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縣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肥西縣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辦法》是肥西縣為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依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18〕84號)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辦法》(合政辦〔2018〕66號),結合肥西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依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18〕84號)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辦法》(合政辦〔2018〕66號),結合肥西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使殘疾兒童家庭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第三條 堅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場滿足多層次康復服務需求。健全政府主導的多渠道籌資、服務機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開展捐贈、提供服務。
第四條 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等保障待遇後,對個人自費部分提供限額補助。自費部分低於限額標準的,按照實際發生額補助。
第五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縣政府負責制。各鄉鎮(園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年度目標績效考核重要內容。要充分運用多種宣傳手段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讀和宣傳,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第六條 具有肥西縣戶籍或居住證,經臨床診斷明確、有康復需求、身體狀況穩定、家庭成員配合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孤獨症殘疾兒童,均可享受康復救助,具體分為醫療手術類、康復訓練類和輔助器具類等三類。
第七條 醫療手術類
(一)對0—14周歲兒童先天性白內障復明手術費用最高一次性補助0.1萬元/眼。
(二)肢體矯治手術主要針對0-14周歲肢體殘疾兒童常見的、嚴重影響兒童正常生活和活動、術後效果明顯的手術。每人最高一次性補助手術費1萬元。主要的手術適應症包括:
1.先天性關節畸型如馬蹄足、先天性關節脫位如髖關節、膝關節脫位;
2.小兒麻痹後遺症、脊膜膨出後遺症等導致肌腱攣縮、關節畸型及脫位;
3.腦癱或腦損傷導致的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型及脫位等。
(三)對0—6周歲和7—14周歲在普通學校就讀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提供補助。在享受基本醫療、大病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等保障待遇後,最高一次性補助3萬元/人(含手術和術後調機等費用)。
第八條 康復訓練類
(一)聽力、言語、肢體(腦癱)、智力和孤獨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和補助標準按照民生工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救助標準實施。
(二)對0—14周歲弱視殘疾兒童接受視覺康復訓練,一次性最高補助0.5萬元,一年內不得重複救助。
第九條 輔助器具類
(一)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假肢、矯形器和輔助器具,補助標準按照民生工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標準實施。
(二)對0—14周歲聽力殘疾兒童適配助聽器雙耳最高補助0.7萬元,3年內不重複補助。
(三)對0-14周歲視力殘疾兒童適配視力類電子助視器(手持式電子助視器、低視力專用濾光鏡、台式電子助視器等)最高一次性補助0.1萬元,2年內不重複補助。
第十條 縣殘聯要積極協調衛計部門定期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和發現工作,建立篩查檔案,準確掌握本地殘疾兒童底數及康復需求,及時提供康復救助服務。
第十一條 殘疾兒童獲取康復救助基本服務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
殘疾兒童監護人(代理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的鄉鎮(園區)殘聯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如實提供殘疾兒童、監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殘疾兒童的殘疾人證或醫學診斷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申請表。
(二)審核
各鄉鎮、園區殘聯對殘疾兒童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縣殘聯對各鄉鎮、園區殘疾兒童申請資料進行審核鑑定,必要時可以要求殘疾兒童到公立醫療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和康復需求評估,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康復救助項目和限額。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救助
1.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代理人)在相關定點康復機構範圍內自主選擇機構並接受康復服務。
2.康復機構接收殘疾兒童時應核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申請表和殘疾兒童身份信息,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轉介考核表,並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縣殘聯,同時錄入資料庫。
3.康復機構根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類別,為殘疾兒童提供個性化規範化的康復服務,如實規範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做好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等服務記錄。
第十二條 康復機構在服務結束後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費用結算相關資料報縣殘聯。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項目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殘聯向縣財政局申報,按規定程式拔付。其中:康復訓練經費由縣殘聯撥入康復訓練機構,生活補貼根據殘疾兒童在訓時間據實打卡發放;手術費用由縣殘聯按照標準給予補貼,結算周期由縣殘聯與縣財政局確定。殘疾兒童中途自行放棄康復救助的,康復機構須及時報縣殘聯備案,據實結算。殘疾兒童經縣殘聯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項目服務發生的費用的結算辦法,由縣殘聯與縣財政局另行確定。
第十三條 定點康復機構由縣殘聯核准後上報,市殘聯會同衛計、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確定。
第十四條 縣政府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由縣財政承擔,納入民生工程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第十五條 縣殘聯根據當年度殘疾兒童康復需求情況加強項目規劃,會同縣財政局做好救助資金的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行綜合監管。縣殘聯和縣教體、民政、人社、衛計、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助殘服務水平。
(一)縣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範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
(二)縣民政局將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供養人員範圍的殘疾兒童的康復服務納入救助範圍。指導具備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積極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協調組織不具備康復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到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將殘疾兒童信息數據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系統採集範圍。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政策,加強康復機構綜合監管,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
(三)縣教體局建立完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和康復教育體系,縣特殊教育學校積極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
(四)縣衛計委要將殘疾兒童簽約工作納入重點服務範圍,堅持以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為導向,根據殘疾兒童簽約需求,有針對性地為殘疾兒童提供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務,並將服務情況定期反饋縣殘聯。
(五)縣醫保中心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制度銜接,根據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臨床治療需要,逐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六)縣人社局要建立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教育專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審制度。
(七)縣財政局建立穩定的殘疾兒童救助經費投入機制,落實康復救助資金,並會同審計局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對擠占挪用、貪污套取、虛報冒領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八)縣物價局、縣醫保中心、縣財政局、縣衛計委、縣殘聯等單位要推動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縣物價局、縣醫保中心、縣市場監管局、縣安監局等部門要加強價格和機構安全運行綜合監管工作,維護殘疾兒童合法權益。
(九)康復機構要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由註冊審批地的縣殘聯負責日常監管和業務指導,市殘聯定期組織第三方對康復機構進行抽檢考核,實行淘汰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 縣殘聯要定期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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