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城鄉貧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宗縣城鄉貧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二○○八年一月一日
- 頒發文號:師政辦發〔2006〕147號
- 發布單位:師宗人民政府
導語,正文,
導語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緩解城鄉貧困民眾看病難、治病難或因病致貧問題,根據曲靖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全市農村特困戶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和《關於建立城鎮醫療救助制度的試點方案》要求,結合師宗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正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維護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與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相結合,與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和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結合,以緩解農村特困戶、五保戶、城鎮貧困民眾治病難為目的,完善救助政策,規範救助行為。
二、基本原則
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各級各部門要明確責任,相互配合,建立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二)低標準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的原則;
(三)屬地管理的原則;
(四)實施基本醫療和大病救助與法定贍養、撫養相結合,促進救助對象自助自立,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救助對象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三)農村困難優撫對象;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五)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城鄉特殊困難人員。
四、醫療救助方式、範圍及標準
(一)醫療優待
凡持有我縣核發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五保供養對象、持有《雲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城市低保證》)或《雲南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農村低保證》)的低保對象,到定點醫院就醫,由縣衛生局按有關優惠政策減免。
醫療優待的定點醫院:師宗縣人民醫院、師宗縣中醫院、師宗縣婦幼保健院、各鄉(鎮)衛生院。
(二)愛心藥房
堅持企業自願和政府指定的原則,選擇部分願意承擔社會責任、社會信譽好、營運規範的藥品銷售企業,頒發“城鄉特困居民優惠藥品定點藥店”標牌。救助對象憑《城市低保證》、《農村低保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到“指定藥房”購買零利潤常用藥品。
(三)基本醫療救助
範圍:
1、農村五保戶和農村低保戶。
2、城市低保對象,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的人員中年齡在60周歲以上老人、18周歲以下孤兒,二級以上殘疾人、殘疾軍人,敬老院、福利院中的三無人員。
標準:
⒈農村五保戶和農村低保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幫助繳納。
⒉享受基本醫療救助的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全年個人住院醫療費用超過1000元時,按當年發生醫療費實際個人負擔部分的20%給予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
(四)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範圍: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城市低保戶。
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尿毒症(慢性腎功能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重度精神分裂症(需曲靖市第三人民醫院出具證明)、再生障礙性貧血症、糖尿病綜合併發症、二級以上心功能不全、癱瘓、腦中風、重度燒傷、重型顱腦損傷、重型肢體骨折、一次性住院治療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其他疾病。
標準:
⒈農村五保戶,符合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條件的,按當年住院醫療費自付部分的80%救助,全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⒉農村低保戶,符合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條件的,按當年醫療費用個人承擔部分的40%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⒊城市低保戶,符合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條件的,按當年醫療費用個人承擔部分的40%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重大疾病申報指定醫院: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救助範圍
(一)屬於其他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責任事故;
(二)屬於個人行為不當而造成的責任,如打架鬥毆、盜竊、酗酒、自殺、吸毒等行為;
(三)屬於整容、矯形、健美、自購藥品和治療器械等以及非定點醫療機構醫治的。
六、定點醫療機構
(一)省級:昆明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雲大醫院)、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工人醫院)、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昆華醫院)、省腫瘤醫院、省紅會醫院、延安醫院、成都軍區總醫院(四十三醫院)。
(二)市級:曲靖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醫院,婦幼醫院。
(三)縣級:師宗縣人民醫院、師宗縣中醫院、師宗縣婦幼保健院。
(四)鄉級:各鄉鎮衛生院。
七、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及上報材料
(一)醫後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⒈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城市低保戶向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⒉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並張榜公布5天后,組織評議,提出初審意見,將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分別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做好解釋答覆工作。
⒊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報送的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並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形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書。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及時報送縣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退回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並做好解釋答覆工作。
⒋縣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複查審核,並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核定其救助金額,向社會公示。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或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⒌醫後救助需上報的材料:
(1)醫療救助審批表;
(2)本人申請書;
(3)醫療發票原件或者是合作醫療補償結算原件、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憑證、商業保險補助憑證;
(4)病情診斷書(原件);
(5)住(出)院證明;
(6)《城市低保證》、《農村低保證》、《農村五保供養證》複印件或《農村合作醫療證》複印件;
(7)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
(二)醫前、醫中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對極少數有特殊困難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市低保戶,患規定範圍內重大疾病,無錢住院治療,或在住院過程中遇到特殊困難,無力繼續就醫的,可直接向縣民政局申請醫前、醫中救助。
⒈醫前救助需上報的材料:
(1)《城市低保證》、《農村低保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原件和複印件;
(2)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
(3)本人申請書;
(4)病情診斷書(原件)。
⒉醫中救助需上報的材料:
(1)符合醫中救助條件的對象,住院過程中已結帳的,按醫後救助的程式申報;
(2)符合醫中救助條件的對象,住院過程中未結帳的,按醫前救助的程式申報。
⒊醫前、醫中救助標準:
由縣民政局根據病情狀況在2000元以內進行補助,待出院後再按醫後救助申請、審批程式進行申報,扣減已救助資金後實行補差。
(三)審核發放醫療救助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⒈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⒉患者本人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⒊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已補償資金;
⒋參加職工醫療互助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⒌參加各種商業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⒍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濟的資金;
⒎不在雲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所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範圍之內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院把關)。
(四)醫療救助金由縣民政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八、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
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的原則籌集和建立醫療救助專項資金。
(一)資金來源
⒈地方財政預算;
⒉上級補助資金;
⒊社會捐贈款;
⒋定點醫療機構減免。
(二)資金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門是城鄉困難人員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與有關部門銜接、協調,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審批、管理和發放工作。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醫療資金的監管,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運行。
(三)工作經費
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由縣財政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城鄉醫療救助對象調查、建檔等相關工作支出。
九、加強領導、密切合作
(一)組織領導機構
為切實做好全縣城鄉貧困居民醫療救助工作,縣政府成立師宗縣城鄉貧困居民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楊大?s(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馬冬梅(縣政府辦副主任)
曾華先(縣民政局局長)
成 員:楊自力(縣財政局黨支部書記)
陳長斌(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蘭向瓊(縣衛生局工會主席)
王曾賢(縣審計局副局長)
師石柱(縣民政局副局長)
陸所林 (縣殘聯副理事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民政局,由師石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成員若因人事變動,由相同職務人員充實,不再另行發文。
(二)相關部門職責
建立和實施城鄉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制度,是切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醫藥衛生體制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切實抓好落實。
民政部門要認真調查研究,建章立制,完善程式,並做好綜合協調工作。針對醫療救助政策性、業務性強的特點,抓好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政策宣傳。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制定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積極落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並根據民政部門審核確定的用款計畫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
衛生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定點醫院醫療救助管理辦法,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保證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
審計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督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安全運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部門的管理,如實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醫療救助對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醫療待遇的審核、結算報銷憑證複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杜絕虛報、冒領等現象。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定點藥店及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的監管,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工會組織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全縣困難職工的信息,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有關醫療救助工作調查。
縣殘聯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殘疾人等級認定,配合做好殘疾人工作。
承擔醫療救助任務的醫院要在規定範圍內,參照曲靖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治療。結帳出院後,由醫療機構提供費用明細清單。醫療機構要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藥。
各鄉(鎮)政府要加強領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解決工作經費和辦公條件,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十、本辦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師政辦發〔2006〕147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