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

《山西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草案)》是為了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推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12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12月8日,省長金湘軍簽署第309號省人民政府令,發布《山西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信息發布,正文內容,

信息發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09號
《山西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業經2023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金湘軍
2023年12月8日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公平普惠、安全有效的原則,推動實現每個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機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及時研究解決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協調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六條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鼓勵公民學習殘疾預防知識和技能,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殘疾人的家庭成員應當關心、照料殘疾人日常生活,幫助殘疾人進行居家康復,協助殘疾人參加社區康復和機構康復,促進殘疾人融入社會生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信息統計制度,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基礎資料庫、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科學化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宣傳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技能培訓,增強全社會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意識和能力。
第九條 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建立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並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畫,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城鄉居民,涵蓋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兒和兒童各個階段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
倡導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產前篩查與診斷,預防新生兒出生缺陷的發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優生優育相關制度。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並公布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範圍。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對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和職業病的預防、控制,實施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生產設施,對職工進行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網路與院內急診有效銜接,提高急救效率和質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以及康復和醫療、教育、職業相融合的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工作,增加康復服務供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強康復醫療能力建設,採取多種形式增加康復醫療服務供給;在特殊教育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殘疾人集中的機構設定康復訓練場所,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的財政稅收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設定公益慈善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支持康復機構建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託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服務機構等社區資源,組織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殘疾人家庭醫生簽約工作,為殘疾人提供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健康管理和康復醫療、護理、諮詢、轉介等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輔助性就業等職業康復活動,將康復與適當生產勞動相融合,提高殘疾人勞動能力,促進殘疾人適應和融入社會。
第十八條 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適當縮減班級學生數額,安排特殊教育教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隨班就讀的相關工作,保障殘疾學生平等參與教育教學和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
普通學校的教師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教學、管理工作的,應當將其承擔的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並作為核定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類別和分布情況,在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設定特殊教育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專業人員,推動康復與教育融合發展。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隨班就讀。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對接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家庭給予生活費、交通費和房租費等補貼,做到殘疾兒童應救盡救。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補貼標準、服務方式以及經辦機構、服務機構相關信息等內容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開並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殘疾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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