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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較完善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為有基本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完善,布局更加合理,服務更加科學規範,殘疾兒童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對象及救助條件
第三條 救助對象
主要為0—6歲(不滿7周歲)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重度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服務項目和肢體殘疾兒童肢體矯治手術項目擴展到7—14歲。
第四條 救助條件
(一)具有太原市常住戶口或居住證;
(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兒童殘疾診斷定點醫院診斷建議書;
(三)經定點康復服務機構評估,有康復服務需求、具有康復潛力、身體狀況穩定;
(四)殘疾兒童監護人對康復救助有正確認識,能夠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康復救助工作。
第三章 救助服務內容及救助標準
第五條 兒童殘疾篩查診斷服務
對經兒童殘疾診斷定點醫院確診的0—6歲殘疾兒童,按400元/人給予一次性篩查診斷費用救助。
第六條 康復訓練服務
(一)為0—6歲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機構全日制康復訓練服務。每年訓練時間不少於10個月。救助標準為15000元/人/年。
(二)為已進入普通幼稚園的殘疾兒童和7—14歲實施人工耳蝸植入手術的聾兒,提供康復服務機構非全日制康復訓練服務。每年訓練時間不少於10個月。救助標準為9000元/人/年。
(三)對因各種原因未能在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接受康復訓練的殘疾兒童,由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或基層家庭醫生團隊提供社區個案康復訓練服務。服務時間每年不少於10個月,每月不少於1次,每次不少於2小時。救助標準為3000元/人/年。
(四)對在特殊教育學校等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學校生均補貼政策的殘疾兒童,在扣除國家按人頭補貼後,按對應項目救助標準進行差額救助。
(五)接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不影響其按有關規定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生活保障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第七條 手術服務
(一)人工耳蝸植入手術服務
為符合國家《人工耳蝸植入工作指南》規定條件的0—14歲重度聽力殘疾兒童,免費提供電子人工耳蝸產品1套,並免費實施術前篩查、植入手術及4次術後調機服務。服務救助標準為16000元/人。
對因招標採購產品等原因未通過項目篩査,而在定點手術醫院自費實施人工耳蝸植入手術的聽力殘疾兒童,給予30000元一次性救助。未申請項目救助,自行在醫院實施人工耳蝸植入手術的聽力殘疾兒童,不在本項目救助範圍內。
(二)肢體矯治手術服務
為0—14歲的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後遺症,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標準為12000元/人。其中10000元用於矯治手術救助,2000元用於術後不少於1個月的康復訓練救助。
第八條 輔助器具適配及服務
有基本輔助器具需求的殘疾兒童,按《太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輔助器具基本配置目錄》規定配置基本輔助器具。其中,助聽器和人工耳蝸產品實行政府招標採購,由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提供適配及手術服務。適配服務救助標準為1200元/人。
第九條 支持性康復服務
由定點康復服務機構為0—6歲殘疾兒童及其監護人提供康復知識培訓、組織開展社會融合活動、心理輔導、康復諮詢與指導等服務。服務時間每年不少於10個月,每月不少於2次,每次不少於2小時。救助標準為1000元/人/年。當年接受社區個案康復訓練服務的殘疾兒童,不享受支持性康復服務。
第四章 康復救助流程
第十條 兒童殘疾篩查與診斷服務
重點對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進行篩查診斷服務。
第十一條 兒童殘疾初篩服務
(一)初篩機構
承擔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初篩機構。
(二)殘疾初篩服務
各縣(市、區)殘聯、衛生健康和體育局組織初篩機構醫務人員深入鄉鎮(街辦)、社區(村)及托幼機構,對當地兒童進行殘疾篩查。
各初篩機構充分發揮專業職能,在新生兒疾病(缺陷)篩查、嬰幼兒聽力篩查、兒童健康檢查等日常工作中對兒童進行殘疾篩查。
初篩過程中發現體徵殘疾呈陽性兒童,由初篩機構將其信息錄入山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管理系統,並將兒童轉介至當地兒童殘疾復篩定點機構接受殘疾復篩服務,或直接轉介至診斷機構接受殘疾診斷服務。
第十二條 兒童殘疾復篩服務
(一)復篩機構
縣(市、區)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中心為兒童殘疾復篩機構。
(二)殘疾復篩服務
兒童殘疾復篩機構對初篩殘疾陽性兒童進行復篩,並將復篩殘疾陽性的兒童信息錄入山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管理系統,將兒童轉介至殘疾診斷機構接受診斷服務。
第十三條 兒童殘疾診斷服務
(一)診斷機構
由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共同確定具備兒童殘疾診斷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兒童殘疾診斷服務。
(二)殘疾診斷服務
兒童殘疾診斷機構負責對初篩或復篩殘疾陽性兒童進行殘疾診斷。經診斷,將殘疾陽性兒童信息錄入山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管理系統,作為康復救助的依據。
第十四條 定點康復服務機構確定
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由市殘聯邀請相關專家,依據《山西省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定點機構考核評估辦法(試行)》,選擇確定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服務機構。若有新的考核評估辦法出台,以新標準為依據確定定點康復服務機構。
對民辦非企業等其他性質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服務機構,由市殘聯採用政府採購方式確定。
第十五條 救助申請
(一)康復訓練和肢體矯治手術救助申請
有康復意願的殘疾兒童監護人,自由選擇省內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接受評估,經評估有康復需求、符合救助條件且機構有接收能力的,由定點機構通過山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管理系統進行救助項目網上申請。
