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的通知》(黔府發〔2018〕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6日
  • 發布單位: 安順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規範有序、公開公正的基本原則,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使殘疾兒童家庭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第三條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市級殘疾兒童康復機構運行良好,縣級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普遍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康復救助對象。康復救助對象為安順市戶籍(或在安順市領取居住證)經濟困難家庭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
第五條 優先考慮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包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
市殘聯探索救助6歲以上的困難家庭殘疾兒童,有條件的縣(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第三章 救助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 救助內容。
(一)視力殘疾兒童:眼科手術(包括白內障、青光眼、斜視、眼瞼疾病、角膜疾病、結膜腫瘤疾病等)、低視力視功能訓練、低視力助視器驗配。
(二)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助聽器適配、聽覺言語康復訓練。
(三)言語殘疾兒童:發聲功能和嗓音、言語康復訓練及輔助器具適配。
(四)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包括術後調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復訓練(包括術後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後的康復治療、運動功能、轉移功能、認知能力、言語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會參與能力等)及輔助器具適配。
(五)智力殘疾兒童:認知、語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等領域的康復訓練。
(六)孤獨症兒童:認知、情緒及行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會適應能力等領域的康復訓練。
第七條 救助標準
(一)手術類:手術費補助每人不低於15000元(實施人工耳蝸手術的含植入手術、術後開機及4次調機費)。手術費用不足150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給予補助。
(二)康復訓練:每人每年補助訓練費不低於12000元,每年最長不超過10個月。
(三)輔助器具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每人補助不超過1000元(含產品及評估適配費用);裝配假肢、矯形器,平均每人補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製作費用);助聽器每人補助不超過6000元(含全數字助聽器2台、驗配及1年內調試);人工耳蝸產品,每人補助不超過5萬元。
(四)同一項救助服務同一年度內僅補助1次,多重殘疾的按照相應殘疾類別救助標準給予補助。輔助器具適配每3年補助不超過1次(矯形器適配每年不超過1次)。
上述救助內容和標準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有條件的縣(區)可以增加救助內容,提高救助標準。
第四章 救助對象的篩查、申請和審核認定
第八條 篩查。市、縣(區)殘聯要協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殘疾兒童初篩,建立初篩檔案,在每年開展的殘疾人數據動態更新工作中及時掌握殘疾兒童康復需求,並進行實名制管理。
第九條 申請。由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疾人工作機構(縣<區>殘聯)提出康復救助申請。監護人也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第十條 審核。市、縣(區)殘聯對殘疾兒童監護人提交的康復救助申請,應根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按程式辦理康復救助手續。
對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級殘聯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後作出決定;其他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救助申請的審核程式,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規定。
第五章 救助服務與評估
第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市內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需到市外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的,必須由市級以上殘聯和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須出具報告,並按程式向縣(區)殘聯進行申請和審核認定。
第十二條 縣(區)要建立健全評估工作機制,形成服務前評估、階段性評估、終期評估、常規評估和抽測性評估相結合的評估機制,實現動態監測,及時評定康復服務效果。評估結果要立檔存放。條件具備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康復效果評估。
第十三條 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經定點康復機構系統康復訓練後,由縣級以上殘疾兒童康復專家指導組開展專業評估,確不適合該類康復的,應向其監護人說明,並終止康復救助。
第六章 資金保障、結算及管理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市級財政統籌中央、省級資金對各縣(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對已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或享受其他財政補助的基本康復服務項目,僅對殘疾兒童家庭自付費用部分予以救助。
第十六條 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第十七條 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市、縣(區)殘聯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市、縣(區)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經市、縣(區)殘聯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市、縣(區)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
第十八條 財政、民政、衛生健康、殘聯等有關部門應嚴格執行項目財務管理制度,救助資金必須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市、縣(區)殘聯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定點康復機構的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定點康復機構實行申報制,由市、縣(區)殘聯會同同級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準入標準及管理規範選擇確定。
第二十條 定點康復機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質;
(二)符合有關定點康復機構準入標準及管理規範;
(三)自願提供康復救助服務並能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四)沒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對殘疾人事業充滿熱情。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殘聯應按照支出責任與事權相一致的原則,與經審核認定的定點康復機構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雙方職責、任務目標等,並通過適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會及時公示救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定點康復機構須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殘疾人康復機構規範化建設要求,配備康復設備,配有康復人才,強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復業務能力;按照康復救助有關規定,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檔案,規範化開展康復服務;建立健全康復救助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救助資金使用須明確告知家長或監護人,實行簽字認可。及時做好康復效果評估、經費申報和總結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商殘聯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範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條 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二十五條 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殘聯和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同時接受康復救助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六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管委會)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加快縣(區)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
