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公文處理意見的通知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公文處理意見》已經區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公文處理意見的通知
  • 時間:2012年9月18日
  • 內容:人民政府公文處理意見
  • 類別:通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公文處理意見的通知
溮政〔2012〕67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8日

詳細內容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公文處理意見
一、收文處理
區政府收到的公文按照公文內容和要求分為上級機關發來的傳閱類公文、交辦類公文和下級機關報送的請示類公文。
傳閱類公文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其他上級機關發來的需要區政府領導閱批的指導性機要檔案。
交辦類公文包括:國務院、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友鄰縣(區)、同級縣(區)委、人大發來的需要及時貫徹落實或需及時處理並上報結果的公文(包括傳真、明電)。
請示類公文包括:區直各部門,各鄉、鎮、辦事處報送的請求區政府協調、解決、批覆的公文和匯報有關事項的公文。
區政府辦公室機要室具體負責接收所有來文。
(一)傳閱類公文
1、傳閱類公文由機要室統一登記加箋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根據公文內容簽給區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閱批。機要人員應及時傳送,急件和有時間限制的檔案要專人跟蹤辦理,不得拖延。
2、機要檔案採取當天閱批原則。領導同志因故不能當天閱批的,應由為其服務的工作人員通知機要人員將檔案退回機要室,機要人員擇日整理再送。領導閱批完畢,為其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立即通知機要人員收回檔案,機要人員在認真核對檔案的數量和編號無誤後,收回檔案。領導同志和工作人員不得隨意抽取傳閱檔案留存,如需反覆閱研,可告知機要人員,由機要人員複印交與留存。絕密級和註明不準翻印的不允許複印。傳閱完的檔案機要室要及時整理歸檔,來年送檔案室存檔。
3、機要室要隨時掌握傳閱檔案的去向,避免檔案滯留或丟失。若檔案在傳閱過程中丟失,機要人員要第一時間報告主管領導,由主管領導向辦公室主要領導匯報並採取進一步措施。機要人員因失職造成檔案傳閱不及時、傳閱不到位、泄密、丟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二)交辦類公文
4、機要室對收到的交辦類公文加“溮河區人民政府來文處理箋”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根據公文內容批轉至相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或轉呈區政府分管領導閱批,最後再根據工作需要報送區政府主要領導閱批。
(三)請示類公文
5、區直各部門和各鄉、鎮、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請示類公文,一律交送區政府辦機要室,機要室審核接收並按程式辦理,來文單位人員不得持件自行運轉。
除重大突發性事件和絕密檔案外,報文單位不得將請示類檔案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若報文單位將請示類檔案直接報送領導個人的,領導同志應按程式將檔案轉辦公室機要室處理。
收到報送的請示類公文,機要室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範,請求轉發或轉報的公文是否必要,有無漏字、錯別字、錯頁等。審核後,對符合公文要求的進入辦理程式;對不符合要求的公文,說明原因,退還呈報機關,要求其修改後再報。
機要室對受理的請示類公文及時登記加“溮河區人民政府收文處理箋”後,由區政府辦相關負責人根據請示內容批轉到相關部門提出意見,或呈相關領導閱批,相關部門要根據區政府領導或區政府辦公室批示要求認真落實,限期提出意見和建議後,再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定。
6、 請示類公文的時限要求是:一般公文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緊急公文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特別緊急的公文當天辦理;區政府領導有特別時限要求的,按要求辦理。
各鄉、鎮、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對於區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辦理完畢後,按照“誰轉退誰”的原則,將轉辦完畢的公文退轉區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
7、已辦結的請示、報告,除正式行文批覆或者轉發外,由相關科室承辦人員根據最終簽批領導的意見通過面談、電話、便函等方式給予答覆。答覆內容僅限於結論性意見。任何人不得在公文上隨意批註領導同志的批示、意見,不得隨便向外透露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詳細辦理情況。對領導同志的批示,未經批准不得複印外傳。需查詢公文辦理情況時,報文單位應當派人持介紹信到政府辦相關科室聯繫,不得直接向領導同志查詢、催辦。
公文辦理完結後,機要室將公文辦理情況登記後歸檔。
二、發文處理
溮河區人民政府和溮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處理主要步驟:
(一)草擬
1、草擬的公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切合實際,切實可行,同時要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結構嚴謹,表述準確,直述不曲,簡潔明快,字詞規範,標點正確。
2、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協辦部門應當在1周內予以回復,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除外。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協辦部門應當提前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否則視為失職。協辦部門沒有按期回覆意見的,主辦部門可以視為其沒有不同意見,據此繼續辦理行文。需要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在報送的公文中說明有關情況。
