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實施辦法

《四川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實施辦法》是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保障殘疾人康復權益,推進健康四川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規〔2022〕6號予以印發,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8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川府規〔2022〕6號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規〔2022〕6號印發《四川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實施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全文

四川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實施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保障殘疾人康復權益,推進健康四川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公平普惠、安全有效的原則,推動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家庭支持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機制。實行工作責任制,對相關部門承擔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依法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傳統媒體及網際網路新媒體等渠道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公益宣傳,採取多種形式宣講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增強公眾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並在全國助殘日、殘疾預防日等集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條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共享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信息。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政策、知識宣傳和信息公開,提供諮詢服務,引導有康復意願且符合康復指征的殘疾人按照規定接受康復服務。
  • 第二章 殘疾預防
第六條 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建立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機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畫,完善殘疾預防網路,建立殘疾預防部門聯動機制,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
第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採取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等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殘風險,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範圍,加強臨床早期康復介入,減少殘疾的發生。
第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新生兒疾病和未成年人殘疾篩查、殘疾兒童首診、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研究,有效控制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規範開展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確保疫苗接種安全,保持高水平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完善慢性病綜合防控體系,強化心腦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的篩查和綜合干預。開展致聾、致盲性疾病早期診斷、干預。
第十一條 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提升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服務能力。加強主要致殘性精神疾病的篩查、診斷、治療和康復。提高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服務管理水平。積極開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工作,加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能力建設。
第十二條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和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強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保障和監督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的實施,減少因交通等事故造成的殘疾。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對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工礦商貿企業,督促其常態化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職能,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消防安全意識,降低致殘風險。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大對農產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獸藥殘留、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檢測和監管力度,防範和減少因農產品、食品藥品安全事件引發的致殘事故。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污染物監測與風險預測評價體系,落實防治責任,減少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殘疾。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人防、地震、氣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災害、地震、氣象等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提高災害應急處置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完善災害防禦設施和措施,加強防災減災宣傳培訓、應急演練,提高社會公眾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減少因災害以及次生災害造成的殘疾。
第十七條 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意外傷害致殘的預防和干預,開展未成年人步行、乘車、騎車和溺水、跌落、誤食、高空墜落、高空拋物等風險防範安全教育,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險環境,減少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
第十八條 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職能開展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救援工作,幫助社會公眾及時得到救援。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加強職工工傷、職業危害防護,落實防護措施和待遇,提供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減少因工傷、職業病致殘的風險。
  • 第三章 康復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健全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醫療康復、教育康復、職業康復、社會康復等綜合性康復服務。
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公開擇優確定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定點康復機構名單。支持從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機構取得相應的醫療資質或者教育資質。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提升康復機構規範化建設水平,為殘疾人提供高質量康復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康復機構分級和準入退出動態管理制度,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專業康復機構雙向轉診,鼓勵康復醫師在具備條件的專業康復機構多點執業,推進醫療康復聯合體建設。
第二十二條 教育機構和社會服務機構根據需要設定康復場所,配備專(兼)職專業康復技術人員,指導和幫助殘疾人進行康復訓練。
第二十三條 康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的場所、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依法依規為殘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復服務。
康復機構中從事醫療、教育、心理治療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其他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所有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提升培訓。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利用社區資源設立康復場所,配備康復設施,組織、指導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殘疾篩查、康復指導、日常生活能力訓練、康復護理、心理疏導、輔助器具適配、信息諮詢、知識普及和轉介服務等社區康復工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社區康復服務。
第二十五條 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應當針對殘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動、社會參與等需求進行專業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制定個性化康複方案,實施分級分類服務,並根據實施情況對康複方案進行調整最佳化,建立康復檔案。制定和實施康複方案,應當充分聽取、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意見,告知康復措施等詳細信息。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康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將康復機構誠信經營及其從業人員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管理範圍,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不良執業記錄製度。殘疾人聯合會可以接受政府委託對康復機構及其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推動殘疾人教育與醫療、康復相結合,建立“醫教結合”“教康結合”工作機制。實現教育機構和康復機構之間殘疾兒童、少年信息共享,支持特殊教育學校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建立合作服務關係,滿足殘疾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發展需求。
第二十八條 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輔助性就業等職業康復活動,增強殘疾人自我發展能力,促進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生活。
第二十九條 社區康復服務應當注重對殘疾人家庭開展康復訓練、心理疏導、生活自理、居家護理康復等知識培訓和服務,對殘疾人家庭成員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推動殘疾人社會化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的發展,促進綜合醫療衛生機構心理諮詢和心理服務建設,為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心理諮詢與心理疏導等服務。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彩票公益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按照有關規定用於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並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相關機構給予資金、設施設備、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醫療康復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範圍,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按規定給予資助,並給予相關醫療救助。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對0—6歲殘疾兒童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外的基本康復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放寬殘疾兒童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標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通過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符合條件的7歲以上持證殘疾人和殘疾兒童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對基本輔助器具適配給予補貼。
鼓勵有條件的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康復機構設立康復輔助器具適配服務站,完善康復輔助器具服務網路,促進康復輔助器具產業與醫療、養老、殘疾人康復事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專業人才培養,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與康復機構建立學生實習培訓、人才合作培養機制,共同培養康復專業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專業技術人才培訓、考試和繼續教育制度。鼓勵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教育、衛生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內容。
推動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機構醫護人員和教師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衛生、教育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加強職業道德和能力業績評價。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科學研究與套用,提高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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