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是 2020年6月15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管理科學、標準合理、程式簡便、操作規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強城鄉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銜接,完善城鄉居民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醫療救助是政府對特定的患病對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以緩解其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醫療救助制度。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經縣市民政、殘聯等部門確定,具有本地戶籍,參加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特定困難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鄉居民列入救助對象:
(一)特困供養人員、孤兒;
(二)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三)三四級智力和精神殘疾人;
(四)城鄉低保對象。
第四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主要是幫助解決救助對象患楚雄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規定的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費用在政策範圍內經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後仍難以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五條 醫療救助實行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制。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制定城鄉醫療救助有關配套政策,並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財政、衛健、民政、殘聯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州、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醫療救助經辦服務工作。
鄉鎮、社區、村(居)委會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醫療救助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屬地管理、與醫療保險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政府救助與社會資助相結合、重點分類施救的原則。
第七條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醫療救助按照健康扶貧醫療保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州財政統籌中央、省級補助資金和州級預算資金,根據救助需求、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對各縣市給予轉移支付補助。
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予以捐贈。
第九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資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加強資金收支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當統籌考慮城鄉困難人員的救助需求,首先確保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次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自付部分按規定給予救助,幫助困難民眾減輕醫療費用負擔。
第十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對賬制度,定期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年度末,醫療保障部門應按照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年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
第三章 資助參保
第十三條 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按照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資助。
第十四條 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城鄉低保對象以及省規定的其他特定困難人員,參加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具體標準按照省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符合多種資助參保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給予參保資助,不得重複享受。
第十六條 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保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根據當地民政、殘聯等部門提供的救助對象名冊,在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中進行參保比對後,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資助。資助參保的具體辦法由縣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財政、民政、殘聯等部門制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