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性、緊迫性、突發性生活困難,以“救急救難”為主,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及時、適度、公開、公平、公正、便民,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專項救助相銜接,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制定洪雅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辦法規定臨時救助的範圍對象、標準、救助程式、資金籌集和管理、以及責任追究辦法。

洪雅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性、緊迫性、突發性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川府發〔2015〕13號)和《眉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眉府發〔2015〕1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臨時救助是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臨時性的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原則
(一)以“救急救難”為主;
(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三)及時、適度、公開、公平、公正、便民;
(四)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專項救助相銜接;
(五)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救助範圍
第四條臨時救助對象
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居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城鄉低保家庭因遭遇重特大疾病經政府醫療救助後,仍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城鄉低保保障標準2倍以內的城鄉低收入群體,且遭遇重特大疾病的;
(三)雷擊、溺水、車禍(無責任人)、住宅火災等突發性災害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
(四)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五)被國家普通高等學校計畫招生範圍內錄取的貧困家庭應屆大學生,未享受其他各類資助、救助,家庭因支付學費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
(六)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縣民政局認定的其他應予救助的人員。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
(二)因打架鬥毆、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三)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
(六)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員。
第六條因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帶來的臨時生活困難,應納入災害救助管理,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救助標準
第七條臨時救助標準
(一)城鄉低保家庭因遭遇重特大疾病雖經政府醫療救助後,仍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請不超過相當於當地城鎮(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8倍(11倍)的臨時救助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城鄉低保保障標準2倍以內的城鄉低收入群體,且遭遇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可按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金額的50%申請臨時救助,救助金額不超過相當於當地城鎮(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8倍(11倍)的臨時救助金。
(三)因雷擊、溺水、車禍(無責任人)、住宅火災等突發性災害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可申請相當於當地城鎮(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4倍(1—6倍)的臨時救助金;造成成員身亡或重傷的家庭,可申請相當於當地城鎮(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8倍(6—11倍)的臨時救助金。
(四)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請不超過相當於當地城鎮(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8倍(11倍)的臨時救助金。
(五)被國家普通高等學校計畫招生範圍內錄取的貧困家庭應屆大學生,未享受其他各類資助、救助,家庭因支付學費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救助金額不超過相當於當地城鎮(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8倍(11倍)的臨時救助金。
(六)一年內,同一事由原則上救助一次。特別困難確需再次申請救助的,經鄉鎮認定評估,縣民政局審批後,一年內可以給予二次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式
第八條臨時救助申請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以戶為單位向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由縣民政局印製的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或當地居住證複印件;
(二)個人收入、家庭財產證明;
(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臨時救助受理和審批
(一)村(居)委會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後,在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完成入戶調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評議工作。將申請人情況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在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將有關材料於2個工作日內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查等方式,在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完成申請材料和村(居)委會初審意見的複查審核工作,並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初審情況有異議的,應再次入戶調查;材料不齊全的,應及時退回補充材料。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經辦人和主管領導在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審核意見並提出救助金額建議,救助金額1000元以內(含1000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審批,救助金額1000元以上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縣民政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意見進行抽查和覆核,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並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對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對象所需救助金額在3000元以內,且需立即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民政局報告後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規定補齊申請審核審批相關手續。
第十條臨時救助資金髮放
由鄉鎮人民政府利用“一卡通”或“一折通”支付到救助對象,確保救助金額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也可以發放與現金等價的物資。
第五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臨時救助資金籌集
(一)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在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的同時,建立健全民眾廣泛參與機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需要臨時救助的城鄉困難民眾提供捐助。
(二)每年年底,縣民政局向縣財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臨時救助資金預計需求,經縣財政局審核並報經縣政府同意後,合理安排下一年度臨時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
(三)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可用於臨時救助支出。
第十二條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
(一)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縣財政局在民政專戶下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戶,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發放業務,並設立臨時救助明細台賬。
(三)監察、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審計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放。
(四)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申請人,追回冒領款物,取消當年再次申請臨時救助資格。
第十四條對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洪雅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實施辦法》(洪府辦發〔20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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