據,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的原則;
(二)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
(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四)堅持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聯合參與的統籌聯動原則;
(五)堅持依法救助,以《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為依據,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臨時救助對象的認定。
(一)救助對象類別。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兩類,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臨時救助對象:
1.家庭對象。
(1)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救助的其他困難家庭。
2.個人對象。
(1)因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或其他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2)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救助的其他困難個人。
(二)不列入救助範圍的幾種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為救助對象:
1.家庭成員有勞動就業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遊手好閒的。
2.酗酒傷害、打架鬥毆、自殺、自傷、吸毒的。
3.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4.屬於人為事故,且得到責任人足額賠償或保險機構賠償的。
(一)救助對象類別。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兩類,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臨時救助對象:
1.家庭對象。
(1)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救助的其他困難家庭。
2.個人對象。
(1)因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或其他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2)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救助的其他困難個人。
(二)不列入救助範圍的幾種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為救助對象:
1.家庭成員有勞動就業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遊手好閒的。
2.酗酒傷害、打架鬥毆、自殺、自傷、吸毒的。
3.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4.屬於人為事故,且得到責任人足額賠償或保險機構賠償的。
第五條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工作管理、檢查監督和特殊臨時救助的審核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受理本轄區內困難民眾特殊臨時救助申請以及受理和審批一般臨時救助。特殊情況的救助對象經過各級評審程式後可在市本級實施救助。
第六條 臨時救助的標準。
(一)特殊臨時救助標準。
特殊臨時救助每戶(人)每年救助一般不超過兩次,並做到一事一審批,年度累計最高救助為5000元。特殊情況超過救助標準上限時,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特殊臨時救助標準:按直接經濟損失總額2%的標準救助。
重大疾病特殊臨時救助標準:按在住院期間醫院所有收費票總額2%的標準救助。(為避免重複救助,救助對象如申請大病救助時,原則上應當扣除特殊臨時救助資金)
(二)一般臨時救助標準。
一般臨時救助每戶(人)每年救助一般不超過兩次,並做到一事一審批,年度累計最高救助標準為1000元。特殊情況超過救助標準上限時,報市民政局統一審批。對因先天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中入不敷出或達不到特殊臨時救助標準的求助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依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救助。
(一)特殊臨時救助標準。
特殊臨時救助每戶(人)每年救助一般不超過兩次,並做到一事一審批,年度累計最高救助為5000元。特殊情況超過救助標準上限時,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特殊臨時救助標準:按直接經濟損失總額2%的標準救助。
重大疾病特殊臨時救助標準:按在住院期間醫院所有收費票總額2%的標準救助。(為避免重複救助,救助對象如申請大病救助時,原則上應當扣除特殊臨時救助資金)
(二)一般臨時救助標準。
一般臨時救助每戶(人)每年救助一般不超過兩次,並做到一事一審批,年度累計最高救助標準為1000元。特殊情況超過救助標準上限時,報市民政局統一審批。對因先天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中入不敷出或達不到特殊臨時救助標準的求助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依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救助。
第七條臨時救助的申辦流程。
(一)申請受理。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申請受理分為一般程式和主動發現受理兩類。
1.一般程式。
(1)具有本地戶籍的家庭或個人的申請受理程式。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均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救助申請。
(2)不具有本地戶籍家庭或個人的申請受理程式。對於不具有本地戶籍的家庭或個人,居住地城管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其向市民政局救助站申請救助。
申請特殊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困難情況說明、家庭收入證明等相關資料。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申請特殊臨時救助的還需提供突發事件證明或現場目擊證明材料(如現場照片、視頻資料、責任事故認定書、證人書面材料)等其它相關材料。因重大疾病申請重大疾病特殊臨時救助的還需提供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保險報銷結算清單或住院期間收費票據等資料。如是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的,還應提供低保證、五保供養證(複印件)等其它相關材料。
申請一般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證和書面申請等相關材料。
家庭或個人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對因突發性事件或在特殊情況下需緊急救助的,可特殊處理、簡化程式,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但事後必須補齊相關手續。
2.主動發現受理。根據主動發現主體的不同,主動發現受理分為兩類。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員會的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員會根據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2)相關職能部門的主動發現受理。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對象時,應主動與其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聯繫,幫助其提出救助申請。
(二)審核審批。根據緊急程度的不同,審核審批分為一般程式和緊急程式兩類。
1.一般程式。
(1)具有本地戶籍的家庭或個人的審核審批程式。
申請特殊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填寫好《醴陵市城鄉困難民眾特殊臨時救助審批表》、《社會救助上戶調查表》,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市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在接到審批材料後,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由社會救助評審評議領導小組確定救助標準。
申請一般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核實,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由市民政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審批。救助對象年度累計臨時救助金額超過1000元的須報市民政局審批。
所有申報資料由受理單位建檔歸類保存,便於查詢和監管部門檢查。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2)不具有本地戶籍的家庭或個人的審核審批程式。對於申請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接到受理申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站),應主動與救助申請家庭或個人戶籍所在地救助部門聯繫,共同做好審核工作,並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2.緊急程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民政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後,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三)監管。在臨時救助工作實施過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金額“四公開”,申請原因、審核意見、審批結果“三公布”,廣泛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一)申請受理。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申請受理分為一般程式和主動發現受理兩類。
