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殘疾人保障辦法

《太原市殘疾人保障辦法》經2006年12月21日太原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准。該《辦法》共36條,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批准《太原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該《條例》第55條決定,廢止《太原市殘疾人保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殘疾人保障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太原市
  • 實施時間:2007年5月1日
批准決定,公告,保障辦法,廢止,太原市殘疾人保障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九章 附 則,

批准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太原市殘疾人保障辦法》的決定
(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殘疾人保障辦法》,決定予以批准。

公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太原市殘疾人保障辦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於2007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4月2日

保障辦法

太原市殘疾人保障辦法
(2006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相應增加。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法律賦予和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六條殘疾人申請殘疾評定,應當向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經縣級以上符合條件的醫院按照國務院制定的殘疾人評定標準進行殘疾鑑定後,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報市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殘疾人對殘疾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查。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殘疾鑑定結論進行複查。複查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區(村)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提供康復訓練、醫療等服務。
第八條一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康復科(室),對殘疾人進行功能康復醫療、訓練和指導。
第九條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就診免普通掛號費;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身份證、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就醫,享受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濟困門診、濟困病房等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在國家規定的康復醫療項目範圍內,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的醫療康復費用,屬於社會救濟對象的,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十一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參加醫療保險,其醫療保險費由各級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個人按比例分擔。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網路,保障殘疾人用品用具的供應與服務。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所有有受教育需求的適齡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保障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子女就近入學;對寄宿的貧困的殘疾學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貧困殘疾人子女補助生活費。
普通幼兒教育單位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入園。
第十四條中等以上學校應當減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子女、殘疾學生的住宿費、管理費和學雜費。
第十五條政府鼓勵和支持殘疾人接受職業教育,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按上年度本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錄用工作人員時,對殘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歧視殘疾人。
企業在招聘、錄用人員時應當優先安排本企業殘疾職工的子女和職工中有勞動能力的殘疾子女就業,並安排適當的崗位。
在職殘疾職工,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殘疾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
破產、改制、兼併或者撤銷的企業,依法清償所欠殘疾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等費用後,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殘疾職工的生活。
第十九條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
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免除註冊登記費,減收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稅務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盲人按摩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取得按摩職業資格證書和專業技術職稱的盲人就業。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扶貧工作納入扶貧計畫,在技術、資金和物資等方面優先扶持貧困殘疾人。
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資金等方面,對從事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給予幫助。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街道(鄉鎮)、社區(村)有計畫地建立殘疾人活動場所,組織殘疾人開展經常性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殘疾人集中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活動場所。
第二十三條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應當刊登、播出宣傳殘疾人事業的公益廣告,相關電視節目中應當增加字幕、手語解說。
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有聲讀物和圖書閱覽室。
第二十四條殘疾職工參加縣級以上舉辦的文化、體育活動以及相關集訓,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參加活動及集訓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予以補貼。
體育場(館)、影劇院、廣場對舉辦殘疾人體育訓練、比賽和文藝演出等活動,應當減免使用費。
第二十五條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屬於非農業人口的,由各級社會福利機構予以供養;屬於農業人口的,由政府安排供養。
殘疾人的法定扶養人因喪失扶養能力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按照前款規定供養。
第二十六條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殘疾人,應當適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七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家庭安裝數位電視,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減免數位電視施工安裝費,數位電視管理單位應當減免收視費;供水、供熱單位應當減免相關使用費用;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免除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十八條盲人及一、二級下肢殘疾人持乘車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進入體育場(館)、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烈士陵園、風景區、城市公廁等場所實行免費;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重度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人,可由1-2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殘疾人代步車在公共停車場停放,應當免收停車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殘疾人辦理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應當為盲人和重度肢殘人安置低層次的樓房。拆遷單位應當為被拆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主要勞動力為殘疾人的家庭優先提供周轉用房或者支付高於規定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
政府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予以優先安排;在經濟適用房出售中應當優先考慮安置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殘疾人。
第三十一條政府倡導和鼓勵全社會扶助殘疾人事業,支持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組織開展社會募捐,籌集資金,發展殘疾人福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積極發展殘疾人事業。
政府應當對發展、支持殘疾人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從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三十二條在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設施和居住區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並設定統一的標誌。
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公民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三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殘疾人聯合會可以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就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進行調查。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接收有受義務教育需求的適齡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
(二)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三)拒絕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時免費攜帶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的;
(四)拒絕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廢止

太原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2013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

第九章 附 則

…………。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准的《太原市殘疾人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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