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縣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中方縣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方縣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 類型:辦法
為做好殘疾人康復工作,進一步加大對殘疾人康復救助力度,推動殘疾人康復工作向縱深化方向發展,根據省、市殘聯關於創建全國殘疾人社區康復示範縣工作的有關精神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任務
圍繞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目標,用3年時間(2010年至2012年),積極開展助明、助聽、助行、助學和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行動,通過實施殘疾人康復服務,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逐步縮小為殘疾人的康復服務能力與殘疾人康復需求之間的差距,到2012年使有適應指征的貧困殘疾人康復需求得到基本滿足。
二、實施對象
具有中方戶籍、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白內障復明手術對象除外)、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內並有適應指征且本人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為康復服務的實施對象,同等條件下殘疾兒童優先。
三、康復項目
殘疾人康復服務項目具體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一)資助貧困白內障患者實施復明手術;
(二)資助貧困低視力者驗配助視器;
(三)資助貧困聽力殘疾人驗配助聽器,開展康復訓練;
(四)資助貧困智力殘疾兒童開展康復訓練;
(五)資助貧困肢體殘疾人開展康復訓練;
(六)資助貧困下肢缺失者安裝假肢;
(七)資助貧困精神病患者開展服藥服務;
(八)資助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的生活費。
四、組織實施
(一)初步篩查。縣殘聯會同衛生部門組織醫生,對有適應指征和康復需求的殘疾人進行初步篩查,對適合上述康復項目的殘疾人予以登記造冊,並出具“適應指征初篩證明”。
(二)審批程式。
1.本人申請。對經篩查具有適應指征的對象,由本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申請表》。
2.村(居)委會評議。村(居)委會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簽署意見並張榜公布,同時提供“經濟狀況證明”。
3.鄉鎮初審。鄉(鎮)殘聯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對村(居)委會上報的申請人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無異議後簽署意見並上報。
4.縣殘聯複審。鄉(鎮)殘聯辦公室將《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申請表》連同“適應指征初篩證明”、“經濟狀況證明”統一送至縣殘聯。縣殘聯進行複審並簽署是否同意的意見。“適應指征初篩證明”、“經濟狀況證明”由縣殘聯存檔備查,《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申請表》由鄉(鎮)殘聯辦公室轉交給申請人或其監護人。縣殘聯在審核申請材料時,應對申請人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進行審核。需要鑑定、重新核發證件的予以重新核發。
(三)服務定點。白內障復明手術定點醫院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第535醫院,一般情況下,患者一次只允許做一例;助聽器、助視器和假肢驗(裝)配由縣殘聯向省、市殘聯確定的中標供貨商採購,具體服務時間、地點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及時通知鄉(鎮)、村(居)委會及殘疾人本人或其監護人。聾兒、肢殘兒童、智殘兒童的機構康復訓練由市殘疾人康復指導中心和懷化市特殊教育中心學校共同承擔。精神病患者免費服藥定點醫院為懷化市第四人民醫院。
(四)服務程式。殘疾人持審核同意的《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申請表》到縣殘聯負責聯繫的定點醫院或定點服務點接受相應康復服務。由定點醫院或定點服務點的主檢醫師、驗配師、技師、康復師對其進行適應指征複查、評估。對複查、評估具備適應指征者,應及時安排康復訓練、手術或驗(裝)配,填寫《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記錄表》,落實隨訪服務。定點醫院或定點服務點憑《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申請表》、《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記錄表》和發票到縣殘聯結算經費。
五、職責分工
縣殘疾人康復工作辦公室統一協調殘疾人康復服務項目工作。
縣殘聯負責殘疾人康復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做好調查摸底和實施情況的統計及其他相關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實施的醫療資源和技術保障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殘疾人康復經費的落實和資金監督管理。
六、登記統計
縣殘聯根據《經濟狀況證明》、《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申請表》和《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記錄表》,填寫《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登記表》,四份表格作為康復工程台帳資料存檔備查。縣殘聯每季度匯總各類康復服務的數據,填寫《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工作進度表》,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和次年的1月初分別向市殘聯上報《工作進度表》。各鄉(鎮)於每年的8月10日前將下一年度康復服務需求調查情況填入《中方縣殘疾人康復服務需求情況匯總表》上報縣殘聯。
七、檢查評估
縣政府將實施殘疾人康復工程情況列入鄉(鎮)年度工作考核目標,並組織力量對各鄉鎮殘疾人康復服務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專項指導與檢查,於2011年對康復工程實施情況進行中期檢查評估,2012年進行終期檢查驗收。如發現因工作不力,影響殘疾人康復工程進度和質量的給予通報批評;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截留、挪用補助經費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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