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的托底線、救急難作用,有效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精神,現將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省臨時救助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5年1月16日
  • 文號:青政〔2014〕70號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
一、進一步明確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工作,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
各地開展臨時救助工作應堅持:應救盡救原則,確保有困難的民眾都能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適度救助原則,著眼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公開公平原則,要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制度銜接原則,各地要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資源統籌原則,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二、調整完善我省臨時救助制度
(一)擴大臨時救助覆蓋範圍。
我省臨時救助制度調整後,覆蓋範圍和救助對象為:
家庭對象。1.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合理確定救助標準。
為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合理原則,我省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統一按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困難家庭人口數和困難延續時限三個要素計算確定,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困難家庭一次性臨時救助標準=困難家庭人口數×困難延續時限(以月為單位)×當地當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
被救助困難家庭和個人的困難延續時限,一般情況下按1—6個月確定,情況特殊的最高不得超過12個月。對其中計算結果超過2萬元的,統一按最高2萬元的標準給予救助。原則上,申請人以同一事由申請臨時救助,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
(三)嚴格審核審批程式。
1.申請。困難家庭享受臨時救助需事先提出申請,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2.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各地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各地臨時救助申請的受理工作,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社會救助“一門受理視窗”具體辦理。
3.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家庭的審核工作,審核工作可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進行。
審核內容主要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財產狀況、人口狀況、困難程度和家庭類型。對臨時救助申請家庭逐一審核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公示7天期滿無異議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4.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審批的責任主體。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後,縣級民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並辦結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對救助金額少於500元的,縣級民政部門也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應將審批情況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救助金在5000元以上的,民政部門在做出審批決定前還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同意。
對於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審核審批,並提供救助。
5.應急救助。對情況緊急的,縣級民政部門應啟動應急救助程式,簡化審批手續,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採取直接受理申請、直接審批、先行發放、補辦手續的方式,為困難家庭提供及時的基本生活救助。
(四)規範救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各地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救助:
發放臨時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情況特殊的,可直接發放現金。
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並及時提供轉介。
三、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
(一)健全臨時救助對象主動發現機制。各地要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作用,以城鄉社區黨組織、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服務機構為依託積極構建困難民眾主動發現機制,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難情況,幫助有困難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受理並提供救助,切實做到早發現、早救助、早干預。
(二)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各地要充分發揮民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要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對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各地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三)健全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基礎上,各地要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並及時組織開展核對工作,確保臨時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各級政府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提高審核甄別能力。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相互補充。
(四)完善臨時救助資金籌集機制。臨時救助資金投入主要以各級政府投入為主,省級財政對各地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給予補助,並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適當傾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市(州)、縣(市、區、行委)財政當年安排的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應不低於上年省級補助資金的20%。
四、強化各項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確保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臨時救助制度的調整。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救助經辦資源,切實加強基層臨時救助經辦能力建設。通過編制調劑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力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儘快設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視窗,方便及時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事項。同時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臨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
(三)加強績效考核。各地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績效考核,確保任務明確,責任到人,落實到位。要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並不斷加大權重;考核結果納入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臨時救助政策的實施、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臨時救助受理、審核等職責,民政部門要會同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工作要求,明確各業務環節的經辦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對於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並及時依法嚴肅查處。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於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要完善臨時救助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細化責任追究對象、方式和程式,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五)加強政策宣傳。臨時救助制度調整後,各地要認真組織好政策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網際網路,以及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民眾喜聞樂見的途徑和形式,不斷加大政策宣傳普及力度,使臨時救助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加強輿論引導,從政府作用、個人權利、家庭責任、社會參與等方面,多角度宣傳臨時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點,引導社會公眾理解、支持臨時救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
本《通知》涉及政策調整,自2015年1月16日起施行。各地應根據本《通知》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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