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永修縣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8〕28號)、《九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九江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九府發〔2019〕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全面建立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為殘疾兒匪虹臘童接受基本康復服務提供制度性保障。到2020年,實現0-7歲(不滿8周歲,下同)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實現0-7歲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
(一)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
(二)堅持量力而行、穩步推進。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在做好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兒童福利院機構收養的殘疾兒童和殘疾孤兒康復救助實現兜底保障的基礎上,逐步達到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得到基本康復服務。
(三)堅持規範有序、公正公開。建立科學規範、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肯應凳。落實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分級管理,發揮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斷推進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發揮嘗提踏她社會力量作用,不斷擴大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
二、主要內容
(一)救助對象旬淋範圍
1.康復救助對象。具有永修縣戶籍,0-7歲,有康復需求和診斷明確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
2.康復救助條件。重點保障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院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它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
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全縣經濟成長情況,適時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也可視情況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二)救助主要內容
1.基本康復訓練。為0-7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提供視功能訓練、聽覺言語功能訓練,運動、認知、溝通及適應訓練服務。
2.輔助器具適配。為視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視器、盲杖;為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提供人工耳蝸(單耳)、為聽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聽器(雙耳);為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基本型假肢或矯形器,適配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
3.手術。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提供人工耳蝸手術;為有需求的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
(三)救助標準
1.基本康復訓練。視力殘疾兒童每人一次性補助1000元,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補助標準為16000元/人/年(2019年9月1日前申請救助的按照15000元/人/年)。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院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以及其它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等康復救助重點保障對象,享受7歲以內接受基本康復訓練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除以上康復救助重點保障對象外的束奔腳殘疾兒童,享受3年的基本康復訓練救助。已享受3年基本康復訓練救助的經過評估確有救助價值的,可適當延長康復救助年限。
2019年9月1日起,對接受康復救助的困難家庭給予每月200元生活補助用於補貼康復訓練期間的飲食、住宿、交通等費用。生活補助金實行市、縣分擔,分擔比例為6:4。到2025年,實現0-7歲有需求的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訓練全覆蓋。
2.輔助器具適配。視力殘疾兒童適配助視器、盲杖每人補助標準為100元;肢體殘疾兒童適配輔助器具每人補助標準為1200元;聽力殘疾兒童適配輔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蝸產品(單耳)每人補助標準為60000元、適配助聽器(雙耳)每人補助標準為6000元。
3.手術。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手術每人補助標準為12000元;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每人補助標準為10000元。
以上救助標準為我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最低標準,最低救助標準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康復服務價格變動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根據實際情況也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延長對康復救助重點店灶習拜對象以外的殘疾兒童享受基本康復訓練的救助年限,對接受康復救助的貧困家庭的生活補助提高標嚷她循準。
根據縣政府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的經費保障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三、工作流程
(一)篩查。各鄉鎮應當對本地區範圍內0-7歲殘疾兒童逐一入戶篩查核實,並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報送到縣殘聯。各地不得出現漏報、虛報、瞞報現象,一旦出現此現象,由屬地負責,如產生費用,由當地政府負擔。
(二)申請。在篩查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持家庭戶口本、殘疾人證、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貧困證明(低保及其他家庭生活困難認定或救助證明等)及專業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原件,到其戶口所在地鄉鎮殘聯提出申請,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核准後,填寫《永修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上報縣殘聯審核。
(三)審核。縣殘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核實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向殘疾兒童家長(或監護人)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者發放《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卡》,安排到選定的定點康復機構實施康復。
(四)實施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經縣殘聯審核同意,殘疾兒童監護人也可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
(五)費用結算。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殘聯組織審核後,由縣財政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殘聯與縣財政局協商確定。經縣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殘聯與縣財政局協商明確結算辦法。
已納入城鄉居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範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工程的康復服務項目,按照規定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先行結算,其中自負部分由縣殘聯通過縣財政在本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標準範圍內予以適當救助補貼。
四、救助管理
(一)康復服務管理
