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承擔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試行)

《山東省承擔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試行)》是山東省試行的一項標準。

第一部分 總 則
一、為確保我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和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順利實施,規範承擔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的項目管理工作,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令第675號)、《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發〔2018〕3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通知》(魯政發〔2018〕20號)、《關於印發〈山東省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實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魯殘聯發〔2016〕28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準入標準。
二、本準入標準所稱的承擔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是指按照本準入標準,經縣級以上殘聯(含本級,下同)認定(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機構須經其主管部門同意),並與縣級以上殘聯簽訂協定,為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提供各類康復服務的機構或社會組織。
三、對需要進行診斷和評估後方能進入服務機構進行康復服務的,應當由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診斷機構和殘疾人精準康複評估機構先行診斷或評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診斷機構準入標準(暫行)》《殘疾人精準康複評估機構準入標準(暫行)》詳見附屬檔案1、2。
四、服務機構承擔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康復服務任務,應當以《山東省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為基本依據,同時也包括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增加的服務項目,具體以當地制定的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為準。
五、服務機構須為經相關部門批准成立,合法登記(註冊),具備法人資格,取得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業務的相應資質,並具有符合提供相應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硬體設施、信息技術等服務保障條件的各類機構或組織;或由殘聯等部門組織建立的公益性、綜合性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包括殘疾人社區康復站、街道綜合或職業康復服務中心、工療站及農療站等),具備為社區內殘疾人提供護理照料、康復功能訓練、社會交往能力培養、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和康樂文體活動等服務的相關條件。具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省、市和當地有關康復服務及物價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務管理制度。
(二)各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服務須滿六個月以上。
(三)服務項目、部門設定、人員配備、設備配備、技術水平、服務設施及管理水平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相關行政部門工作規範,滿足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的康復服務需求。
(四)信息化系統等條件能滿足精準康復服務行動管理要求。
六、服務機構場地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服務機構康復服務場所應當合理配置和劃分康復服務區域,確保全全、整潔、衛生,消防設施符合《消防安全標誌設定要求》(GB15630-1995)的要求,具有消防安全資格相關證書,制定意外事件處置應急預案。
(二)服務場所應當確保無障礙環境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2012)的要求。
(三)服務場所使用面積、環境、室內設計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關於開展相關業務的規定和要求。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符合殘聯、衛生健康、民政或教育等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範。
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7平方米,出入口及兒童活動區域應當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監控視頻記錄應當保存30天以上。
(四)從遞交申請資料之日起計算,服務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契約的剩餘有效期為兩年以上。服務場所契約有效期不足兩年的,如能提供補充契約證明可順利續簽,且保證場地使用時間的,可以認定為符合條件。
七、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康復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熱心為殘疾人服務,保護殘疾人及其家庭隱私,不得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
(二)康復工作人員身體健康,無傳染病史,持有相關健康證明。
