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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臨時救助辦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臨時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24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臨時救助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本市臨時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時效性,規範管理,切實保障好睏難民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救助對象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
1.因火災、交通事故、遭遇人身傷害等突發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緊急特殊困難,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2.因突發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無錢救治或無能力繼續支付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個人。
3.因刑滿釋放、失業後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照顧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而無法就業等原因造成無生活來源,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4.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員供養待遇審核審批期間,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各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範疇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
1.因各類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養人員。
2.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5倍,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各類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費用超出家庭上年總收入,且家庭財產符合本市申請社會救助的規定(貨幣財產總額條件放寬至36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車輛條件放寬至可以擁有1輛價值低於10萬元的機動車),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各類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費用包括:
(1)經各類保險報銷後或肇事方賠償、醫療救助後個人需負擔的醫療費用。
(2)經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一伙食補貼、學費減免、教育資助(救助)後家庭需負擔的教育費用。
(3)臨時救助審批部門認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認定為生活必需支出:
(1)購買房、車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檔消費支出。
(2)本市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外購藥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選定醫保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
(3)就讀課外補習班、興趣班、民辦學校、擇校、留學、自費或在職研究生、成人在職教育等教育費用支出。
二、救助標準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
對急需解決基本生活問題的救助對象,每人救助標準不超過3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急需醫療救治的救助對象,每人救助標準不超過2萬元;視具體情況可疊加上述兩項救助標準。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
1.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養對象因各類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嚴重困難:
各項自負費用在2000元(含)至1萬元的,按每戶1至6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
各項自負費用在1萬元(含)至2萬元的,按每戶6至12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
各項自負費用在2萬元(含)以上的,按每戶12至24個月當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
2.本市特困供養對象經各類保險報銷後或肇事方賠償、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有困難的,由特困人員供養經費給予支持,不再進行臨時救助。
3.其他家庭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各類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費用超出家庭上年總收入2萬元(含)以下的,按照每戶1至6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超出2萬元至4萬元(含)的,按照每戶6至12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超出4萬元以上的,按照每戶12至24個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
(三)遭遇特殊生活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救助標準,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三、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可採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給予救助。除緊急情況外,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採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有困難的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或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各區可設立精準救助資金,對政府臨時救助後仍有困難的家庭給予救助。
四、申請受理
(一)依申請受理。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申請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非本市戶籍有本市居住證的申請人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人應提交收入證明、支出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非本市戶籍人員還應提供本市居住證明。因情況緊急無法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並實地調查核實。非本市戶籍且無本市居住證的人員,可由公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其向轄區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沒有設立救助管理站的區,由區民政部門協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要及時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的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鄉鎮(街道)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難處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部門、救助管理站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五、審核審批程式
(一)一般程式。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後,受理部門應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公示3日,並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審批機關應在受理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民政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及標準進行審批,並將審批信息及時錄入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救助金額低於6個月(含)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區民政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有條件的區可以適度提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批額度。救助金額超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額度的由區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審核審批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緊急程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部門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和入戶調查結果確認家庭急難情形,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環節,直接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後,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六、責任分工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內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民政部門負責統籌臨時救助各項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做好睏難家庭學生教育救助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社部門負責做好睏難家庭人員就業幫扶工作,醫保部門負責做好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救助資金。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合力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七、工作機制
(一)“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設立統一受理視窗,方便民眾求助。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求助對象。
(二)信息共享機制。民政部門牽頭,與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社、醫保等部門,婦聯、殘聯、慈善協會、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實現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資源,形成臨時救助與慈善事業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緊密銜接、各有側重、相互補充的運行機制。
(三)資金保障機制。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員供養等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統籌使用,對臨時救助資金的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各區每年要在臨時救助資金中按照不低於各鄉鎮(街道)戶籍人口每人1元的標準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臨時救助備用金,每月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補足。
(四)社會力量參與機制。鼓勵民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政府可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動員、引導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鼓勵社會各界向具備接受社會捐贈資質的公益慈善組織提供臨時救助資金捐贈。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五)監督管理機制。各區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加強臨時救助工作管理。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結合社會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績效評估,充分發揮效能,強化結果運用。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主觀故意造成工作失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追責。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98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答
1.《實施辦法》涉及哪些救助項目《實施辦法》共涉及八項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
2.上述救助項目由哪些部門負責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由民政部門負責;教育救助由教育部門負責;住房救助由國土房管部門和建設交通部門負責;就業救助由人力社保部門負責。
3.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符合哪些條件?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相關規定條件。例如:一個三口之家,父母收入2000元,孩子在學。申請低保時應滿足家庭貨幣財產人均不超過24個月城市低保標準之和,即不超過780×24×3=56160元,且家庭沒有汽車、非居住類房屋、二套住房等。如該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發放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口數×低保標準-家庭收入計算,即3×780-2000=340元。
4.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是多少?2016年4月起,本市城市低保標準780元;農村低保標準700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物價水平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申請前可向戶籍地街道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諮詢。
5.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提交哪些材料?戶口本、身份證、房產證、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委託授權書、收入證明,根據家庭成員情況提供在學證明、殘疾證、醫療診斷證明、喪勞證明等證明材料。
6.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找哪個部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也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申請。
7.家庭收入包括什麼?
(一)家庭人員的各種勞動收入(包括工資、種植、養殖、加工、勞務等收入);
(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所接收的贍養、扶養、撫養費和繼承或贈與所得;
(三)出租或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四)儲蓄存款、股票等有價證券及利息;
(五)智慧財產權收益;
(六)退休金、養老金;
(七)帶有生活補貼性質的補償金等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8.家庭人口成員如何認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9.申請人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和個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一)承諾所提供的材料真實、完整、有效;提供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
(二)履行委託核查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的相關手續。
(三)與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申明。
10.特困人員的範圍是什麼?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11.特困人員供養包括哪些內容?
(一)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12.特困人員供養的標準是什麼?2016年4月起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每人每月1560元。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農村五保供養)的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1400元,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1050元。上述標準會根據物價水平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申請前可向戶籍地街道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諮詢。
13.醫療救助的方式是什麼?
(一)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政府出資全額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
(二)門診定額補助。醫療救助對象在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給予門診定額救助。其中城鄉特困人員每人每年200元定額補助,其他醫療救助對象每人每年60元定額補助。
(三)住院(含門診特殊病)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住院醫療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的救助標準為2萬元以下部分救助60%,2萬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
(四)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醫療救助對象,年度內因住院或治療門診特定病種發生的醫療費用,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住院(含門診特殊病)醫療救助報銷後個人承擔部分在2萬元以上的,再救助50%,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