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永修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同意,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切實解決城鄉民眾臨時性生活困難,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贛府發〔2014〕46號)、《關於印發江西省特別救助制度的通知》(贛民發〔2015〕10號)、《江西省臨時救助操作規程》(贛民字〔2016〕141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本實施細則所稱特別救助,是在臨時救助制度中專門設立的,對遭受特別重大困難,造成重大剛性支出,經社會保障、其他社會救助、社會幫扶之後仍然遠遠超過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低保對象、未納入低保的支出型貧困家庭,實施的生活性及費用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適度救助,及時高效。以解決城鄉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幫助受助對象儘早擺脫臨時困境,確保有困難的民眾都能求助有門,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努力做到應救盡救,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二)堅持公平公正,規範有序。防止隨意性,堅持按標準、按規定救助,突出救急難、解困境,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程式規範、合法合規、合情合理,體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堅持制度銜接,綜合施策。融入社會救助體系,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親鄰互助、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縣民政局是審批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各鄉(鎮、場、企業集團)是受理、審核臨時救助申請的責任主體。村(居)委會受各鄉(鎮、場、企業集團)的委託,可以承擔相應的臨時救助日常服務工作。
第二章 對象認定條件
第五條 認定臨時救助對象的一般要求:1.持有本縣戶籍或居住證(特殊困境個人可以是國內非本縣籍人員);2.發生急難事件或支出突然增加;3.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分三種對象。
家庭對象。登記為同一戶籍(居住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構成同一家庭對象。臨時救助家庭對象應當具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一是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養對象;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
個人對象(或稱特殊困境個人)。指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個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對象。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民政局流浪乞討救助站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特別救助對象。指因遭受特別重大困難,造成重大剛性支出遠遠超過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或未納入低保的支出型貧困家庭。
第六條 認定臨時救助家庭對象的基本條件
(一)“急難型困難家庭”:指遭遇火災、爆炸、雷擊、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或其它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失去主勞力、或者勞動力結構發生重大弱化、或者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家庭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家庭可支配收入暫時無法彌補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支出型困難家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扶資金後,自負醫療費用支出仍然較大的;2.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會幫扶資金後,自負費用仍然較大的;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後,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養人員;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
認定為醫療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該家庭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我縣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統計公報為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申請救助的相關規定。
生活必需支出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費用支出。
醫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患病治療報銷醫藥費用時,扣除基本醫保報銷、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資金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按自然年度計算。
子女學習教育支出是指維持子女或養子女(含被監護人)高中教育(含職業高中)、大中專院校就學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課本費等基本費用支出,不含擇校費、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費用。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對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
(一)申請人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
(二)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四)人為閒置承包土地的,以及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並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五)有以下情形的,其個人不得享受臨時救助:1.個人
或家庭成員中有從事封建迷信、傳銷等非法活動造成困難的;2.有賭博、嫖娼、吸毒、賣淫、參與非法組織等行為且尚未改正的;3.各類服刑期內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
(六)縣人民政府認定的不應給予臨時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九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分為依申請受理、主動發現受理、特殊緊急受理三種。
(一)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發現核實轄區內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縣民政局或鄉鎮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幫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三)特殊緊急受理。指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材料的,實行緊急程式,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民政局應先行給予生活上的臨時救助。
第四章 救助標準
第十條 對急難型困難家庭的臨時救助,救助標準具體公式為:“當期城鄉最低生活月保障標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實際受困當事人數×相應受困月數”。