(三)業務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關業務知識和三年及以上從事管理工作的經歷;熟悉本地區精準康復服務行動的規定和要求,熟悉開展業務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等。
(四)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五)康復服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康復服務知識和技能,接受上崗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服務能力。
八、服務機構安全與應急管理。
(一)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工作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地相關標準的規定。
(三)服務機構應當設定與場所條件相適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道、出口應當保持暢通。
(四)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消防設施和監控器材應當由專人定期進行維護與保養,滅火和監控系統應當處於完好狀態。管理人員應當掌握消防知識,熟知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五)服務機構應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有記錄、有追蹤、有整改措施。
(六)服務機構應當設定應急組織,制定可能出現的服務風險、系統和設備故障、公共安全、火災先期處理、雨雪天氣、自然災害等方面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組織機構、人員、物資、事件等級、報告程式、事故處置方法、快速疏散方法、緊急救護措施、現場保護、清理和善後工作等。
(七)服務機構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的全員培訓和演練,並針對演練中的問題,及時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
(八)提供餐飲的服務機構須取得相關《餐飲服務許可證》,為兒童服務的餐飲衛生等級須達到B級及以上衛生標準。
(九)承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任務的服務機構應當購買相關責任保險。
九、服務機構制度建設。
(一)服務管理制度和規範等應當由服務機構內業務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並根據需要及時修訂。
(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以下基本制度:
1.服務規範,明確服務要素或特性要求、服務方法、服務流程和質量控制措施等要求;
2.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體系,明確人員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和考核辦法;
3.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安全操作規範、安全保障措施等;
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易發生危險的設備和要害部門的特殊管理措施;
5.保護服務對象的基本人權、隱私權和肖像權的相關制度措施;
6.設備使用管理制度,明確設施設備使用維護要求,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滿足要求。
十、服務機構服務流程。
(一)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評估情況,制定服務計畫和目標,並依據每次評估適時調整服務計畫,做到評估、服務、目標相一致。
(二)服務頻次要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頻次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通知》《山東省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實施方案(2016-2020)》及有關規範執行。其他服務頻次要求:
1.盲人定向技能及行走訓練,每周1次,每次2小時,訓練時間不少於2個月。社會適應能力訓練,每周1次,每次2小時,訓練時間不少於2個月;
2.中途盲者心理疏導,盲後半年內,每月不少於1次;
3.對應服務的視力殘疾人,訓練時間不少於1個月;
4.對應服務的精神殘疾人每月至少隨訪1次。
十一、服務機構檔案管理。
(一)承擔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機構應當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檔案管理,包括:
1.建立基本服務檔案,記錄殘疾兒童的基本信息、服務提供者、服務場所、服務過程及服務成效等信息,具體包括殘疾兒童健康檔案、康復訓練檔案、康復服務人員基礎檔案、教師培訓檔案、家長培訓檔案等;
2.建立服務質量監控記錄檔案,包括考核情況、服務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服務計畫調整情況等;
3.各類檔案資料應當齊全,採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將檔案資料分類成冊,查閱方便;
4.定期對機構內服務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按時上報相關部門;
5.建立信息管理制度。
(二)承擔成年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應當加強康復檔案管理,包括:及時為服務對象建立檔案並按照《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實施方案》要求記錄相關內容,記錄內容應當按時更新、齊全完整、真實準確、書寫規範、基礎內容無缺失。並收集反映殘疾人服務前、後狀況的文字、圖片和音像資料存入檔案。
第二部分 各類康復服務機構標準
