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溮河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溮河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 時間:2011年6月14日
  • 地點:信陽市溮河區
  • 類別:相關辭彙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溮河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溮政辦〔2011〕24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溮河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詳細內容

溮河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1.2本預案是區人民政府組織、指揮、協調全區突發中型、小型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程式規範,是指導全區各級政府、各部門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依據。
1.2編制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河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信陽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信政〔2005〕16號)等。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處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1.4.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全,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1.4.3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各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區人民政府、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中型(Ⅲ級)、小型(Ⅳ級)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負責先期處置省、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大型(Ⅰ級)和大型(Ⅱ級)地質災害。
2、組織體系和職責任務
成立溮河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
組成如下:
指 揮 長:熊正堯(區政府副區長)
副指揮長:王天安(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陳富聚(區發改委主任)
成員: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礦管辦、市國土局溮河一分局、市國土局溮河二分局、溮河建設分局、市規劃溮河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區衛生局、區教體局、區環保分局、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市公安局第三分局、信陽供電公司等有關單位的分管負責人組成。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王玉新同志擔任。
2.2職責任務
2.2.1區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任務是:建立健全處置地質災害工作制度和部門聯動機制;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中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與救災工作;指導鄉、鎮、辦事處做好小型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協調大型以上地質災害處置工作;負責組織中型以上(含中型)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按有關規定界定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督促檢查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落實情況,處理其他有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的重要工作。
2.2.2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任任務是:匯集、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上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鄉、鎮、辦事處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區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應急防治與救災的新聞發布;起草市應急指揮部檔案、簡報,負責區應急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區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鄉、鎮、辦事處可以參照區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
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相關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要加快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形成覆蓋全區的地質災害監測網。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全區防汛監測網路、氣象監測網路、地震監測網路互連,連線區有關部門、縣(區)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資料庫,實現部門間的共享。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區礦管辦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定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明確重點防範期,制定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監測、預防責任人。
3.2.2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與專業監測網路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範,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定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2.3發放“防災明白卡”
為提高民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和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居民,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明白卡”發到居民手中。
3.2.4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並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後,當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各單位和當地民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3.3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3.1速報時限要求
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報告後,應在4小時內速報區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國土資源廳。
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接到當地出現中、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後,應在8小時內速報區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國土資源廳。
3.3.2速報內容要求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4.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5、應急回響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回響程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5.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Ⅰ級)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鄉、鎮、辦事處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轄區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行先期處置。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鄉、鎮、辦事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同時,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並立即將災情上報區人民政府,同時直接上報市人民政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區人民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後,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調集有關部門和搶險救災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助工作,防止地質災害進一步發展。同時,要加強監測,採取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Ⅱ級)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區人民政府和鄉、鎮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行先期處置。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鄉、鎮、辦事處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同時,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並立即將災情向區人民政府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同時直接上報市人民政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區人民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後,要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施救工作,將地質災害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地質災害實情。同時,要加強監測,採取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Ⅲ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區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轄區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鄉、鎮、辦事處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中型地質災害發生後,災害發生地的鄉、鎮、辦事處應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並立即將災情向區人民政府和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區人民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後,要組織市有關部門和地質災害發生地鄉、鎮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報告。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應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進行搶險救災。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Ⅳ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鄉、鎮、辦事處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鄉、鎮、辦事處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除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發生後,區人民政府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邀請市政府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區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5善後處理工作
5.5.1地質災害發生後,當地政府要做好災區民眾的思想工作,安定民眾情緒,組織災區民眾開展生產自救,儘快恢復生產。及時部署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組織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民眾避讓搬遷,做好救災物資發放和災民安置工作。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客觀地報導搶險救災工作情況。
5.5.2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應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5.6應急回響結束
經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後,由當地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回響結束。
6、部門職責
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要在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組織協調下做好中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配合省級、市級人民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小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其職責分工是:
6.1區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承擔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調查、核實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範圍以及誘發因素,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的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並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進一步發展;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地質災害調查和處置結果。
6.2區財政局:負責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6.3區發改委: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6.4區交通運輸局:組織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幹線安全,道路暢通;及時組織搶修因災毀損的交通設施,確保救災物資運輸。
6.5區水利局: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組織搶修因災毀損的水利設施。
6.6市規劃局溮河分局:負責指導災區災後恢復重建的規劃編制、審批、選址工作。
6.7溮河建設局:負責指導災區災後重建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組織建設施工、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6.8區民政局:協助災區各級政府做好避險和受災民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民眾的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6.9區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市、縣級衛生部門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並根據需要對縣級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6.10市公安局第二、第三分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維持社會治安,打擊蓄意擴大化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的違法活動;疏導交通,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協助災區政府疏散轉移受災害威脅的民眾;組織對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劇毒及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6.11信陽供電公司:負責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供電設施安全;組織搶修損毀的供電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6.12區教體局:負責組織修復受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其他相關部門也要根據自己的職責,參與搶險救助工作。
7、應急保障
7.1應急隊伍、物資、裝備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後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莊、社區)應急救援志願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7.2通信與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區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並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7.3應急技術保障
7.3.1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7.3.2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區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入,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7.4宣傳與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廣大幹部和民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6監督檢查
區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經驗和教訓。
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各單位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8、預案管理與更新
8.1預案管理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鄉、鎮、辦事處負責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8.2預案更新
本預案根據區內實際情況的變化或需要,一般3年進行一次修訂或更新,修訂或更新後須報區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9、獎勵
9.1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9.2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津、法規追究責任。
10、附則
10.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地質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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