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陽江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3月30日印發陽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30日
  • 發布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和《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粵府辦〔2018〕4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以0-6歲階段為最佳康復期,應做到早預防、早篩查、早轉介、早治療、早康復,通過科學、及時、有效及個性化的搶救性康復服務,為其將來入學、就業、融入社會創造條件。
  第三條 總體目標: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組織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章 康復救助對象
  第五條 康復救助對象主要為陽江市戶籍0-6歲(截至申請康復救助當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齡不滿7周歲),符合以下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具備醫療診斷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二)具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通過康復服務可能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六條 不斷完善非本市戶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實現持有陽江市居住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全覆蓋。
第三章 康復救助內容和標準
  第七條 本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內容和經費補助按省級救助內容和標準執行,並建立相應動態調整機制。非全日制康復訓練補助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第八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訓練及支持性服務等。
  康復訓練補助費主要用於康復訓練、康複評估、家長培訓、康復教材、康復檔案、康復設備、環境布置、人員培訓、食宿及購買康復專業人員服務等。
  殘疾兒童同一救助年度內原則上不得重複享受政府同類救助項目補助。
第四章 康復救助工作流程
  第九條 市、縣(市、區)殘聯應積極組織協調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定期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和發現工作,建立篩查檔案,準確掌握本地殘疾兒童底數及康復需求,及時提供康復救助服務。
  第十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
  1. 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提出申請,也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2. 申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需填寫《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補助申請審批表》(附後),並提供身份證或家庭戶口簿、殘疾人證或有專業資質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原件等有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提出申請。
  (二)審核
  1. 縣(市、區)殘聯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監護人。經審核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納入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管理,並及時安排康復服務;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監護人對未通過審核有異議的,可向市殘聯提出申訴,市殘聯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2.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和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由縣(市、區)殘聯和民政、扶貧、財政等部門共同核准後優先提供康復救助;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符合本辦法康復救助對象條件要求、並按有關服務規範開展康復服務的,可申請康復救助。
  (三)救助
  1. 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辦理註冊登記,建立康復檔案,接受康復服務。縣(市、區)殘聯原則上應安排殘疾兒童在本地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對於確實需要申請異地康復的,經擬接受康復機構主管殘聯審核同意,可轉介異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
  2. 定點康復機構應與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其代理人簽定服務協定,並將協定複印件提交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備案。
  3. 康復服務滿1年經評估確無康復效果的、超齡或自行放棄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應終止其康復服務並及時報告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縣(市、區)殘聯應及時做好救助對象調整及服務信息的對接工作。
  4. 每年9月底前,各縣(市、區)殘聯應向市殘聯組織報送上學年度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數據和績效報告等。
  (四)結算
  1. 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由縣(市、區)殘聯與定點康復機構結算。在本市外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憑有效票據按標準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申請給予補助。結算周期為“每月一審核、每學期一結算”。 對市級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每月一審核由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會同市殘聯負責。在非定點康復機構康復救助,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2. 獲準接受異地康復救助的本市殘疾兒童,如戶籍所在地救助標準高於康復機構所在地的,按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執行;低於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殘疾兒童家庭自行承擔。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同時,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第十二條 康復救助服務補助經費使用按照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市、縣(市、區)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及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或個人舉辦的,依法登記、符合條件並經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主要包括殘疾人康復機構、醫療康復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兒童福利機構以及非營利性的助殘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
  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各類康復機構的業務指導,加大對社會力量舉辦康復機構的支持,逐步完善政府購買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運作模式及監管機制。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並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
  各級兒童福利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為機構內的殘疾兒童開展康復服務,符合定點康復機構條件的,納入定點機構管理;暫時不具備開展康復服務條件的,可通過購買(委託)其他定點康復機構服務的方式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 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的認定,由市、縣(市、區)殘聯分別組織會同同級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按照相關準入標準公開評審擇優確定。市、縣(市、區)殘聯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定點康復機構名單。