各類康復服務機構標準包括:視力殘疾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聽力語言殘疾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肢體殘疾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智力殘疾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孤獨症兒童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精神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殘疾人基本輔具適配服務機構準入標準,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等。各類承擔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除滿足總則要求外,還應當分別滿足以下具體標準。
第一章視力殘疾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一)盲人定向行走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1.工作人員。
盲人定向行走及適應訓練服務機構的專(兼)職人員必須經過視力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專項培訓並考試合格。
2.設施設備。
2.1 配備康復健康檔案管理等有關設備。
2.2 有與工作需要相應的其他設備。
(二)盲人支持性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1.工作人員。
盲人支持性服務機構專(兼)職人員必須經過視力殘疾精準康復專項培訓並考試合格。
2.設施設備。
配備康復健康教育宣傳欄、康復健康教育影像設備、能連線網際網路的計算機及列印設備,康復健康檔案管理等有關設備及與工作需要相應的其他設備。
(三)視功能訓練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為持殘疾人證且有康復服務需求的低視力者提供視功能訓練相關的康復服務活動。
1.工作人員。
1.1 須經過視力殘疾精準康復專項培訓並考試合格;
1.2 至少有1名眼科指導醫師。
2.設施設備。
2.1 設有診室(評估室)、康復訓練室;
2.2 至少配備與康復需求相適應的視功能訓練設備及與工作需要相應的其他設備。
第二章聽力殘疾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一)人工耳蝸救助手術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符合省衛生健康委和省殘聯制定的相關標準(略)。
(二)助聽器驗配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服務人群為聽力殘疾兒童和成人。
1.機構資質。
1.1 具有包括助聽器項目服務內容的經營許可證;
1.2 承接助聽器項目服務前三年無重大違法紀錄,通過年檢或按照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
1.3 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1.4 按照《聽力殘疾人康復服務質量控制》要求,上年度質量評價應當達合格或以上;
1.5 符合總則第五條相關條件。
2.場地環境。
2.1 服務場地。
2.1.1 測聽室:用於對聽力障礙患者進行聽力檢測,不低於6平方米;
2.1.2 檔案室:用於存放醫療及康復檔案;
2.1.3 有條件的可設立耳模室:用於製作耳模,不低於10平方米;
2.1.4 助聽器驗配室:用於助聽器的驗配和評估(可與測聽室合用);
2.1.5 助聽器維修室:用於助聽器的日常維護和維修(可與耳模室合用);
2.1.6 評估室:為聽力障礙患者開展更為綜合、全面的評估工作;
2.1.7 康復指導室:為聽力障礙患者聽輔具驗配提供諮詢與指導(可與評估室合用)。
2.2 環境。
2.2.1 服務場地和環境設計應當滿足服務內容、服務設備和功能需要,位置相對集中,使用總面積大於40平方米;測聽室、檔案室、耳模室、助聽器驗配室、助聽器維修室、評估室及康復指導室等各功能區域合理規劃,承擔助聽器驗配服務的功能室可以合用;
2.2.2 服務場地區域內各類設施應當擺放有序,便於使用,並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2.2.3 服務場地內明顯位置應當懸掛、張貼助聽器驗配服務流程、助聽器驗配師照片和簡介、服務人員行為規範等;
2.2.4 服務場地無障礙環境設施符合總則相關要求;
2.2.5 測聽室應當符合GB/T 16403-1996《聲學測聽方法純音氣導和骨導聽閾基本測聽法》中第11要求,評估室應當符合GB/T 16296 -1996《聲學測聽方法》中第4、5、6項要求;
2.2.6 服務場地應當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現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
3.人員設定。
3.1 專業技術人員數量應當與機構服務量相匹配,且不低於3名;
3.2 至少有1名取得助聽器驗配師資格(國家職業資格4級),或持有小兒聽力學或助聽器驗配省級以上培訓證書的人員;
3.3 專業人員接受業務領域知識再培訓及繼續教育每年不少於20小時。
4.設施設備。
4.1 至少配備助聽器驗配所需的帶揚聲器的純音聽力計、電耳鏡、取耳印或耳模製作設備、助聽器編程設備、簡易助聽器維修工具、聲場校準設備;
4.2 如對學齡前聽力障礙兒童進行測聽服務的,須配具備小兒聽力評估的相關儀器及設備;
4.3 所有測聽和助聽器驗配設備須按照規定定期校準並記錄,每年送計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和校準。
(三)聽覺言語功能訓練及支持性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服務人群為聽力殘疾兒童和成人。
1.機構資質。
機構除滿足總則第五條外,應當積極申請取得醫療和幼稚園等相關資質。
2.場地環境。
2.1 環境。
2.1.1 具有與收訓規模相適應的獨立、安全、相對穩定的房舍。使用租賃房舍的,租賃期不少於3年,且開辦者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不得租用轉租場地或租用違章建築物、危房等不適合聽力障礙兒童康復訓練活動的場地。
2.1.2 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周圍50米以內無污染、無噪音影響。不與易燃、易爆生產,儲存,裝卸場所相鄰,遠離高壓線、垃圾站及大型機動車停車場。
2.1.3 利用平房開辦機構的,應當有獨立院落和一定活動場地。利用多層民用建築開辦機構的,建築物耐火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應當設定在首層或二、三層;建築物耐火等級為三級的,應當設定在首層或二層;建築物耐火等級為四級的,應當設定在首層;均應當設定獨立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數量不少於2個,並設定相應的室外遊戲場所及安全防護措施。機構不能設在地下、半地下建築物內;一般不設定在高層建築內,如必須設定在高層建築內,應當設於建築物的首層或二、三層,並設定不少於2個獨立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2.1.4 機構可提供計時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務。提供全日制服務的,應當有相對獨立的幼兒戶外活動場地及安全防護措施,人均面積不低於2平方米。