1.一般程式。
(1)具有本地戶籍的家庭或個人的申請受理程式。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均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救助申請。
(2)不具有本地戶籍家庭或個人的申請受理程式。對於不具有本地戶籍的家庭或個人,居住地城管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其向市民政局救助站申請救助。
申請特殊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困難情況說明、家庭收入證明等相關資料。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申請特殊臨時救助的還需提供突發事件證明或現場目擊證明材料(如現場照片、視頻資料、責任事故認定書、證人書面材料)等其它相關材料。因重大疾病申請重大疾病特殊臨時救助的還需提供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保險報銷結算清單或住院期間收費票據等資料。如是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的,還應提供低保證、五保供養證(複印件)等其它相關材料。
申請一般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證和書面申請等相關材料。
家庭或個人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對因突發性事件或在特殊情況下需緊急救助的,可特殊處理、簡化程式,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但事後必須補齊相關手續。
2.主動發現受理。根據主動發現主體的不同,主動發現受理分為兩類。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員會的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員會根據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2)相關職能部門的主動發現受理。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對象時,應主動與其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聯繫,幫助其提出救助申請。
(二)審核審批。根據緊急程度的不同,審核審批分為一般程式和緊急程式兩類。
1.一般程式。
(1)具有本地戶籍的家庭或個人的審核審批程式。
申請特殊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填寫好《醴陵市城鄉困難民眾特殊臨時救助審批表》、《社會救助上戶調查表》,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市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在接到審批材料後,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由社會救助評審評議領導小組確定救助標準。
申請一般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核實,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由市民政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審批。救助對象年度累計臨時救助金額超過1000元的須報市民政局審批。
所有申報資料由受理單位建檔歸類保存,便於查詢和監管部門檢查。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2)不具有本地戶籍的家庭或個人的審核審批程式。對於申請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接到受理申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站),應主動與救助申請家庭或個人戶籍所在地救助部門聯繫,共同做好審核工作,並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2.緊急程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民政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後,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三)監管。在臨時救助工作實施過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金額“四公開”,申請原因、審核意見、審批結果“三公布”,廣泛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 臨時救助的工作機制。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中心等綜合性服務視窗,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方便民眾求助。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要建立社會求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中心等綜合性服務視窗,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方便民眾求助。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要建立社會求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第九條 資金的籌措和管理。
(一)臨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建立政府投入為主、整合相關社會救助資金、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長效籌措機制,確保“有錢辦事”。
(二)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經審核審批後,其救助資金由市民政局或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採取現金或存摺發放,現金髮放時由救助對象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憑身份證、戶口簿領取,其他人一般不得代領。
(三)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年度結餘資金應轉下年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它用,可在城鄉低保年度節餘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作為臨時救助資金;臨時救助資金管理應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的原則,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四)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檢查,監察、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審計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發放。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台賬、發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並加強檔案管理,做到資料完整、便於查詢利用。
第十一條 申請救助對象應主動接受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調查,並如實反映相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市民政局將追回冒領的救助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資金的,由單位或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臨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建立政府投入為主、整合相關社會救助資金、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長效籌措機制,確保“有錢辦事”。
(二)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經審核審批後,其救助資金由市民政局或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採取現金或存摺發放,現金髮放時由救助對象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憑身份證、戶口簿領取,其他人一般不得代領。
(三)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年度結餘資金應轉下年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它用,可在城鄉低保年度節餘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作為臨時救助資金;臨時救助資金管理應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的原則,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四)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檢查,監察、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審計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發放。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台賬、發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並加強檔案管理,做到資料完整、便於查詢利用。
第十一條 申請救助對象應主動接受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調查,並如實反映相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市民政局將追回冒領的救助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資金的,由單位或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