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關於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的實施意見

《安徽省關於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的實施意見》是安徽省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關於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的實施意見
  • 實施地區:安徽省
一、嚴格按政策規定。各地要以《2014年貧困殘疾人康復工程實施辦法》(皖殘聯〔2014〕1號)、《關於印發安徽省<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實施方案>七個單項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殘聯〔2012〕7號)、《關於印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畫”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和準入標準、工作用表的通知》(皖殘聯辦〔2012〕2號)、《關於做好殘疾人事業專項彩票公益金貧困智力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皖康復辦〔2012〕36號)和《關於實施2014年貧困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康復救助項目的通知》為政策依據,嚴格按政策規定組織實施。
二、篩查和康復訓練資金。殘疾兒童篩查經費由各市、縣(市、區)籌措;康復訓練補貼經費原則上按照皖殘聯〔2014〕1號檔案的規定領取,各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撥付的時間和支付方式;各地可憑市、縣殘聯撥款檔案和安置轉送表直接將補貼經費撥付至定點機構,並以此作為記賬憑證。
轉介到省外機構進行康復訓練且符合下述條件的,可獲得項目補貼:1.轉介到省外的機構,應是中國殘聯“七彩夢行動計畫”或省級定點康復機構;2.各級殘聯在開出安置轉送表時應有殘疾兒童本人到場確認。殘疾兒童在完成一個周期訓練後,憑安置轉送表、定點機構訓練檔案複印件和戶籍所在市殘聯康復質量評估結果,即可在戶籍所在地殘聯全額領取訓練補貼資金。同時,戶籍所在市殘聯在網上上報其有關康復訓練救助信息。
三、殘疾兒童和家長生活補貼。各類殘疾兒童的康復訓練補貼資金中,均包含殘疾兒童和家長的生活補貼。其中,聾兒、腦癱、智障、孤獨症兒童的訓練資金中應安排不低於2000元,肢體矯治手術兒童訓練資金中應安排不低於1000元,用於訓練期間的生活補貼;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提高標準。
一般情況下,生活補貼隨殘疾兒童的康復訓練資金一起撥入機構,由機構按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的出勤情況發放或扣除。
四、康復訓練周期時間。殘疾兒童必須在當年的10月底前進入定點機構,康復訓練起算時間從通過項目審批殘疾兒童進入機構的第一天算起。殘疾兒童進入機構時間比項目審批時間早的,自項目審批時間的當月算起,並按實際訓練時間認定是否滿一個周期(6個月或10個月);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應在訓練滿一個周期以後,方可再次享受項目下一個周期的救助;已經享受過人工耳蝸項目救助的聾兒,不得再享受助聽器裝配救助,但可享受康復訓練救助;助聽器裝配救助不得重複享受,仍可享受康復訓練救助。
殘疾兒童的年齡界定,以其篩查時未超過規定的可享受救助的年齡上限為準;其中補貼四類殘疾兒童康復訓練項目年齡可放寬至10周歲。
五、康復訓練規範實施。定點機構要按照項目實施的規範要求,確保在訓兒童訓練內容和時間;受助兒童必須在康復機構接受全日制康復訓練;聾兒聽力語言康復的預約單訓和親子同訓是針對特殊情況的殘疾兒童而採用的一種補充訓練方式,因救助名額有限,預約單訓原則上不予安排,定點機構應嚴格控制3歲以下聾兒親子同訓的數量,不得超過在訓聾兒總數的20%;定點機構對孩子在訓情況及變化,應及時向戶籍所在地市、縣殘聯反饋;如未及時反饋,將給予定點機構嚴厲批評和相應處罰;殘疾兒童因故中途中止訓練的,定點機構應在10日內通報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市殘聯,並註銷其救助卡;在訓兒童及家長無故請假半個月未歸者,即視為自動放棄康復訓練;戶籍所在市殘聯可按其實際訓練時間計算給予補貼,其康復訓練資金剩餘的部分可調整補貼給其他殘疾兒童替補名額(替補兒童須在1個月內進入機構訓練),並將變更情況存檔備查。如發生機構只有虛名而無人訓練情況,發現1人次扣除弄虛作假市民生工程考核分數2分,超過3人次(包括3人次)的即實行民生工程考核一票否決;中途中止訓練而未及時安排替補的,發現1人將扣除該市民生工程考核分數1分,依此類推。
聾兒聽力語言康復訓練,不可混同為特殊教育的手語教學和文化課教學,必須嚴格按照《關於印發安徽省<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實施方案>七個單項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殘聯〔2012〕7號)中有關人工耳蝸和助聽器項目的實施辦法組織,其教學內容和課程安排應全部是聽力語言康復訓練。不同年齡階段或語前語後聾的聾兒,其語言訓練基礎差別很大,康復訓練應分班進行。為保證康復訓練質量,定點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定期調試助聽器、人工耳蝸等輔具,確保使用效果;杜絕不戴輔具訓練的情形。
智障和孤獨症兒童是不同的殘障群體,其康復訓練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均不同,定點機構應分班訓練。
嚴禁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學校將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訓練項目救助的智障和孤獨症兒童與其義務教育階段培智班的學生編在一起混班教學。
六、自主選擇機構。殘疾兒童及其家長有權自主選擇省內任何一家定點機構進行康復訓練,戶籍所在地市、縣(市、區)殘聯不得干涉、阻撓他們的選擇;同時要及時向安置轉送的定點機構撥付康復訓練資金,不得無故拖延。殘疾兒童通過項目審批後,市縣區殘聯應及時通知家長安排殘疾兒童進入機構參加康復訓練,不得讓殘疾兒童家長墊付康復費用,更不得收取額外費用。殘疾兒童家長在一個訓練周期內一般不得隨意中途調換定點機構。
七、救助對象審批順序。市、縣(市、區)殘聯在審批救助對象資格時,要按照先確保低保家庭、後貧困家庭、再一般家庭的順序依次審批;鼓勵各地增配資金,擴大救助範圍,增加救助人數。
八、確保全全。定點機構要確保殘疾兒童在訓期間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殘疾兒童進入機構時,要簽訂安全協定,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各地殘聯要嚴格按定點機構準入標準審批機構,加強對定點機構的安全和質量監管,確保在訓兒童的訓練安全和康復質量(防傷害、防火災、防觸電、防摔傷、防走失、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傳染病、防盜竊)。定點機構必須給在訓殘疾兒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九、輔助器具適配。優先選擇在機構接受康復訓練的殘疾兒童進行輔具適配。適配對象主要是:有康復需求、經評估適合配置輔助器具的腦癱和肢體殘疾兒童。具體工作要求按皖殘聯〔2012〕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康復質量考核評估。在訓兒童的康復質量評估,原則上由省殘聯授權具備條件的定點機構所在地市級殘聯組織進行(不具備條件的市,由省殘聯組織考核評估),並上報結果;省殘聯負責監督、指導、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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