2.2 服務場地。為殘疾兒童提供訓練服務的機構基本場所使用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
2.2.1 設定測聽室。單室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且符合GB/T 16296-1996《聲學測聽方法》和GB/T 16403-1996《聲學測聽方法純音氣導和骨導聽閾基本測聽法》中關於聲場及測聽室建設的規定。
2.2.2 設定個別化訓練室。按照師生1∶6的標準配置,面積應當不低於8平方米,室內有作吸音降噪處理,本底噪聲小於35dBA。
2.2.3 設定具備開展學前教育、教學活動的用房。作吸音降噪處理,本底噪聲小於45dBA。每班活動室建築面積不低於6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光照充足,通風良好。活動室位於多層建築內且面積超過120平方米時,應當設2個安全出口。聽力障礙兒童盥洗室、廁所、消毒間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且廁所須採用水沖式。
2.2.4 至少設定1間親子教室,面積可參照幼稚園集體活動室標準。
2.2.5 設定1間保健室,使用面積按照機構規模分別不低於14、16、18平方米。
2.2.6 設定1間家長學校培訓室,面積能滿足20人及以上培訓使用。
3.人員設定。
機構內專業人員應當通過最高級業務主管部門網路學院,完成每年規定學時的繼續教育。
3.1 聽力師:至少配備1名聽力專業人員,須取得助聽器驗配師資格(國家職業資格4級),並接受小兒聽力學專項培訓。
3.2 聽覺言語康復教師:按照師生1∶6的標準配置。取得教師資格,具備聽力語言康復學科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持有托幼機構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年度體檢合格。
3.3 學前教師、保健醫生、保育員:按照《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幼稚園工作規程》中相關規定執行。
4.設施設備。
4.1 學前教育教學設備。
4.1.1 機構應當具備衛生飲水和流動水洗手設備,水龍頭不少於3個,且適合聽力障礙兒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兒童水杯、毛巾應當個人專用;有溫控設施,並採取相應防護。
4.1.2 配備適合聽力障礙兒童使用的桌、椅、床、地墊、玩具櫃(架);被褥、涼蓆應當個人專用;有錄音機、電視機等多媒體設備;有符合國家安全環保標準、適合聽力障礙兒童年齡特點的各類玩具、教具、圖書、運動器械和遊戲材料。圖書、玩具人均4件(冊)以上(含自製玩具)。
4.1.3 保健室有觀察床、桌椅、資料櫃、流動水等設施;應當配備兒童體重計(槓桿式)、身高坐高計(臥式身長計)、燈光對數視力箱、體溫計及消毒液、紫外線消毒燈等。
4.2 聽能管理服務設備。
按照《殘聯繫統康復機構建設規範(試行)》,不低於一級聽力語言康復中心設備設施要求執行。
4.3 聽力語言康復訓練設備。
根據聽力殘疾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及個體康復需求,提供適宜其康復訓練需要的相關玩教學具及設備。
第三章肢體殘疾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一)肢殘矯治手術救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符合衛生健康部門相關標準(略)。
(二)肢體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為肢體殘疾兒童提供康復運動及適應性訓練、支持性服務。
1.機構資質。
機構除滿足總則第五條外,須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具備相應的診療科目。
2.場地環境。
2.1 符合國家安全規定,易於疏散,通風通氣,採光好。
2.2 符合無障礙建設要求,場地設定符合兒童身心特點的運動治療室、培訓教室、多功能室、言語治療室、個訓教室。基本場所使用面積至少200平方米。其中,運動治療室至少1間,單間時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2間及以上時每間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作業治療室至少1間,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培訓教室至少1間,面積不低於20平方米;多功能室開展評估、諮詢、接待等1間,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有條件的機構設定言語治療室至少1間,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有條件的機構設定個訓教室1間,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具有適宜兒童使用的衛生間。
3.康復人員。
3.1 業務主管。
具有肢體殘疾康復基本知識及兩年以上肢體殘疾康復機構管理經驗,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稱的醫師或康復治療師
3.2 康復醫師。
3.2.1 有專(兼)職康復醫師,執業範圍為康復醫學科專業;
3.2.2 每年參加相關技術培訓或市級以上繼續醫學教育培訓。
3.3 康復訓練人員。
有醫療、康復、護理、教育等專業之一背景,接受過肢體殘疾康復專業培訓,取得康復治療師(士)證書;康復訓練人員與肢體殘疾兒童比例不低於1∶5;每年參加一定學時相關技術培訓。
3.4 教師。
有專(兼)職、經過培訓的教師,具有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心理學專業之一背景,並取得教師資格;教師與肢體殘疾兒童比例不低於1∶10;每年參加一定學時的相關繼續教育。教師可由經過相關培訓的康復治療師兼任。
4.設施設備。
4.1 評估工具。
具有物理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認知訓練的評估量表和工具。
4.2 基本訓練器具。
配備運動墊或PT床、木條台、楔形墊、巴氏球、滾筒、姿勢矯正椅、分指等訓練器具。
4.3 站立訓練器具。
配備站立架、起立架、踝關節矯正站立板、肋木等。
4.4 步行訓練器具。
配備平衡槓、步行器、階梯、姿勢鏡、多用組合箱等。
4.5 日常生活活動訓練器具。