第二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擔。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殘聯、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扶貧等部門要按照黔府發〔2018〕27號檔案要求,切實履職,強化協作,共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
第三十條 市、縣(區)殘聯應會同有關部門成立殘疾兒童康復專家指導組,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檢查、指導、評估、培訓,為殘聯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諮詢服務。市級殘疾兒童康復專家指導組要加強對縣(區)康復機構的技術指導、評估、人員培訓。
第三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宣傳工作,讓全社會了解殘疾兒童康復的重要意義,向社會公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基本申請程式和要求。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從2019年3月16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順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9年3月16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根據全國殘疾人第二次抽樣調查數據測算,我市有0-6歲殘疾兒童4970人,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占53.1%(按照2017年全國殘疾人基本服務狀況和需求信息數據動態更新數據測算),即我市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為2639人。
“十一五”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下,殘疾兒童康復被納入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通過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狀況顯著改善。但是,殘疾兒童康復保障制度不健全,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得不到及時康復,殘疾兒童家庭因殘致貧、陷入困境等問題依然突出。
兒童期是康復的黃金時期,通過早發現、早診斷、早干預,多數殘疾兒童能顯著改善功能,不僅可以減輕家庭經濟、精神負擔,更能正常上學、就業,對社會和家庭影響都很大。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國務院2017年出台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等法規政策,對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均提出明確要求。2018年6月21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2018 年9 月,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貴州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黔府發﹝2018﹞27 號)。按照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國務院、省政府著眼為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服務提供制度性保障,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
2008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08〕18號),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積極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2016年1月,省政府下發《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同步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6〕1號),提出“各地要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整合康復項目資金,重點實施6周歲以下聽力殘疾兒童、腦癱兒童、孤獨症兒童等搶救性康復項目”。《貴州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印發後,省殘聯要求各市州要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總體安排、具體措施和救助範圍、資金保障等,實施辦法要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起草過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以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的通知》(黔府發〔2018〕27 號),市殘聯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結合我市實際,草擬了《安順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並進行了兩次徵求意見,第一次徵求了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委、市人社局、市扶貧辦的意見;第二次徵求了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委、市人社局、市扶貧辦、市財政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相關部門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形成《安順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分九個部分。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組織實施的依據、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康復機構設定規劃,以及經辦能力。第二部分是救助對象和條件,明確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對象的範圍和應具備的條件。第三部分是救助項目與標準,明確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標準、救助項目和內容。第四部分是救助對象的篩查、申請和審核認定,明確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對象的篩查、救助申報、審核認定等事項。第五部分是救助服務與評估,明確了相關程式、標準及要求。第六部分是資金保障、結算及管理,明確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資金籌措渠道和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具體方式。第七部分是定點康復機構的確認與監督管理,明確了相關工作程式、準入標準、管理規範及要求。第八部分是組織管理,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任,以及殘聯、財政、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及組織管理等內容。第九部分是附則,明確了《實施辦法》的試行日期。
四、主要特點
(一)在救助申請方面,為了方便不在戶籍地居住的殘疾兒童申請康復救助,殘疾兒童監護人可以向殘疾兒童居住證發放地的縣級殘聯申請康復救助。康復救助對象為安順市戶籍,經濟困難家庭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
(二)在救助內容方面,包括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的手術、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等各項康復救助內容。特別是新增加了視力康復有關內容,填補了我市在視力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方面的空白。
(三)在救助標準方面,結合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成本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將我市出台的《安順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中規定的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項目有關救助標準作為最低救助標準,有條件的縣(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同時建立救助內容和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鼓勵有條件的縣(區)可以增加救助內容,提高救助標準。(解讀單位:安順市殘疾人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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