各地應根據國家、省現行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規範及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相關服務規範和管理細則,建立科學、專業的康復服務流程、康復技術控制及質量評價體系,確保殘疾兒童得到規範的康復服務。
(二)定點機構管理
定點康復機構由縣殘聯會同縣衛健、縣教體、縣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的原則選擇確定。鼓勵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建立定點康復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孤殘兒童康復基地發展成為定點康復機構。有條件的可設立專門康復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場所、設備。定點康復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規範和標準要求提供康復服務,有弄虛作假套取康復救助資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應終止其定點資格。
(三)救助信息管理
縣信息化辦要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幫助縣殘聯加快建設兒童康復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縣殘聯、縣民政、縣教體、縣衛健、縣醫療保障、縣扶貧等各部門救助資源,以及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縣民政、縣教體、縣衛健等部門應定期向殘聯反饋本系統殘疾兒童幫扶救助信息,縣殘聯應及時收集匯總受助兒童信息並錄入資料庫。
(四)政策銜接工作
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公共衛生服務、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政策的有效銜接,及時制定具體的政策銜接辦法,統籌解決殘疾兒童康復費用和康復期間家庭生活困難等問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建立健全縣政府主導、縣殘聯牽頭、各相關部門密切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在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下,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建設工作機制,強化對全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落實部門責任
縣殘聯、縣教體、縣民政、縣財政、縣醫療保障、縣衛健、縣發改、縣扶貧、縣行政審批、縣市監等部門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工作。
縣殘聯負責組織協調、宣傳發動,掌握殘疾兒童康復需求,做好救助對象審核以及定點康復機構綜合監管等工作。
縣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投入機制,落實康復救助資金及工作經費,做好康復救助資金的結算與監管工作。
縣教體部門要加強對教體部門舉辦和審批的特殊教育學校(培訓學校)等開展康復教育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學齡前殘疾兒童康復,完善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
縣民政部門要篩查相關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及福利院殘疾孤兒信息,加強對定點康復機構的管理,組織好福利機構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做好殘疾兒童的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
縣醫療保障部門要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符合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相關人員可按規定申報本專業職稱。
縣衛健部門要發揮好殘疾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作用,做好殘疾兒童康復需求評估與轉介,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加強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康復技術培訓。
縣發改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
縣扶貧部門要加大貧困殘疾兒童的兜底保障工作,對建檔立卡的殘疾兒童家庭予以精準幫扶。
縣行政審批部門要推動完善康復機構準入。
縣市監部門要加強對康復機構的安全監管、誠信評價等管理機制、加強價格監管。
(三)落實資金保障
中央和省市級財政對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給予適當補助資金,除上級補助資金外,不足部分由縣政府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予以補足。
(四)提升服務能力
要根據我縣財力狀況,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健全完善以政府開辦的殘疾人康復機構、醫療康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為主體、社會康復機構共同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網路。加強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推動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五)加強監督管理
縣政府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落實情況列入監督督辦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縣教體、縣民政、縣衛健、縣行政審批、縣市監等部門要同縣殘聯協商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縣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縣財政、縣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加強殘疾兒童康復風險防控,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意外傷害等風險分擔補貼機制。
(六)加強政策宣傳
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多種手段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解讀和宣傳,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院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以及其它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等康復救助重點保障對象,享受7歲以內接受基本康復訓練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除以上康復救助重點保障對象外的殘疾兒童,享受3年的基本康復訓練救助。已享受3年基本康復訓練救助的經過評估確有救助價值的,可適當延長康復救助年限。
2019年9月1日起,對接受康復救助的困難家庭給予每月200元生活補助用於補貼康復訓練期間的飲食、住宿、交通等費用。生活補助金實行市、縣分擔,分擔比例為6:4。到2025年,實現0-7歲有需求的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訓練全覆蓋。
2.輔助器具適配。視力殘疾兒童適配助視器、盲杖每人補助標準為100元;肢體殘疾兒童適配輔助器具每人補助標準為1200元;聽力殘疾兒童適配輔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蝸產品(單耳)每人補助標準為60000元、適配助聽器(雙耳)每人補助標準為6000元。
3.手術。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手術每人補助標準為12000元;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每人補助標準為10000元。
以上救助標準為我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最低標準,最低救助標準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康復服務價格變動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根據實際情況也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延長對康復救助重點對象以外的殘疾兒童享受基本康復訓練的救助年限,對接受康復救助的貧困家庭的生活補助提高標準。
根據縣政府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的經費保障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三、工作流程
(一)篩查。各鄉鎮應當對本地區範圍內0-7歲殘疾兒童逐一入戶篩查核實,並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報送到縣殘聯。各地不得出現漏報、虛報、瞞報現象,一旦出現此現象,由屬地負責,如產生費用,由當地政府負擔。