配備木釘盤、砂袋、套圈、手功能綜合訓練板、生活自助器具等。
4.6 康復知識普及資料。
包括殘疾基礎知識、康復訓練常識、相關政策、心理健康、健康常識、休閒娛樂等種類。
4.7 辦公設備。
配備必要的辦公和服務設施、設備,如電腦、檔案櫃等。
(三)成年肢體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為成年肢體殘疾人提供康復治療及訓練、支持性服務。
1.場地環境。
有固定的訓練場所及相應的無障礙設施
1.2 結合轄區情況,設立康復活動室、心理諮詢室、家庭康復培訓室,有條件的可設立運動功能訓練室、輔具適配室、生活技能訓練室、日間照料室等功能訓練室。
1.3 康復場地圖形符號的設定應當符合《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GB/T 10001-2001)有關規定。
1.4 各類功能用房應通風采光良好,環境整潔衛生,空氣品質要求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GB/T 18883-2002)有關規定。
2.服務人員。
2.1 服務人員可以為各級衛生健康、民政、殘聯、教育、共青團、婦聯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為肢體殘疾人直接提供各種康復服務的專(兼)職人員、社會工作者、在校師生以及殘疾人及其親友、街鄉居委會殘疾人工作者、志願者等。
2.2 服務人員須經過殘疾與康復等相關專業培訓和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工作業務培訓,且考試合格。
3.設施設備。
3.1 具有開展肢體殘疾人社區居家康復服務必備的評估工具,包括物理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認知訓練的評估量表和工具。
3.2 具有開展肢體殘疾社區居家康復服務的基本訓練器具,包括站立訓練器具、步行訓練器具和日常生活動動訓練器具,以及教育教學器具。
3.3 具有開展殘疾人親友培訓的投影儀、電腦等培訓設備。
3.4 具有康復知識普及資料,包括殘疾基礎知識、康復訓練常識、相關政策、心理健康、健康常識、休閒娛樂等種類。
第四章智力殘疾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一)智力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用於為智力殘疾兒童提供認知及適應性訓練、支持性服務。
1.機構資質。
機構除滿足總則第五條外,應當積極申請取得醫療和幼稚園等相關資質。
2.場地環境。
2.1 符合國家安全規定,易於疏散,通風通氣,採光好。
2.2 符合無障礙建設要求,場地設定符合智力殘疾兒童身心特點,具有適宜兒童使用的衛生間。
2.3 基本場所使用面積不低於200 平方米。包括:
2.3.1 集體教室至少1間,每間不低於30 平方米;
2.3.2 個別訓練室至少2間,每間不低於4平方米;
2.3.3 運動訓練室至少1間,每間不低於70平方米;
2.3.4 多功能教室(用於家長諮詢、培訓與指導、兒童評估、資料留存等)至少1間,每間不低於20平方米;
2.3.5 可利用的戶外活動場地。
2.4 開展學齡前智力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設定個別訓練室至少1間,每間不低於4平方米;運動訓練室至少1間,每間不低於70平方米。
3.康復人員。
3.1 教師。
3.1.1 教師具備幼兒教育或特殊教育專業背景,取得教師資格證;
3.1.2 骨幹教師有3年以上特殊教育或智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實踐經驗,具備智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評估和制定個性化康復服務方案的能力,示範實施個性化康復服務方案;
3.1.3 教師與兒童的比例為1∶3~1∶5。
3.2 康復訓練人員。
3.2.1 具備醫療、康復、護理等專業背景,進行過相關專業領域的學習,基本達到實施康復訓練的工作要求;
3.2.2 康復訓練人員與兒童的比例為1∶10~1∶15。
3.3 康復輔助人員。
具有心理資質、社會學專業背景人員可作為康復輔助人員參與到機構的日常工作中。鼓勵志願者到機構從事法律約定內的幫助工作。
4.設施設備。
4.1 集體教室應當配備兒童的課桌椅、大小白(黑)板、多媒體教學設備、適合兒童特點的教學掛圖、卡片、相關教具等。
4.2 個別訓練室應當配備個別化康復訓練課程評量表、個訓用桌椅、玩教具等。
4.3 運動訓練室應當配備滑板車、大滑板、吊筒、鑽滾筒、羊角球、大龍球、布袋跳、觸覺球、按摩地墊、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車等。
4.4 多功能教室應備接待用桌椅、檔案櫃、電腦、電腦桌椅等;配備基本康復與教學評估設備;配備供家長學習、借用的康復普及讀物和玩教具等。
4.5 戶外活動場地應當配備滑梯、鞦韆等大型玩具。
(二)成年智力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用於為成年智力殘疾人提供認知及適應性訓練、支持性服務。機構可稱作“康復活動室”。
場地環境、服務人員、設施設備等要求與成年肢體殘疾人服務標準相同,其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智力殘疾康復的特點和需要。
第五章 孤獨症兒童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用於為孤獨症兒童提供溝通及適應性訓練、支持性服務。
(一)機構資質。
機構除滿足總則第五條外,應當積極申請取得醫療和幼稚園等相關資質。
(二)場地環境。
1.符合國家安全規定,易於疏散,通風通氣,採光好。
2.符合無障礙建設要求,場地環境布置符合孤獨症兒童認知特點,提供結構化的康復訓練環境,如適當的視覺提示系統、降噪處理等。
3.基本場所使用面積不低於200 平方米。包括:
3.1 集體教室至少1間,每間不低於40 平方米;
3.2個別訓練室至少2間,每間不低於4平方米;
3.3 運動訓練室至少1間,每間不低於70平方米;
3.4 多功能教室(用於家長諮詢、培訓與指導、兒童評估、資料留存等)至少1間,每間不低於20平方米;
3.5 可利用的戶外活動場地。
4.開展學齡前孤獨症兒童康復服務的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設定個別訓練室至少1間,每間不低於4平方米;運動訓練室至少1間,每間不低於70平方米。
(三)康復人員。
1.教師。
1.1 教師具備幼兒教育或特殊教育專業背景,取得教師資格證書;
1.2 骨幹教師有3年以上特殊教育或孤獨症兒童康復訓練實踐經驗,具備孤獨症兒童康復訓練評估和制定個性化康復服務方案的能力,示範實施個性化康復服務方案;
1.3 教師與兒童的比例為1∶3~1∶5。
2.康復訓練人員。
2.1 具備醫療、康復、護理等專業背景,進行過相關專業領域的學習,基本達到實施康復訓練的工作要求;
2.2 康復訓練人員與兒童的比例為1∶10~1∶15。
3.康復輔助人員。
