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及時有效解決城鄉居民的臨時生活困難,切實提高對因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難民眾的救助能力,宜春市發布了《宜春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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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及時有效解決城鄉居民的臨時生活困難,切實提高對因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難民眾的救助能力,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31號)和《宜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宜府發[2006]20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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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是對由於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給於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二條 開展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
(二)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
(五)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臨時救助對象的認定。
(一)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臨時救助對象:
1、城鄉低保戶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災害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2、在城鄉低保制度和其它專項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城鄉低保邊緣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的120%以內);
3、市、縣級人民政府認為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為臨時救助對象:
1、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3、參與賣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4、酗酒傷害、打架鬥毆、自殺、自傷、吸毒的;
5、違章造成交通事故且本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
第四條 市民政局負責市直單位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縣(市、區)及宜春經濟開發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三區”)民政部門各自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第五條 臨時救助的標準根據民眾實際困難程度和救急需要實行分檔救助,每戶每年救助一般不超過兩次,並做到一事一審批。市直單位困難民眾臨時救助標準按十檔劃分,以500元為起點和分檔限額,逐檔遞增,最高檔為5000元,特殊情況下可超過5000元。5000元(含5000元)以內由市民政局審批,5000元以上報市政府領導簽批。各縣(市、區)及“三區”臨時救助標準可參照執行,也可自行制定。
第六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審批。
(一)申請臨時救助的民眾向其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有關材料:申請書、戶口簿、身份證、單位出具的困難情況證明、醫院病歷和費用證明及其複印件等,屬低保戶的應同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在接到申請書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居民代表會議評審等工作,並將初審情況張榜公示3天。對符合條件的,應指導申請對象填寫《宜春市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上報街道(鄉、鎮);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做好解釋和答覆工作。
(三)街道(鄉、鎮)接到居(村)委會上報材料後,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情況進行複審,並將複審情況張榜公示3天。對符合條件的,應立即將申報材料報上級民政部門審批。屬市直單位的報市民政局審批,屬縣(市、區)及“三區”所轄區域內的分別報縣(市、區)及“三區”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對象,並告知原因。
(四)市、縣(市、區)及“三區”民政部門在接到申報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完成對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必要時進行重點調查。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的,應做到特事特議特批。
(五)在臨時救助實施工作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金額“四公開”,申請原因、審核意見、審批結果“三公布”,廣泛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資金的籌措和管理
(一)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市、縣兩級政府及“三區”管委會(管理局)應加大資金投入並列入財政預算,及時撥入本級建立的臨時救助資金專戶。隨著當地經濟的發展,籌資標準應逐年提高。
(二)市本級臨時救助資金主要用於對市直單位困難民眾實施臨時救助。
(三)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經民政部門審批後,其救助資金通過金融機構由臨時救助獎金專戶直接轉入救助對象個人帳戶。
(四)臨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應轉下年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它用。監察、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審計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發放。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台賬、發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並加強檔案管理,做到資料完整、便於查詢利用。
第九條 申請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人員應接受民政部門的調查,並如實反映相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否則追回冒領的臨時救助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資金的,由本單位或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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