3、擬發公文的草擬工作由區政府辦相關科室或區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有關專題會議討論通過的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公文,承辦科室或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送審;區政府各種會議紀要應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送審;區政府領導同志講話應在會後5個工作日內送審。急件必須急辦。區政府領導同志對公文辦理時限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對超出辦理時限的公文,相關負責人要寫明原因並附在公文底稿後備查。
(二)審核
4、公文承辦科室對經過協商、協調的擬稿及有關部門的會審意見材料,要進行認真初審。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涉及其他部門或地方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有關要求。
5、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所有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在簽發前,均應經區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發布施行。區政府法制辦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轉送的文稿內容進行審核。審核意見為通過的,法制辦需在審核文稿上加蓋法制辦審核通過印章。區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的文稿核定後要及時退歸主辦科室。主辦科室應於當天將法制辦審核通過的文稿送政府辦分管領導閱示。法制辦審核意見為不予通過的,主辦科室應依照法制辦審核意見和政府辦分管領導要求修改後擇日再報。
(三)簽發
6、主辦科室對已初步審核通過的擬發檔案要立即送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審簽,分管領導審簽完畢後,由主辦科室將經分管領導審簽後的擬發檔案轉秘書科,由秘書科進行文字、格式把關。把關內容包括結構是否嚴謹、層次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完善、句子是否通順、標點符號是否正確,以及是否有錯別字、掉字等情況。擬發文稿經秘書科把關並簽字確認後,由主辦科室將擬發檔案送政府辦公室主任閱示。
7、擬發檔案中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由辦公室主任簽發;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一般公文和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給區政府分管領導、相關領導和主要領導簽發。
8、重大突發性事件和其他特別緊急的公文,需立即報區政府領導簽發而領導同志正在外地的,由辦公室主任或相關副主任與簽發領導聯繫請示,同意發文的,由聯繫人將領導同志意見清楚無誤地記錄在呈送件上方可發文。簽發領導回來後,由主辦科室及時送簽發領導補簽後退回檔案室歸檔。
領導同志和各科室一律不允許以簽發領導已口頭同意為由強行要求檔案室編號發文。不經機要室而擅自編號發文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9、審簽時,審簽人應當簽署“同意”、“不同意”或“提交研究”等明確意見以及姓名和審簽日期。
根據領導審簽意見需送有關科室和部門的,承辦科室應於1個工作日內送達有關科室和部門。
10、公文從草擬到最後發文,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急件和有時間限制的檔案,承辦科室要明確辦理時限並在要求的時限內辦結。區政府法制辦審核規範性檔案,進行調研、協調、徵求意見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
對超出辦理時限的公文,辦公室分管領導要寫明原因並附在公文底稿後備查。因此而產生不良影響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覆核
11、公文發文編號前秘書科要對公文進行認真覆核。覆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屬檔案材料是否齊全,公文格式是否統一、規範等。經覆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式複審。覆核人員須在發文箋上籤名。覆核無誤的,加蓋區政府發文專用章後送機要室進行編號,然後送區政府辦公室文印室進行印製。
12、各類檔案未經秘書科把關,未經負責文字把關的秘書科有關人員審核,未經辦公室主任簽批,沒有加蓋發文專用章的機要室不得編號。
13、主辦科室的分管領導對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檔案內容負責;秘書科的分管領導對於公文的文種、格式負責。
(五)印發
14、公文印製完成後,主辦科室應對公文再次進行核對,確認印製無誤後,由機要室加蓋印章後按照發文範圍分發。急件應按要求的時間發出。
15、機要室要嚴格按照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用印,加蓋印章要與公文版頭和公文簽發的規定相一致。要提高用印質量,蓋印時印油要均勻,位置要正確,用力要適度,印章要清晰、端正。
區政府辦公室內部的公文辦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首次出現差錯的,對分管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警告;兩次出現差錯,提出批評;三次出現差錯,分管領導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出現的差錯給區政府及政府辦公室的名譽和工作帶來嚴重損害和影響的,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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