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

《福建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旨在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於2018年9月11日印發,共二十六條,自2018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
  • 發布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9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8〕18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福建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以下簡稱康復救助)實行以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各職能部門分工合作的管理體系。
第三條康復救助原則
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
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注重平衡,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
堅持規範有序、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範、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結果公正。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發揮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斷推進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殘疾兒童康復事業,不斷擴大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滿足殘疾兒童不同的康復需求。
第四條殘疾兒童是指具有本省戶籍或居住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定點醫院和評定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三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患有視力障礙、聽力障礙、言語障礙、肢體障礙(含腦癱)、智力障礙和孤獨症之一或多重障礙的兒童。
貧困殘疾兒童是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康復服務是指:
(一)康復指導,包括康復諮詢、康複評估、康復轉介、家庭康復指導、心理輔導和家長培訓等服務。
(二)醫療康復,包括物理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和心理治療等服務。
(三)康復訓練,包括行為干預、日常生活能力訓練、運動能力訓練、感知覺訓練等服務。
第六條殘疾兒童救助年齡為0-6歲,即在申請康復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齡未滿7周歲。
貧困殘疾兒童救助年齡為0-14歲,即在申請康復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齡未滿15周歲。
有條件的市、縣(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
第七條康復救助包括康復指導、醫療康復、康復訓練等康復服務,以及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等。
省級財政對康復服務、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手術、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給予適當補助。市、縣(區)根據實際確定本地給予補助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和內容。
第八條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不超過15000元,每月不超過1500元。貧困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不超過18000元,每月不超過1800元。
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手術,省級財政為每名救助對象提供不超過6萬元的基本型人工耳蝸產品1台,給予最高不超過2萬元手術費(含術前專項檢查費用)補助,手術費用不足2萬元的,按實際發生額給予補助。
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助按照省殘聯等3部門印發的《福建省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辦法》(閩殘聯康復〔2017〕9號,以下簡稱《輔具補貼辦法》)規定執行。市、縣(區)人民政府可在《輔具補貼辦法》的基礎上增加補貼產品的種類和提高補貼標準,制訂本地區的補貼目錄。
今後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殘疾兒童康復需求,由省殘聯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適時調整,逐步提高康復救助補助標準。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貧困殘疾兒童的殘疾類別、家庭經濟狀況等,制定相應補助標準,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第十條康復救助補助僅用於康復服務、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手術、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的費用,不包括食宿、交通等非康復費用。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對貧困殘疾兒童康復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康復救助補助按照“先申請、後康復、再報銷”的原則,補助時間從申請當月起計算。
第十二條康復服務及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助,由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的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並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一)殘疾兒童戶口簿或非本地戶籍殘疾兒童居住證、監護人身份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定點醫院和評定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三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三)代為申請的須提供委託書等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手術救助的申請,按照省殘聯等3部門印發的《福建省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項目實施方案》(閩殘聯康復〔2016〕166號)執行。
第十四條申領本省康復救助補貼的殘疾兒童,原則上應在省內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本省戶籍殘疾兒童需要到省外康復機構進行康復的,應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並在報銷時提供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殘聯組織出具的該機構為當地康復機構的證明。
第十五條縣級殘聯組織接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論通知監護人;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監護人對未通過審核理由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訴,設區市殘聯應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第十六條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級殘聯組織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後作出決定;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和此類家庭殘疾兒童救助申請的審核程式,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康復機構康復或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貧困殘疾兒童可由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安排到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結算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定點康復機構由縣級以上殘聯組織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依法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
第十八條康復救助補助憑發票報銷。其中,在醫療機構康復訓練的,當月康復費用扣除醫保、醫療救助結算部分後,個人承擔部分未超過補助標準的,按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補助;當月實際承擔額超過補助標準的,按補助標準進行補助。
第十九條監護人到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的縣級殘聯組織報銷康復救助費用,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一)康復協定或入院(學)證明、階段性總結(出院總結)、輔具適配驗配單等。
(二)康復機構開具的稅務或財政部門認可的票據原件,在醫保單位接受康復服務的可提供經醫保部門蓋章的票據複印件。
補助款由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後劃入監護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康復機構管理按照民政部等4部門印發的《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發〔2018〕31號)規定執行。享受政府補貼的公建民營康復機構及公益性康復機構按照成本補償或部分補償原則,確定收費標準,不得亂收費。
特殊教育機構管理按照《殘疾人教育條例》《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規定,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
康復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按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商殘聯組織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範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條殘聯組織和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同時,要積極推進殘疾人康復機構標準化建設,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質量水平。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各地在本辦法規定救助標準及救助年齡範圍外增加的救助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
第二十五條殘聯組織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髮放工作實施管理,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