具有心理資質、社會學專業背景人員可作為康復輔助人員參與到機構的日常工作中。鼓勵志願者到機構從事法律約定內的幫助工作。
(四)設施設備。
1.集體教室應當配備兒童的課桌椅、大小白(黑)板、多媒體教學設備、適合兒童特點的教學掛圖、卡片、相關教具等。
2.個別訓練室應當配備個別化康復訓練課程評量表、個訓用桌椅、玩教具等。
3.運動訓練室應當配備滑板車、大滑板、吊筒、鑽滾筒、羊角球、大龍球、布袋跳、觸覺球、按摩地墊、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車等。
4.多功能教室應當配備接待用桌椅、檔案櫃、電腦、電腦桌椅等;配備基本康復與教學評估設備;配備供家長學習、借用的康復普及讀物和玩教具等。
5.戶外活動場地應當配備滑梯、鞦韆等大型玩具。
第六章精神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一)精神疾病治療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符合衛生健康部門標準(略)。
(二)成年精神殘疾人支持性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為持殘疾人證且有康復服務需求的成年精神殘疾人提供支持性相關的康復服務活動。
場地環境、服務人員、設施設備等要求與成年肢體殘疾人服務標準相同,其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精神殘疾康復的特點和需要。
第七章 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除助聽器以外的其他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助聽器驗配服務機構標準詳見《聽力語言殘疾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一)基本條件。
1.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批、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有上級主管部門,具有相應檔案或許可證(包括:編辦部門批覆成立的相關檔案或證明、民政部門核發的《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證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且已開展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及相關業務半年以上。
2.全年服務殘疾人數不少於50人。
3.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經費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二)人員配置。
1.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專職人員不少於1人。
2.機構工作人員接受過專業技術培訓、具有相關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三)場地要求。
1.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地處污染區、噪聲區和危險區內。服務場所應當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環境設計應當適合殘疾人特點、滿足服務內容、服務設備和功能需求。
2.有固定的服務設施,用房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
3.有條件的機構應當設定評估室、認知訓練區、日常生活技能訓練區、功能訓練區等。
(四)設備要求。
1.根據服務項目的需要配置相應的設備,包括:功能評估設備、輔具改制設備、助視器驗配設備、假肢矯形器裝配及訓練設備、辦公、宣傳、培訓設備等。
2.機構具備展示服務項目相應的輔助器具品種的條件。
(五)業務功能。
1.根據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需求,按照《山東省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或各地制定的服務目錄,開展相關服務項目。能開展殘疾人需求調查、知識宣傳、輔具選配、轉介服務、輔具轉借、上門服務等。
2.具體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項目所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周期和質量要求提供康復服務。
第八章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機構準入標準
(一)基本條件。
1.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批登記,或由殘聯等部門組織建立的公益性、綜合性的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機構,有相應檔案或許可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有上級主管部門,且已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相關業務半年以上的機構,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站)、殘疾人社區康復站、社區康園中心、工療站及農療站及社會助殘組織等。
2.全年服務殘疾人數不少於100人次。
3.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經費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二)人員配置。
1.工作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康復專業技術人員或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不少於1人。
2.機構工作人員接受過相關業務技術培訓、具有相關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三)場地要求。
1.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地處污染區、噪聲區和危險區內。服務場所應當具備無障礙環境設施,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現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環境設計應當適合殘疾人特點、滿足服務內容、服務設備和功能需求。
