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辦法》由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財政局於2017年1月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辦法
- 印發機構: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財政局
- 印發時間:2017年1月1日
辦法全文,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泰民〔2017〕3號
泰安市民政局、財政局關於印發《泰安市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
現將《泰安市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財政局
2017年1月1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和《關於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魯民〔2014〕24號)等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救急難”與“保底線”相結合原則;
(二)政府救助與慈善捐贈、社會互助相結合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與及時、便捷、高效相結合原則;
(四)戶籍 人口救助與常住人口救助相結合原則。
第三條凡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家庭或在我市居住、就業一年以上的人戶(戶籍)分離家庭,因下列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均可申請臨時救助:
(一)家庭成員遭遇水災、火災、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傷害,未獲得賠償或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及其他救助後,家庭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二)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個人負擔醫療費數額仍然較大,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00%-150%之內的低保邊緣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臨時救助:
(一)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情況和財產狀況以及提供虛假證明的;
(二)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因打架鬥毆、酗酒、賭博、吸毒、自殺、自殘或拒絕就業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四)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有贍(撫、扶)能力而不盡贍(撫、扶)義務的;
(五)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而無故不就業的;
(六)其他由當地人民政府認定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五條因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重複救助。
第六條各縣(市、區)根據所在縣(市、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臨時性、突發性的困難類型來確定當地的救助標準。救助金額根據救助對象的困難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強弱確定,原則上每戶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兩次,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8000元。
第七條 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程式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或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直接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戶口、收入證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醫療費稅務發票或財政票據、有關病歷,學籍證明、婚姻證明以及單位和社會救助幫困的情況證明等必須的材料;
(二)村(居)委會或單位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單獨或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填寫《臨時困難救助申請表》,並在村(居)委會或單位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公示無異議後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主管部門;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核查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縣(市、區)或市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縣(市、區)或市民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對系統和低收入群體資料庫動態排名及賦值系統”對申請人信息進行核查,並完成入戶抽查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作出審批意見。如遇特殊情況,審核審批期限可適當延長。實施臨時救助的情況,應按規定及時錄入“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對系統和低收入群體資料庫動態排名及賦值系統”,並在申請人所在的社區(村)或單位進行不少於7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由縣(市、區)或市民政部門或委託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臨時困難救助金一次性發放給申請人;具備條件的, 也可由財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八條 在嚴重自然災害、突發事故及其它突發緊急事件導致民眾遭遇嚴重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簡化程式,必要時可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經現場調查,並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或單位協商後,直接為困難民眾發放一次性臨時困難救助金和生活物資,然後按程式補辦相關手續。每戶總金額不超過3000元。
第九條臨時救助資金籌集及管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臨時困難救助資金通過財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贈、社會捐助多渠道籌集,以縣級財政負擔為主,市級財政根據各縣(市、區)救助人數、財力狀況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助;
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眾團體、慈善機構等組織和個人應積極發揮作用,對臨時困難對象進行捐助、資助;
(二)臨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救助資金支出項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並設立臨時救助明細台賬。每年底,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付需求;
(三)各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應於每年12月底以前,將年內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實際支出情況、救助人數等情況上報市民政、財政部門。各級民政、財政等部門應定期對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臨時救助工作中出現隨意現象和違規行為;
(四)臨時困難救助資金應專款專用。嚴禁剋扣、拖延或挪用,對違法違紀行為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條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對通過不正當手段騙取、冒領臨時救助資金的,應依法追回並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其三年的臨時救助申請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