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

2015年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5〕13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該《意見》分明確目標要求、合理確定對象、科學制定標準、規範管理程式、落實保障措施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川府發〔2015〕13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16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5年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

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
川府發〔2015〕1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見》(川辦發〔2011〕18號),結合本地實際相繼建立了臨時救助制度,較好地解決了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困難。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保障作用,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省臨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要求
(一)目標任務。臨時救助制度以解決城鄉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形勢發展,進一步修訂完善己出台的臨時救助政策,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起規範的臨時救助制度。通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鼓勵社會參與、增強救助時效、補“短板”掃“盲區”,編實織密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安全網,切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基本要求。臨時救助工作要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著眼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實現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臨時救助可以採取發放救助金或實物、提供轉介服務等方式實施。臨時救助金要全面推行社會化發放方式,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合理確定對象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臨時救助的對象範圍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因上述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個人。
對於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予以救助。
三、科學制定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困難時間長短,統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科學制定、適時調整區域臨時救助標準,並實行分類救助。
對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按符合救助條件人數給予救助,人均救助標準可參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確定。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四、規範管理程式
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規範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及發放程式。臨時救助按照家庭或個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五、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級要將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臨時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二)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便民服務平台,設立統一的救助申請受理視窗,建立部門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將有關辦理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依法完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審核甄別能力。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三)加大資金投入。臨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投入、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切實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省級財政對各地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要加強經費保障,將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
(四)抓好能力建設。各級要切實加強臨時救助能力建設,統籌考慮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數量等因素,明確承擔臨時救助管理職責的機構,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要加強基層臨時救助能力建設,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加大政策宣傳普及力度。
(五)落實工作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臨時救助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臨時救助受理、審核等職責。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要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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