2.有固定的服務設施,場地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
3.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康複評估區、功能訓練區、認知訓練區、日常生活技能訓練區、康樂文體活動區等。
(四)設備要求。
根據服務的需要和業務要求配置設備設施,主要包括:功能評估設備、康復治療設備、康復訓練設備、輔助器具適配設備和其他開展業務所需設備,以及辦公、宣傳、培訓設備等。
(五)業務功能。
1.根據殘疾人康復需求,按照《山東省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或各地制定的服務目錄規定的服務項目及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2.能為社區內的殘疾人提供康復諮詢、護理照料、康復功能訓練、生活技能訓練、社會交往能力培養、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和康樂文體活動等服務,為社區殘疾人提供康復知識宣傳、家長培訓及康復指導等其他支持性服務。
第三部分 服務機構認定
一、省殘聯負責督導各地服務機構準入、退出和項目規範管理等工作,市級殘聯負責本地區服務機構的統籌規劃和項目規範管理。縣級以上殘聯負責指導和監督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
二、省殘聯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省級服務機構和人工耳蝸植入、肢殘矯治手術定點機構;市級殘聯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市級服務機構;縣級殘聯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認定本轄區內的縣、鄉鎮、村、社區的服務機構。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通過申報審核認定或按照政府採購公開招標的形式組織認定本地區服務機構。
三、經中國殘聯、國家衛生健康委認定的各類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或醫院,省殘聯認定的康復服務機構,均納入到各市、縣(市、區)的康復補助報銷範圍。市級或縣級殘聯組織認定的服務機構納入到本市或本縣(市、區)的康復補助報銷範圍。非本地認定的服務機構,經戶籍所在地殘聯認可後納入到報銷補助範圍。
四、確定服務機構的原則:
(一)合理布局,就近就便。確保每個康復服務項目都有相應的服務機構,滿足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的康復需求。
(二)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以殘疾兒童和貧困殘疾人為重點,兼顧各類持證殘疾人。
(三)公開公平,優中選優。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建立公平競爭機制,合理分配各類服務機構數量,擇優確定。
(四)規範有序,注重基層。對符合條件的醫療康復機構、殘疾人康復機構、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站及承擔過殘疾人康復項目的各類機構和助殘社會組織給予優先確定,完善基層服務網路。
五、服務機構申請認定時,應當符合準入標準總則和有關具體準入標準,填寫《山東省承擔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申請書》(附屬檔案3),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行業許可證副本或機構開辦資格證明複印件。
(二)設備(教具)清單。
(三)業務場地、服務範圍、服務規模、服務項目、服務特色、服務質量、價格收費等詳細資訊。
(四)專業技術人員花名冊、勞動契約、社保記錄及職業資格證複印件。
(五)機構簡介。
六、市級或縣級殘聯根據本地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康復需求狀況,確定受理本地區服務機構資格申報時間和服務機構類型,及時向社會發布。
七、殘聯受理機構申請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資料及現場審核。對經審核(或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擬確定服務機構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市級殘聯應當將本地已確定服務機構名單報省殘聯登記,由省殘聯匯總編制全省服務機構目錄,在全省公布。
縣級服務機構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服務須經市級殘聯審核確定;市級服務機構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服務須由市級殘聯向省殘聯提出並備案。
第四部分 服務機構項目監督與管理
一、對服務機構承擔項目的監管,按照“誰認定、誰監管”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
二、服務機構應當與殘聯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權責明晰的服務項目協定書,協定期一般為兩年。
三、服務機構應當參加各級殘聯要求參加的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相關培訓,學習相關業務知識和管理知識。
四、服務項目協定書範本由市級殘聯結合精準康復服務行動有關規定及要求擬定,由市或縣級殘聯根據具體項目及要求與服務機構簽訂。協定內容應當包括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標準、結算方式、信息管理、違約處理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五、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殘疾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服務協定一般載明下列事項:
(一)殘疾人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
(二)殘疾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經常聯繫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定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六、服務機構應當遵循以下規定,為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提供相應的康復服務:
