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雲南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雲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工作規程。

2023年10月30日,雲南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印發《雲南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雲南省民政廳 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雲民規〔2023〕7號
各州、市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雲南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雲南省民政廳
雲南省財政廳
2023年10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雲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高效便捷;
(二)適度救助,量力而行;
(三)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四)統籌資源,形成合力。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以及超過鄉鎮(街道)審批額度的審批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公示、審批以及超過本級審批額度的初審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發現、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公示等工作,幫助申請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五條 根據困難情形,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傷害事件,以及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可能危及生命或身體健康,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病因學因災因意外事故等生活必需的剛性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原則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剛性支出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的有關規定。
(三)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臨時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或個人。
第六條 支出型困難家庭因病因學因災因意外事故導致的剛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用剛性支出。指家庭成員因患病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扣除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後,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以及因就醫產生的其他剛性支出。
(二)教育費用剛性支出。指家庭成員就讀於國內幼稚園和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所發生的保教費、學雜費、住宿費等,在扣除教育救助、慈善救助和社會幫扶等後家庭或個人自負的費用。原則上按就讀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基準定額認定。就讀民辦學校(幼稚園)的,按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稚園)費用標準認定。
(三)殘疾康復費用支出。指殘疾人用於基本康復訓練、購買必要的輔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補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後家庭或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殘疾人的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的範圍按照《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19年版)》《雲南省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產品目錄》及當地相關規定確定。
(四)因災因意外事故費用支出。指因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後,用於家庭恢復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費用。
第七條 對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應當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八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可納入臨時救助範圍。
第三章  救助方式與標準
第九條 臨時救助屬於一次性救助,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當年接受臨時救助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困難程度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辦理。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予救助。
第十一條 給予臨時救助金或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困難的,可視情提供轉介服務。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或者轉介至相關職能部門;對需要社會幫扶的,及時轉介到有救助意願的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金統一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支付至臨時救助對象個人賬戶。急難型臨時救助金額在1000元(含)以下的可採取現金形式發放。
採取實物臨時救助方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現金或實物救助的,應由2名以上經辦人員和申請人共同簽字確認,事後要完善發放手續,按照“留痕”、“可追溯”要求建立工作檯賬,及時向社會公布發放情況,提高救助透明度。
第十三條 支出型救助單次救助金額一般不高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3倍(含);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或單次申請救助金額較大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當年救助總金額(含實物救助折價)最高不超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6倍(含)。
第十四條 對急難型臨時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時效性,進一步簡化審核審批程式,積極開展“先行救助”,後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對於符合急難型救助條件、困難程度較輕、救助金額較小的,及時給予1000元(含)以下的臨時救助;對困難程度較重且救助金額較大的,參照支出型救助標準計算方法確定。
第十五條 正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困難民眾,申請辦理期間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可視情給予臨時救助,及時緩解其生活困難。
第十六條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支出型救助和急難型救助的具體分類分檔標準。
第四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十七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臨時救助資金,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做好臨時救助資金安排、調節和補充,切實保障臨時救助資金支出需求和及時發放。
第十八條 嚴格落實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所需資金從各級財政安排的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中列支,縣級財政部門將備用金指標直接下達至鄉鎮(街道),通過零餘額賬戶支付,並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適時予以調整補充。
各地不得以通過“一卡通”管理平台發放為由,取消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街道)轄區戶籍人口數量等,核定備用金額度。戶籍人口在1萬及以下的,按不高於4萬元的標準核定;戶籍人口在1萬至5萬以下的,按不高於2元/人的標準核定;戶籍人口在5萬至10萬以下的,按不高於1.5元/人的標準核定;戶籍人口在10萬以上的,按不高於1元/人的標準核定,且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條 鄉鎮(街道)臨時救助金審批額度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城市低保年保障標準,具體額度和動態調整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各地要積極探索多元化的臨時救助資金籌措保障機制,動員引導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加大對臨時救助的補充支持力度,形成救助合力。
第五章 辦理程式
第二十二條 臨時救助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持有居住證滿一年以上的,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1名雲南省戶籍人員作為申請人,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
對遭遇急難情形,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不受戶籍限制,由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實施臨時救助。
臨時救助實行首次申請負責制,急難發生地應優先受理申請,不得要求民眾再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臨時救助申請書;
(二)有效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居住證等)及銀行卡賬號;
(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承諾書;
(四)家庭或個人遭遇困難的證明材料;能證明自負費用支出的正規有效發票、票據或收款憑證;
(五)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等的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提供相應的殘疾人證、診斷證明、學生證等證明材料;
(六)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單位或個人代理提交申請的,需提供委託書。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並核查轄區內居民遭遇突發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引導並協助其申領救助。對申請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要及時幫助其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材料可通過政務服務平台查詢或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重複提交。
申請人採取告知承諾制替代家庭經濟狀況有關證明的,應簽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按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要求辦理。
第二十七條 支出型救助審核審批程式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補齊所需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啟動並完成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程式,調查人員應不少於2人。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完成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應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姓名、入戶調查和審核結果、擬救助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並在審核審批許可權內的及時予以批准;對超過審批許可權的,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調查核實或開展民主評議,重新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五)在審核審批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臨時救助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
(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並發放臨時救助金。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在作出決定後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急難型救助審核審批程式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可不再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以及審批前公示等程式,直接予以救助;
(二)實施急難型臨時救助,從發現、受理到發放臨時救助金,最長不超過48小時;
(三)急難情況解除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審批部門按規定補充完善相關救助材料和經辦人簽字、蓋章等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要嚴格按照《雲南省困難民眾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購買商業保險,不得擅自擴大救助資金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不得用於發放節日慰問補貼和幹部慰問金等“紅包式”補助。
第三十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完善臨時救助績效評價機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績效評估,突出制度效能的發揮,強化結果運用。積極會同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臨時救助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臨時救助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入口網站、辦事大廳、政務公開欄、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及公共場所宣傳欄等渠道向社會公布當地臨時救助有關政策、辦事程式、監督電話等信息。通過建立社會救助熱線、開設社會救助微信、微博服務平台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開臨時救助實施情況,暢通救助、報告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聯合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工作規程並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規程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現行臨時救助有關政策規定與本工作規程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規程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工作規程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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