(二)申請。在篩查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持家庭戶口本、殘疾人證、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貧困證明(低保及其他家庭生活困難認定或救助證明等)及專業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原件,到其戶口所在地鄉鎮殘聯提出申請,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核准後,填寫《永修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上報縣殘聯審核。
(三)審核。縣殘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核實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向殘疾兒童家長(或監護人)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者發放《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卡》,安排到選定的定點康復機構實施康復。
(四)實施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經縣殘聯審核同意,殘疾兒童監護人也可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
(五)費用結算。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殘聯組織審核後,由縣財政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殘聯與縣財政局協商確定。經縣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殘聯與縣財政局協商明確結算辦法。
已納入城鄉居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範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工程的康復服務項目,按照規定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先行結算,其中自負部分由縣殘聯通過縣財政在本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標準範圍內予以適當救助補貼。
四、救助管理
(一)康復服務管理
各地應根據國家、省現行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規範及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相關服務規範和管理細則,建立科學、專業的康復服務流程、康復技術控制及質量評價體系,確保殘疾兒童得到規範的康復服務。
(二)定點機構管理
定點康復機構由縣殘聯會同縣衛健、縣教體、縣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的原則選擇確定。鼓勵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建立定點康復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孤殘兒童康復基地發展成為定點康復機構。有條件的可設立專門康復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場所、設備。定點康復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規範和標準要求提供康復服務,有弄虛作假套取康復救助資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應終止其定點資格。
(三)救助信息管理
縣信息化辦要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幫助縣殘聯加快建設兒童康復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縣殘聯、縣民政、縣教體、縣衛健、縣醫療保障、縣扶貧等各部門救助資源,以及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縣民政、縣教體、縣衛健等部門應定期向殘聯反饋本系統殘疾兒童幫扶救助信息,縣殘聯應及時收集匯總受助兒童信息並錄入資料庫。
(四)政策銜接工作
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公共衛生服務、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政策的有效銜接,及時制定具體的政策銜接辦法,統籌解決殘疾兒童康復費用和康復期間家庭生活困難等問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建立健全縣政府主導、縣殘聯牽頭、各相關部門密切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在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下,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建設工作機制,強化對全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落實部門責任
縣殘聯、縣教體、縣民政、縣財政、縣醫療保障、縣衛健、縣發改、縣扶貧、縣行政審批、縣市監等部門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工作。
縣殘聯負責組織協調、宣傳發動,掌握殘疾兒童康復需求,做好救助對象審核以及定點康復機構綜合監管等工作。
縣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投入機制,落實康復救助資金及工作經費,做好康復救助資金的結算與監管工作。
縣教體部門要加強對教體部門舉辦和審批的特殊教育學校(培訓學校)等開展康復教育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學齡前殘疾兒童康復,完善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
縣民政部門要篩查相關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及福利院殘疾孤兒信息,加強對定點康復機構的管理,組織好福利機構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做好殘疾兒童的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
縣醫療保障部門要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符合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相關人員可按規定申報本專業職稱。
縣衛健部門要發揮好殘疾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作用,做好殘疾兒童康復需求評估與轉介,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加強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康復技術培訓。
縣發改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
縣扶貧部門要加大貧困殘疾兒童的兜底保障工作,對建檔立卡的殘疾兒童家庭予以精準幫扶。
縣行政審批部門要推動完善康復機構準入。
縣市監部門要加強對康復機構的安全監管、誠信評價等管理機制、加強價格監管。
(三)落實資金保障
中央和省市級財政對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給予適當補助資金,除上級補助資金外,不足部分由縣政府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予以補足。
(四)提升服務能力
要根據我縣財力狀況,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健全完善以政府開辦的殘疾人康復機構、醫療康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為主體、社會康復機構共同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網路。加強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推動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五)加強監督管理
縣政府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落實情況列入監督督辦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縣教體、縣民政、縣衛健、縣行政審批、縣市監等部門要同縣殘聯協商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縣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縣財政、縣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加強殘疾兒童康復風險防控,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意外傷害等風險分擔補貼機制。
(六)加強政策宣傳
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多種手段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解讀和宣傳,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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