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信陽市溮河區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妥善解決城鄉貧困居民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豫政〔2006〕34號)、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信政〔2006〕36號)和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信陽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政辦〔2011〕7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信陽市溮河區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地區:信陽市溮河區
  • 類型:通知
  • 國家:中國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信陽市溮河區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溮政辦〔2011〕46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信陽市溮河區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詳細內容

信陽市溮河區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城鄉貧困居民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豫政〔2006〕34號)、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信政〔2006〕36號)和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信陽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政辦〔2011〕7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主要是指對因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區民政部門是全區臨時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的審批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所負責本轄區內臨時救助工作的受理、審核和管理服務工作。社區、村(居)委會受鄉(鎮)、街道辦事處委託可承擔入戶調查、評議、公示等日常服務工作。
第四條 臨時救助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救急救難、及時有效;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屬地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
(四)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
(五)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第二章救助對象、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指因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本區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對象:
(一)城鄉低保和五保對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50%的低保邊緣困難民眾;
(三)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戶分離困難家庭人員;
(四)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第六條 臨時救助範圍:
(一)因患危重疾病,經其他途徑救助幫困後,需個人負擔的各項費用數額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二)因遇不可抗拒性、突發性、災難性和意外性事件,在各種賠償、救助後,個人經濟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不含自費擇校生家庭);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難以維持的;
2、有就業能力,不自食其力的;
3、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具備贍養能力不履行贍養義務的;
4、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出具虛假證明的;
5、當地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員。
因較大範圍自然災害或社會性災難的救助不在本範圍。
第七條臨時救助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難以維持的臨時性、突發性困難類型來確定。不同的困難類型,可以設定不同的救助標準,原則上,臨時救助標準不超過5000元。同一事由一年內不能重複申請,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每年申請臨時救助的次數不能超過2次。
第三章申請、審核及審批
第八條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通過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戶主身份證;
3.家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證明、重大支出證明以及相關單位、部門的醫療或其它憑證、證明材料;
4.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居(村)民委員會接到臨時救助申請3日內進行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入戶調查人員應在2人以上),經民主評議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情況張榜公布5天,無異議後填寫《溮河區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等,提出建議救助金額,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村(居)委會要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走訪鄰里等方式,對上報材料進行核實,提出建議救助金額,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第十一條區民政部門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有關材料和審核意見後, 1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式應本著“救急救難、方便快捷”的原則,特殊情況下,區民政、救災部門可直接受理申請,在3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和審批工作。
第十三條區民政、救災部門要建立臨時救助對象審批、資金台帳、發放名冊等工作檔案。
第四章資金的籌集、發放和管理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主要包括:
(一)政府財政預算撥款,區按轄區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0.5元的標準安排預算;
(二)區民政部門從留歸本部門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
(三)通過慈善募捐等方式募集臨時救助資金和物資;
(四)可用於臨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五條臨時救助資金以社會化發放為主。特殊情況或救助金額較小的,也可直接發放現金和物資。
第十六條 區臨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帳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應按照“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指導思想組織實施。民政、救災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實施救助;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臨時救助資金及其監督管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監察、審計部門負責臨時救助工作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八條 民政、救災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從事臨時救助管理和審批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救助對象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應追回騙取的臨時救助款物,一年內取消再次申請臨時救助資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試行期為兩年,試行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後正式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 10月 1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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