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雲南省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雲南省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統籌社會救助資源,做好睏難民眾救助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級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民政廳印發《雲南省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民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4年1月,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民政廳印發《雲南省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雲南省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統籌社會救助資源,做好睏難民眾救助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級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籌集、使用、監管工作。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救助、困難民眾的價格臨時補貼等困難民眾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續期間,各級財政籌集和安排用於開展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民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及時提供資金分配方案、編制績效目標,對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負責資金使用管理和項目實施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對民政部門報送的項目預算、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會同民政部門下達補助資金和績效目標,配合民政部門監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共同督促各地落實績效目標。
第二章 資金籌集和分配
  第五條 補助資金來源: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
  (三)其他資金。
  第六條 補助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下達後,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應當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檔案後30日內完成備案審批和資金下達工作,並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民政部備案,抄送財政部雲南監管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經省級人大批准後,在規定時間內下達補助資金。省以下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檔案後30日內,按程式下達和撥付資金。補助資金按照直達資金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條 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測算分配,主要包括各地困難民眾的救助需求因素(如當年保障對象數量)、財力因素和績效因素等,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資金繼續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給予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用途和範圍
  第八條 補助資金堅持專款專用,用於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救助的支出,並按規定發放困難民眾的價格臨時補貼、一次性生活補貼。
  (一)低保資金用於為低保對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用於為特困人員提供救助供養資金,具體包括:
  1.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條件所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特困人員一伙食費、生活用燃料和水電費、服裝(被褥)費、生活必需品購買費、必要交通費、網路通訊費和必要零用錢等。
  2.為特困人員提供照料護理服務所發生的支出。集中供養照料護理補貼,包括:供養服務機構用於購買護理用品,開展照料護理、康復訓練等服務產生的支出和支付特困人員住院治療的陪護費等。分散供養照料護理補貼按照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委託照料服務協定約定執行。
  3.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所發生的支出。其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商業醫療保險及社會捐助等政策按規定支付後,對仍有不足的部分予以支持。
  4.為特困人員按規定辦理喪葬事宜所發生的支出。
  (三)臨時救助補助資金用於解決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施實物救助的支出,具體包括:
  1.急難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的救助支出。
  2.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未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或雖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後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的救助支出。
  (四)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用於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及特殊困難人員實施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並實施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具體包括:
  1.主動救助支出。主要用於開展巡迴救助以及引導、接領護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及特殊困難人員救助所需的開支。
  2.生活救助支出。主要用於為受助人員提供飲食、住宿、衣物、安全、個人衛生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開支。
  3.醫療救治支出。主要用於為受助人員提供急病救治、衛生防疫、醫療康復等基本醫療服務所需的開支。
  4.教育矯治支出。主要用於為受助人員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等救助保護服務所需的師資、教具、器材、場地布置等開支。
  5.返鄉救助支出。主要用於為受助人員聯繫親屬、查找受助人員身份信息、協助或接護送特殊人員返鄉所需的交通、餐飲等必要開支。
  6.臨時安置支出。主要用於為暫時查找不到戶籍、無家可歸的受助人員提供養育照料、生活護理等臨時安置和基本服務所需的開支。
  7.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支出。主要用於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流浪乞討兒童的應急處置、救助幫扶、監護支持、關愛服務支出等開支。
  (五)孤兒等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用於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具體包括:
  1.用於保障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等特困兒童的基本生活、文體教育、醫療、康復、照料護理等基本服務方面的支出。
  2.用於保障社會散居孤兒的基本生活支出。
  3.用於保障年滿18周歲後仍在普通高中、高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科、專科就讀及攻讀碩士學位的孤兒基本生活支出。
  (六)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救助支出。用於補助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在入住養老機構時,因收入水平較低無法負擔集中照護支出的差額部分。
  (七)困難民眾價格臨時補貼。在滿足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條件時,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等困難民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第九條 鼓勵各地按《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等有關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社會救助服務。
  對實施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縣(市、區),應優先統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民政事業專項資金,保障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需求。從補助資金中列支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經費的,必須先確保各項救助資金按時足額發放、政策及時落實到位,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十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費用。補助資金不得用於工作經費,不得用於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
第四章 資金髮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 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發放的補助資金,應當按月及時足額發放。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以及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救助資金應按規定及時發放到位。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除1000元以下的急難型臨時救助可發放現金外,其餘對個人的救助金應通過雲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及時兌付至補助對象。
  低保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臨時救助金、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救助金原則上應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應統一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集體賬戶;散居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應支付到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集中養育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應統一支付到兒童所在的福利院或救助服務機構集體賬戶;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金應統一支付到救助保護機構集體賬戶。
  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指標直接下達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零餘額賬戶支付,重點用於保障急難型臨時救助支出。對救助對象發放實物等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臨時救助,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對通過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臨時救助金,發放單位要逐一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要會同民政部門持續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強資金的統籌使用、積極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加大結轉結餘資金消化力度,增加資金有效供給,形成補助資金合力,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對結餘結轉的補助資金,各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相關規定執行。省級在分配下年補助資金時,對各地上年度結餘結轉的資金予以相應抵扣。
  各級民政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切實加強對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的管理,在年底前指導各地及時、合理消化臨時救助備用金。對年底形成結餘的臨時救助備用金,省級在分配下年補助資金時,予以相應抵扣。
第五章 資金績效和監管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管理,組織開展績效自評、績效運行監控及績效評價工作。績效管理結果作為省級分配資金、調整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對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發現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線索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州(市)財政、民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職能職責及當地實際,制定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2日起施行,《雲南省社會救助資金整合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雲財社〔2017〕2號)同時廢止。省財政廳牽頭出台的其他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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