對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臨時救助,救助標準具體公式為:“當期城鄉最低生活月保障標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相應受困月數”。
對特殊困境個人的臨時救助,救助標準具體公式為:“當期城市最低生活月保障標準×相應受困月數”。
上述公式中“相應受困月數”一般不超過3個月。
第五章 臨時救助備用金
第十一條 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按照各地人口基數及貧困程度實行因素分配法將全縣年度臨時救助資金總額的40%撥至鄉鎮財政所,作為臨時救助備用金,用於發放救助金額較小的臨時救助和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臨時救助。
第十二條 所有1000元以內(含1000元,下同)的臨時救助均從備用金中支出,縣民政局不再受理,鄉鎮民政所只需將民政所長、分管領導、鄉鎮長簽字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的匯總表報縣民政局備案。
撥付程式如下:①發放救助金額較小的臨時救助(1000元以內):鄉鎮民政所收集齊審批表、申請書、戶口本複印、身份證複印件、疾病證明等佐證材料,半個月匯總一次。將民政所長、分管領導、鄉鎮長簽字並蓋政府公章的匯總表交至鄉鎮財政所撥付相應金額的臨時救助金,並將簽字、蓋章的匯總表報縣民政局備案。②發放特殊緊急受理的臨時救助:特殊緊急情況發生後,鄉鎮民政分管領導電話報告縣民政局初步認定,並出具簡單事由報告,經民政所長、分管領導、鄉鎮長簽字,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交至鄉鎮財政所,可按每戶不超過2000元標準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後10天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民政局審批。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備用金由各鄉鎮民政所與鄉鎮財政所每季度對賬一次,並將財政所蓋章的對賬表和每季度臨時救助備案表報縣民政局備案。縣民政局根據各鄉鎮備用金的使用情況,決定是否增撥備用金。
臨時救助備用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特別救助
第十四條 特別救助的對象是因遭受特別重大困難,造成重大剛性支出遠遠超過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的以下對象:
(一)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中,其重大剛性支出扣除各種社會保障、其他社會救助、社會幫扶後,其自負部分超過上年度我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的,按90%比例救助,最低1萬元,封頂3萬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其重大剛性支出經扣除各種社會保障、其他社會救助、社會幫扶後,自負部分超過上年度我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按50%比例救助,最低1萬元,封頂3萬元。
(三)未納入低保的支出型貧困家庭,重大剛性支出經扣除各種社會保障、其他社會救助、社會幫扶後,其自負部分超過上年度我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同時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2.提出申請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3.家庭財產(貨幣財產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實物財產)不足以支付自負剛性支出的,按30%比例救助,最低1萬元,封頂3萬元。
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特別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一年內不予批准。已獲得特別救助的,不批准享受臨時救助。
第七章 救助程式
第十五條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和個人均可以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一)申請。申請臨時救助以家庭或個人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提出書面申請,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其他個人代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永修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審批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複印件;
2.特困供養證、低保證、殘疾證等複印件;
3.村(居)委會出具的因災傷亡、損失證明和圖片資料,公安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醫療部門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醫療費用證明及醫保結算單,子女在校就讀證明、大學新生錄取通知書等材料;
4.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審核。鄉鎮社會救助服務視窗在接到申請後,應先予以登記,及時組織人員調查核實,對調查情況應分別簽署意見,經辦人、負責人要簽字並加蓋公章;屬“救急難”對象,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社會救助視窗可先行受理,後補辦手續;經村(居)委會公示7日後,由鄉鎮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後,上報縣民政局。
(三)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審核材料後,由社會救助辦負責對鄉鎮提交的審核意見進行書面審查,對存疑情況進行複查。要根據申請人家庭的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提出具體救助額度等處理意見,救助額度應分檔或按標準,據額度高低分別由縣民政部門的分管同志、主要負責同志或局長辦公會議審批。大額救助(一般超過10000 元/戶.次)要報備縣級人民政府。
特別救助的審批程式:縣民政局根據鄉鎮上報的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審查,審批發放過程如下:1.對申請對象開展家庭經濟狀況全面核對,形成核對報告;2.在 10 個工作日內按照“一事一議”的方法,由局務會議逐個研究,提出覆核意見,並將縣鄉兩級調查的詳細情況、擬救助金額、接收捐贈渠道,在鄉鎮向社會公示 5 天;3.公示無異議後,縣民政局作出審批決定;4.經“一卡通”發放特別救助資金,及時救助。
第八章 資金籌集、管理和發放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其資金主要來源:
1.上級財政撥付資金;
2.本級財政配套資金;
3.慈善捐贈、社會捐助資金;
4.城鄉低保結餘資金;
5.其它來源資金。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城鄉低保資金有結餘時,可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一般性臨時救助支出。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一卡通”或銀行賬戶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九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臨時救助資金等違紀違規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條 對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虛報、瞞報、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責令退回獲取的臨時救助資金、物資,同時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法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剛性支出,是指居民家庭生活必需消費支出,即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遭遇意外傷害、突發事件、罹患重病、維持基本生活等造成必須貨幣支出的總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永修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永府發〔201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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