(一)按照協定為接收的殘疾人提供的服務,執行精準康復服務行動方案及有關規定,執行相關行政部門制定的開展相應業務的規章、政策和標準,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
(二)遵循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規定實施財務管理,依法建立會計賬簿並進行會計核算。
(三)建立與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相適應的內設機構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配置符合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四)為接受服務的殘疾人建立康復服務檔案,一人一檔,並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殘疾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保密。
(五)協助殘聯開展康復需求篩查和評估工作,做好康復服務對象資料的填報工作,定期匯總本機構開展康復服務情況,並將相關情況報送本級殘聯。
(六)主動向服務對象提供財稅部門專用票據,費用明細清單。因政策規定等原因不能提供相關票據的機構,需提供康復服務清單及費用安排等開展服務有效憑證。配合殘聯組織對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享受康復服務及服務費用結算進行管理。
(七)在服務場所顯要位置設立政策宣傳及公告欄,主動向社會公開康復救助情況、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向殘疾人宣傳精準康復服務行動相關政策規定,為殘疾人設定醒目的指引標示,暢通殘疾人諮詢投訴渠道。
(八)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強化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條件,最佳化服務流程,為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提供質優、價廉、便捷的康復服務。
七、市、縣級殘聯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根據本準入標準、精準康復服務行動方案及相關規定對轄區內服務機構的管理水平、服務質量、運行情況等進行專業評估或考核,並形成情況報告報送上級殘聯。省、市級殘聯負責對轄內各地年度評估工作進行督導,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或抽查。
八、評估或考核採用打分制和總分淘汰制,總分值低於當地設定的合格分值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或當年度發生嚴重安全或重大責任事故的服務機構,由協定管理單位(縣級以上殘聯,下同)取消服務機構資格,並解除服務協定,此後兩年內不得申請服務機構認定。
九、服務機構違反本準入標準中相關條款,由縣級以上殘聯給予書面告誡,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連續3次告誡仍不改正的,取消服務機構資格。違反規定情況同時通報至其業務主管部門。
十、服務機構不按照服務協定約定降低服務標準的,由協定管理單位責令改正並削減有關補助費用。
十一、服務機構自行開展服務協定範圍以外的服務項目所產生的服務費用,不納入精準康復服務項目經費支付範圍。
服務機構擴大服務內容或提高服務標準,需提高收費標準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收費標準並徵得服務對象(或監護人)同意才能開展。
十二、服務機構或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開具假證明、假服務記錄、假票據等虛假憑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責任。
十三、服務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出具假票據套取補助的,由縣級以上殘聯責令改正、退回套取資金,取消服務機構資格,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服務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由機構自行承擔相應後果和處罰,縣級以上殘聯可根據具體違規違法情況,給予書面告誡、通報批評或取消服務機構資格的處理。
服務機構名稱、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服務規模、地址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變更申請、原資料原件及複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協定管理單位申請變更手續。服務機構出現分立、合併、停業或被撤銷、關閉等情況,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到協定管理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服務機構需對協定中殘疾人康復服務場所停業裝修的,應當報協定管理單位同意並申請保留服務機構資格,協定管理單位可在其裝修期間暫停服務項目協定,保留其資格六個月。超過六個月未恢復正常營業的,取消其服務機構資格,並解除服務協定。
服務機構因政府行為導致不能在原地址繼續經營,在同一行政區(縣級)內進行地址遷移,從執行地址遷移之日起三個月內,取得相關有效證照,並正常營業,經現場考查確認符合本標準的保留其服務機構資格,給予辦理地址變更手續,但在協定期內僅準予辦理一次地址變更手續。
十五、服務項目協定執行期間有新增約定事項,通過補充協定予以明確。協定有效期限屆滿前30天內,由協定管理單位與服務機構雙方協商續簽協定。
十六、服務機構標牌由協定管理單位統一製作、頒發、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妥善懸掛、保管、維護,不得偽造、轉讓或損毀,遺失或意外損毀應當及時向協定管理單位報告予以補發、更換。
協定管理單位與服務機構終止或解除協定後的10個工作日內,服務機構應當將服務項目協定及標牌交回協定管理單位處理。
十七、殘聯等部門對服務機構的審查、評估、認定,不得收取費用。
十八、本準入標準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9日。有效期屆滿後,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修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