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規定

《雲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規定》旨在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和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促進殘疾人平等及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2021年2月18日第十三屆雲南省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3月12日公布,共二十三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規定
  • 發布機關:雲南省政府 
  • 公布時間:2021年3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政策解讀,

規定發布

雲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規定
《雲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規定》已經2021年2月18日第十三屆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予波
2021年3月12日

規定全文

雲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雲南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和保障體系,實行工作責任制和監督考核制,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提高保障標準,擴大保障範圍,實施高於國家規定水平的殘疾人康復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三條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社會各界應當關心、支持和參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鼓勵社會力量投資支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殘疾預防職責部門的職責,組織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殘疾預警機制,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區域、群體優先干預、重點防控,控制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防控疾病致殘,減少傷害致殘。
第五條 負有殘疾預防職責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殘疾預防工作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適時開展監督檢查,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組織考核。
衛生健康、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人員進行培訓,引進培養有關專業人才。
第六條 衛生健康、財政、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為婚前醫學檢查申請者提供優質服務,實施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對新生兒免費進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症和聽力篩查,資助開展地中海貧血、唐氏綜合症、嚴重體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產前篩查和診斷,開展先天性心臟病等出生缺陷發生率較高疾病的篩查和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新生兒疾病篩查列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醫療衛生機構、醫療保健機構逐步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和範圍;在開展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以及新生兒疾病篩查、兒童行為發育篩查時,發現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採取有針對性的殘疾預防措施。
第七條 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有關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致殘性傳染病疫情的監控和應急處置,建立健全慢性病綜合防治規範、分級診療和雙向轉診等制度,對癌症、帕金森、糖尿病、心腦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實施致殘防控,加強致聾、致盲性疾病早期診斷和干預;重點對精神分裂症、阿爾茨海默症、抑鬱症、孤獨症等主要致殘性精神疾病的篩查識別;根據地方病流行狀況,實施防控措施,基本阻斷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飲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重點地方病致殘。
第八條 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草、氣象、地震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預報,建立災害防禦會商機制,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練、培訓。災害發生後,有關機構應當開展心理危機干預。
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監管,對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單位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和整治。
第九條 公安、交通運輸、教育、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監管,組織排查治理隱患,重點對公共運輸車輛、旅遊包車、班線客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等車輛和農機進行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高事故風險防範、應急處置和事故救援能力,重點監管高風險行業,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聯動機制和應急救援機制。
第十條 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實施殘疾預防措施,重點保護孕期和哺乳期婦女以及存在職業病危害風險的職工。
衛生健康、教育、公安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職責開展殘疾預防知識普及和安全防範教育,對兒童、老年人的意外傷害致殘進行社區和家庭綜合干預,指導殘疾人的監護人或者家庭成員採取措施降低再次致殘風險。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開展飲用水和大氣污染的治理,加強城鄉飲用水和自備水源安全監管,指導涉水病區實施改水工程。
市場監管、藥品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法對食品、藥品和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進行監管,重點檢測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農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建立健全安全追溯體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的康復服務,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通過設立康復場所、政府購買服務、與家庭醫生簽訂個性化服務包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社區康復服務,配備專兼職康復員,為殘疾人家屬提供康復知識和技能培訓,引導其參與康復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區康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內容,組織有關部門為殘疾人提供登記管理、健康康復指導、定期隨訪等服務,為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提供居家醫療護理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建立完善州市級、縣級殘疾人康復中心或者托養中心。三級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鼓勵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建立殘疾人康復室,配備康復訓練器械。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
殘疾人聯合會和衛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康復機構進行指導、協調、監管,規範康復機構的服務。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在特殊教育學校、隨班就讀、送教上門等教育形式中為殘疾學生提供適宜的教育康復。
第十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放寬殘疾人入院條件,可以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提供低償集中托養服務。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擴大補貼範圍或者提高補貼標準,逐步擴大康復醫療項目並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報銷後仍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醫療救助。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其個人支付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由財政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承擔。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殘疾人康復工作職責,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
(一)按照國家規定將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當地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和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二)按照國家規定將成年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當地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並建立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三)推進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所需用地。新建、改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人口規模配建相適應的殘疾人康復服務場所和康復訓練設備或者器具。
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依法享受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形式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參與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殘疾人的補充醫療保險產品。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各類殘疾人和殘疾人康復機構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和便民服務。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在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時,應當保護殘疾人隱私,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意願。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人和患有致殘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分別建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覆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是指由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殘疾人。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第十三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雲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規定》(省政府令第221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便於社會各界和相關單位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該規定,現就《規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立法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雲南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作出原則規定。2017年2月,國務院出台《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作出專門規定,對推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不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雲南省委、雲南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這項民生事業,持續完善有關工作措施並取得了明顯成績。我省也先後制定殘疾人保障和殘疾人優待方面的法規規章,但內容不夠細化、具體,部門職責不夠明確。
目前,我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形勢不容樂觀,主要致殘原因為遺傳、出生缺陷等先天性因素和疾病、意外傷害等後天性因素。隨著社會人口老齡化等因素的加劇,殘疾人在人口中的比例有增大趨勢。因病、因災致殘致貧複雜交織,甚至出現因貧致殘、因殘致貧的惡性循環,同時存在一些制度方面的困難和問題:一是體制機制有待完善,工作體系有待強化;二是殘疾預防職責不夠清晰,長效預防機制亟待建立;三是殘疾人康複製度尚需完善,專業服務能力有待提高;四是保障措施有待強化,部門協作與社會合力尚未形成。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康復並平等和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回歸社會,實施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有必要制定政府規章。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23條,主要對政府及其部門職責、殘疾預防、康復服務、保障措施等方面的主要制度進行解讀。
(一)關於政府及其部門職責
為了明確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政府及其部門職責,按照《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畫(2016—2020年)》、《雲南省殘疾預防行動計畫(2016—2020年)》關於“著力針對主要致殘因素、高危人群,採取專門措施,實施重點防控”等規定,做好三級預防工作。《規定》: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預防與殘疾人康復服務和保障體系。二是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三是明確了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二)關於殘疾預防
為了實現早預防、早發現、早干預,做好防控疾病致殘和減少傷害致殘。《規定》:一是明確建立殘疾防控預警機制、制定年度殘疾預防工作方案、開展監督檢查和組織考核等內容。二是明確了三級預防的具體措施。三是細化了有關部門殘疾預防的職責。
(三)關於康復服務
為了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康復服務。《規定》:一是明確了政府將殘疾人康復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支持康復機構建設和人才培訓。二是明確了有關部門和殘聯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康復服務,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指導、服務、監督康復機構開展工作。三是明確了有關單位開展社區康復、教育康復、隱私保護、規範服務、提供便利等要求。
(四)關於保障措施
為了保障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經費,《規定》:一是明確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擴大保障範圍,實施高於國家規定水平的殘疾人康復保障措施。二是明確了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險補貼、醫療救助、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等資助政策。三是明確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和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四是明確了有關部門和殘聯在政策支持、專業人員培訓、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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