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見
川辦發〔2011〕1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實施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是建設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解決困難民眾臨時性、突發性生活困難的客觀需要。為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困難民眾臨時性生活困難,現就建立健全我省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意見內容
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工作原則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宗旨,把切實解決城鄉困難民眾自身無力解決的最現實、最直接、最緊迫的困難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對低收入困難民眾因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的暫時基本生活困難實施臨時生活救助,確保困難民眾臨時性生活困難得到妥善解決。
目標任務:2011年底前,全省各市(州)、縣(市、區)建立健全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工作全面完成。
工作原則:堅持以“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堅持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專項救助相銜接的原則;堅持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救助範圍和標準
(一)救助範圍。因突發性或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急需救助的城鄉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應予救助的人員。自然災害造成的臨時生活困難應納入災害救助管理。
對下列人員,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因打架鬥毆、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當地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員。
(二)救助標準。臨時生活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救助內容、救助種類、困難民眾勞動能力、困難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並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臨時生活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年之內不重複救助。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式
臨時生活救助工作既要嚴格規範程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又要儘可能突出“救急救難”的特點。對因突發事件提請的緊急臨時生活救助申請,應適當簡化審批程式,及時審批,增強救助時效性。
(一)申請。申請享受臨時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戶為單位向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戶籍證明以及當地民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村(居)委會受民政部門委託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開展入戶調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評議等工作,並在張榜公示無異議後填寫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印製的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到村(居)委會上報的臨時生活救助申請材料後,應對村(居)委會初審意見和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張榜公示。對初審情況有疑義的要入戶調查,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及時退回補充材料。對符合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經辦人和主管領導要在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審核意見,並提出救助金額建議,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審核意見進行抽查和覆核。對符合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及時作出審批意見,並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對不符合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資金髮放。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組織發放。臨時生活救助的形式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必要時也可以與現金等價的物資實施救助。具備條件的地方,由民政部門或財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發放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為及時快捷實施救助,對申請對象所需救助資金在一定額度內、且需求緊急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可直接審批或授權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批,並及時發放救助資金,但應補辦申請審批手續。
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資金籌集。臨時生活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合理安排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省上對財政相對困難和臨時生活救助任務較重的縣(市、區)給予適當傾斜。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民眾廣泛參與機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生活救助提供捐助。
(二)資金管理。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下設立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並建立臨時生活救助明細台賬。監察、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審計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放。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要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是社會救助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在關注民生、改善民生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結合本地實際,採取有力措施,逐步構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為基礎、專項救助為輔助、臨時生活救助為補充的社會救助體系。各地要建立臨時生活救助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和統籌協調作用,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要增強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改善工作條件,認真解決開展臨時生活救助工作時出現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確保臨時生活救助制度順利實施。
(二)完善制度,規範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制定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或細則,科學確定救助標準,合理確定救助範圍,完善臨時生活救助工作的申請、審核、審批及救助資金髮放程式,實行制度化、規範化管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要做好臨時生活救助檔案管理工作,強化民眾的參與和監督,確保臨時生活救助政策公開、程式規範、結果透明。
(三)做好政策銜接,確保取得實效。把握臨時生活救助的工作特點,正確處理臨時生活救助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慈善援助制度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的關係,加強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發揮社會救助綜合效應。積極探索現金、實物與提供服務相結合的救助方式,不斷總結和推廣“慈善超市”、“愛心超市”的經驗和做法,形成臨時生活救助與慈善援助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各有側重、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確保各項社會救助政策落到實處、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