有康復服務能力的市、縣(市、區)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由兒童福利機構通過山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管理系統向同級殘聯提出救助申請。
(二)人工耳蝸植入手術救助申請
符合救助條件的重度、極重度聾兒監護人(也可委託他人),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重度、極重度聾兒監護人(由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擔任),登錄中國聽障兒童服務網註冊登記後在該網站進行救助申請。
(三)輔助器具適配救助申請
有輔助器具需求且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由相應機構通過山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管理系統提出救助申請;市、縣(市、區)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由兒童福利機構通過山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管理系統向同級殘聯提出救助申請。太原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和縣(市、區)殘聯為輔助器具評估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 確定救助對象
(一)康復訓練和肢體矯治手術救助對象
殘疾兒童戶籍或居住證所在縣(市、區)殘聯依據救助條件對申請救助的殘疾兒童(含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進行網上審批,市殘聯覆核無誤後,確定為救助對象。市級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由市殘聯審批後確定為救助對象。對不符合救助條件不批准救助的兒童,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二)人工耳蝸植入手術救助對象
人工耳蝸初篩、復篩機構對申請救助的聾兒進行手術可行性檢查,若聾兒各項生理指標符合項目手術要求,復篩機構將該兒童信息錄入山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管理系統,經兒童戶籍所在縣(市、區)殘聯審批,市殘聯覆核無誤後,確定為救助對象。
(三)輔助器具適配救助對象
縣(市、區)殘聯通過山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管理系統,依據救助條件和《太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輔助器具基本配置目錄》,對申請輔助器具救助的殘疾兒童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經市殘聯覆核後確定為救助對象。市、縣(市、區)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由同級殘聯審批確定。
第十七條 實施救助服務
確定為救助對象的殘疾兒童,由其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手術)機構接受服務。定點康復(手術)機構應與救助對象監護人簽訂服務協定,建立服務檔案,制定服務計畫,實施康復訓練、手術等服務,並定期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服務計畫。將救助對象服務信息錄入山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求助管理系統,開展監護人培訓。
有條件的定點康復服務機構可為不方便到機構訓練的居家殘疾兒童提供社區個案康復訓練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在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指導下開展此項服務。
殘疾兒童基本輔助器具配置,由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兒童福利機構按評估結果,對照《太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輔助器具基本配置目 錄》自行購置。
第十八條 經費結算
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手術、輔助器具適配、支持性康復等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級殘聯審核後,由縣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服務機構在救助標準限額內直接結算。市級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接受康復救助的,經市殘聯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與兒童福利機構直接結算或報銷。康復訓練和支持性康復服務救助費用按救助對象在定點康復訓練機構內實際接受康復訓練和支持性服務救助月數進行核算,費用按季度進行結算。
兒童殘疾篩查診斷、自費實施人工耳蝸植入手術費用,由縣級殘聯審核後按救助標準給予報銷。 殘疾兒童監護人按規定購置輔助器具,由縣級殘聯審核後給予報銷。購買價格高於救助標準的,按對應救助標準給予報銷;購買價格低於救助標準的,按實際價格給予報銷。
助聽器和人工耳蝸產品由負責採購的單位與中標廠商直接結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負責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督導相關部門緊密配合,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一)殘聯組織:負責統籌協調,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宣傳發動、兒童殘疾篩查診斷、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準入與退出監管、救助對象評估審核,殘疾兒童基本輔助器具適配救助,組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檢查、指導、評估、培訓,數據統計與匯總工作。
(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會同殘聯組織做好有醫療康復資質的定點康復服務機構的準入及日常監管,配合做好0—6歲兒童殘疾篩查診斷工作,加強醫療康復服務機構專業人員康復技術培訓。
(三)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對納入醫療保險範圍的定點康復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將符合醫保規定的殘疾兒童康復項目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做好合規醫保費用結算工作。
