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廣漢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是由廣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一份關於城鄉醫療救助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漢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範圍,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第四章 醫療救助申請和審批程式,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第六章 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監督,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逐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解決城鄉貧困居民的醫療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政府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幫助城鄉困難民眾解決看病難問題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 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使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逐步擴大救助範圍和提高救助標準,確保平穩持續運行的原則;
(二)堅持政府救助、醫療機構適當減免、社會互助和個人負擔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屬地管理、分類救助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有關單位各負其責,積極配合,抓好落實。具體責任如下:
(一)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規章制度,擬定醫療救助資金使用計畫,具體實施城鄉醫療救助的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救助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二)衛生部門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落實醫療優惠政策,切實提高服務質量,負責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工作,協助提供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醫療報銷情況;
(三)人社部門負責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工作,協助提供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醫療報銷情況;
(四)財政部門要通過多渠道落實城鄉醫療救助所需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
(五)審計、監察等監督部門負責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六)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受理居民提交的書面申請,並對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張榜公示後上報市民政部門,負責因本鄉鎮審核工作、張榜公示引發的上訪、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
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被救助對象的走訪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範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救助對象,是指持有本市常住戶口因患重病、大病,個人醫療負擔過重的城鄉貧困居民。主要包括:
(一)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中患重病、大病、1-2級重殘(憑殘疾證)人員及60周歲以上老人;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六條 下列情況產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本辦法救助範圍:
(一)因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導致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自殺、自殘、酗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導致傷害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工傷事故、職業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有關責任人(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經查實有關責任人(個人)確無支付能力或無法查找到責任人(個人)的除外];
(四)因鑲牙、整容、矯形、配鏡及保健、康復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自購藥品、保健品的費用;
(六)擅自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和未經同意而轉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醫療救助範圍的情況。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醫療救助實行分類救助,主要採取參保(合)救助、門診救助、住院救助等方式實施救助。
(一)參保(合)救助:
1.政府資助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政府資助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參保(合)的個人繳納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解決;其他屬資助範圍的人員參保(合)的個人繳納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按一定比例解決,具體資助比例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確定並執行。
(二)門診救助:指政府對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和患慢性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人員發放的一定限額的一次性門診費用救助。
門診救助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每年年底醫療救助資金結餘情況動態確定發放額度和發放時間。
(三)住院救助:指政府對符合救助條件對象的住院費用中個人實際負擔部分按規定比例給予的救助。
審核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個人自費費用、參加各種醫療保險(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已報銷(賠付)的費用;醫療機構減免的費用;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社會各界互相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
1.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在剔除相關報銷金額後,按自付總額的80%予以救助,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0元。按比例救助後的不足部分由鄉鎮人民政府籌集資金給予救助。
2.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在剔除相關報銷金額後,個人自付總額在2000元內的,按個人自付總額的50%予以救助;個人自付總額在2000元以上的,按自付總額的60%予以救助,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8000元,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超過15000元。
3.城鄉低收入家庭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在剔除相關報銷金額後,個人自付總額在3000元以上的,按自付總額的50%予以救助。全年累計救助次數不超過2次,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4000元,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超過8000元。
第八條 為減輕困難民眾就醫負擔,根據當年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結餘情況和本市財力狀況,動態開展二次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每年底由民政部門根據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結餘情況確定二次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救助標準和實施方案。
第九條 醫療救助標準根據本市醫療水平和救助基金總量,結合本市財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醫療救助申請和審批程式

第十條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具體申請和審批程式如下:
(一)城市醫療救助
1.申請:城市醫療救助對象(或其同住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委託代理人)應在辦理出院結算後3個月內向所在鄉鎮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1)醫療救助申請書;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證件;
(3)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書、出院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結算單);
(4)有關單位報銷醫療費用憑證;
(5)醫療保險賠付證明;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同住家庭成員戶口簿、直系親屬證明、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等)。
2.審查、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應對醫療救助申請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張榜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在《廣漢市城鄉醫療救助審批表》上籤署審查意見,並匯同申請材料報送民政部門審批。
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審批: 民政部門應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醫療救助申請和有關材料進行複審和核實,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予以醫療救助並核准醫療救助金額。
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退回鄉鎮,同時告知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發放: 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委託代理人)帶上有效證件到鄉鎮人民政府領取,並完善發放手續。
(二)農村醫療救助
1.申請(農村五保對象、低保對象):
申請人在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時,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委託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醫療救助申請,填寫《廣漢市農村醫療救助網上救助申請表》(一式二份,申請人持有一份,報送備案一份),同時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1)《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五保證》);
(2)《入院證》;
(3)身份證及戶口簿;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同住家庭成員戶口簿、直系親屬證明、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等)。
2.審核(農村五保對象、低保對象):
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有關申請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在《廣漢市農村醫療救助網上救助申請表》(一式二份)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同有關申請材料報民政部門備案。
3.信息錄入和審批(農村五保對象、低保對象):
救助對象持《廣漢市農村醫療救助網上救助申請表》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五保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入院治療,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將救助對象的相關信息錄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民政部門應當在信息錄入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民政醫療救助系統對救助對象身份進行確認,符合救助條件的,給予救助許可,並對救助金額進行審批。
民政部門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退回鄉鎮,同時告知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發放:農村五保對象、低保對象出院結賬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與民政醫療救助系統會自動生成報銷金額和民政醫療救助金額。救助對象出院時,只需支付經報銷和民政醫療救助後的剩餘金額。
農村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的救助金,在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救助費用由救助對象住院的醫療機構先行墊付,民政部門根據醫療救助工作的進展情況,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救助清單。財政部門在對民政部門提交的救助清單進行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按實際救助金額撥付給各定點醫療機構。
農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的程式參照城市醫療救助執行。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自鄉鎮人民政府接到救助對象申請之日起,整個調查、審核、審批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市內醫院、衛生院接受醫療救助服務,危、重病人確須轉診定點或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當由醫院(衛生院)出具轉診證明方可轉院,同時轉診證明報民政局備案。
醫院(衛生院)應在規定範圍內,按照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做到醫療服務內容合理、準確、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三條 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六章 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監督。
(一)資金籌集:
1.上級財政下達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2.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3.本市財政按相關要求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4.社會捐贈;
5.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其他資金。
(二)資金支付:
1.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的部分資金,由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撥,並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救助對象辦理有關手續。
2.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補助資金由財政、民政部門按財政資金撥付等有關規定和程式核發到救助對象手中或醫療機構。
3.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按規定提出支付計畫,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給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發放。
(三)資金管理與監督:
醫療救助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公布諮詢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民政、財政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救助人員、救助資金情況,並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門診救助、大病救助及臨時救助明細台賬;審計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實施醫療救助的機構原則上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確定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一致。承擔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要公示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設定專門的服務收費視窗,張貼就醫指南,切實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醫療行風建設,改善醫療服務態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方便困難民眾就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民政和財政部門如數追回救助金,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侵占、挪用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的機構和具體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漢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市政府出台的有關醫療救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