(四)教育部門:負責會同殘聯組織做好有教育資質的定點康復服務機構的準入及日常監管,創造條件支持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機構增設附屬幼稚園,開設學前教育,提供康復訓練,完善隨班就讀保障體系,為殘疾程度較輕和康復後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國小或幼稚園提供保障。
(五)民政部門:負責會同殘聯組織做好兒童福利機構、非營利組織等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準入和日常監管工作。
(六)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統籌安排及與定點康復服務機構結算工作,對康復資金使用進行檢查、監督。
(七)審計部門:依法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八)市場監督部門:負責營利性康復服務機構登記和信息公示共享,做好輔助器具產品質量監管;定點康復服務機構價格行為的監督,督促定點康復服務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加強綜合執法,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扶貧開發部門:負責殘聯組織做好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殘疾兒童救助申請相關信息比對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切實擔負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監管責任,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措施不落實、執行不到位、處置不及時的,限期進行整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和殘聯組織應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服務機構的動態監管。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全面公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政策,定期向社會公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每年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上一年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績效進行評估,確保救助取得實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現將《太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1日
政策解讀
2019年8月11日,市政府印發了《太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細則》(並政發〔2019〕14號)(以下簡稱《細則》),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依據
2018年6月21,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以下簡稱《意見》),11月7日,省政府印發《山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晉政發〔2018〕43號,以下簡稱《制度》),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化、常態化。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我市結合實際,制定出台《太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細則》。
二、遵循原則
《細則》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堅持公開、公正、自願、屬地、動態管理以及醫療康復、教育康復與輔助器具適配相結合的原則。加強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著力滿足我市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
三、主要內容
《細則》主要內容有總則、救助對象及救助條件、救助內容及救助標準、康復救助流程、保障措施等五章,共二十二條。
(一)明確了任務目標。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較完善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為有基本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完善,布局更加合理,服務更加科學規範,殘疾兒童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明確了救助對象和條件。具有太原市常住戶口或居住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兒童殘疾診斷定點醫院診斷建議書,0-6歲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重度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服務項目和肢體殘疾兒童肢體矯治手術項目擴展到7-14歲。
(三)明確了救助內容和救助標準。救助內容包含兒童殘疾篩查診斷服務、康復訓練服務、手術服務、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和支持性服務。救助標準按《制度》標準執行。
——康復訓練服務。每人每年救助1.5萬元。
——手術服務。重度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服務。免費提供電子人工耳蝸產品1套,並免費實施術前篩查、植入手術及4次術後調機服務。服務救助標準為16000元/人。肢體殘疾兒童肢體矯治手術服務。一次性救助1.2萬元,其中1萬元用於矯治手術救助,0.2萬元用於術後一個月康復訓練救助。
——輔助器具適配服務。按照《太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輔助器具基本配置目錄》標準執行。
——支持性服務。由定點康復服務機構為0-6歲殘疾兒童及其監護人提供康復知識培訓、組織開展社會融合活動、心理輔導、康復諮詢與指導等服務,每人每年救助0.1萬元。
明確了康復救助流程。確定了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審批程式;確定了各救助項目申請、審批、覆核、救助服務、經費結算各環節責任單位和基本要求。
明確了保障措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負責制,督導本級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確定了殘聯組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教育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市場監督部門、扶貧開發部門工作職責;明確由各級政府擔負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監管責任。
太原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