  第十六條 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質,自願申請成為陽江市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並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具備承擔相關康復救助任務的服務能力。
  (二)符合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相關準入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周期和質量要求提供服務。
  (三)遵紀守法,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其他政府監管、執法部門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沒有發生過重大傷亡或責任事故。
  第十七條 經中國殘聯、國家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聽力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定點醫院和通過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機構三級(含)以上等級評審的機構,可直接認定為本市定點康復機構。
  第十八條 定點康復機構應與殘疾兒童監護人或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定點康復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負責人、聯繫方式。
  (二)殘疾兒童監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定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內容。
  第十九條 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商同級殘聯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確保康復救助服務公開、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第二十條 定點康復機構應充分利用網站、公告欄等做好康復救助項目公示工作,在機構顯眼位置向社會公示接受康復服務的殘疾兒童及監護人名單、期限等情況,並定期公布項目進展等情況,自覺接受殘疾兒童監護人、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定點康復機構出現以下行為,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合格,由認定部門根據情況取消其定點資格,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或協定不符合規定。
  (二)藉助項目名義套取康復救助經費。
  (三)收取救助對象項目服務範圍內不合理費用。
  (四)未按項目服務範圍和服務規範提供康復服務。
  (五)項目康復服務效果及滿意度未達標。
  (六)隱瞞康復服務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實情況材料。
  (七)擅自暫停或終止康復服務。
  (八)存在消防、食品衛生、水電煤氣使用及教學環境等安全隱患。
  (九)存在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殘疾兒童及其他侵犯殘疾兒童合法權益行為。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承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任務的非定點康復機構在資質、管理、服務等方面的要求與定點康復機構一致。
第七章 康復服務專業人員
  第二十三條 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專業人員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持證上崗,或上崗前接受專業技能培訓並通過測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建立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專業人員教育、培訓、培養體系,加強對康復專業人員的培養培訓;市、縣(市、區)殘聯應會同同級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才建設,制定相關鼓勵政策和措施,充分發揮各類康復專家的技術指導作用,提高各類康復專業人才培養水平。
  第二十五條 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應加強在崗工作人員培訓,保證各類康復服務專業人員符合崗位資質要求;同時,創造條件每年度為每個專業人員提供至少一次培訓機會,不斷提高機構康復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康復救助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殘聯,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財政、醫療保障、衛生健康、審計、市場監管、扶貧等部門應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共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
  (一)殘聯應切實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宣傳發動、組織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摸清殘疾兒童康復需求,制定康復救助計畫。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業務經辦能力,做好康復救助申請受理、審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條件殘疾兒童接受康復服務。依託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管理系統,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數據信息管理與共享,及時將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反饋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會同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對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實施嚴格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殘疾兒童康復人才培養,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二)教育部門應支持具備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逐步完善隨班就讀保障體系,為康復後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國小或幼稚園就讀提供支持保障;鼓勵陽江職業技術學院逐步開設教育康復、特殊教育等相關學科及專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殊教育補貼的發放工作。
  (三)公安部門應配合殘聯和民政、扶貧等部門核實殘疾兒童的戶籍、居住證等有關信息。
  (四)消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做好殘疾兒童定點機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做好殘疾兒童定點機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審批工作。
  (六)民政部門應做好殘疾兒童的醫療康復救助和生活救助,優先保障低保家庭、兒童福利機構和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組織兒童福利機構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及康復救助工作;加強社會辦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服務機構的註冊登記審核和監督管理;協調社會捐助支持殘疾兒童康復。
  (七)財政部門應按規定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補助經費,會同審計部門、殘聯等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殘聯等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經費保障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
  (八)醫療保障部門應按規定落實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政策,逐步提高報銷標準。
  (九)衛生健康部門應加強對定點康復機構的管理和指導,組織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機構醫療康復專業人員的職稱評審制度;指導婦幼保健等醫療機構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兒童早期篩查、診斷、干預等工作,及時將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轉介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
  (十)發展改革部門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康復服務價格監管。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
  (十一)扶貧部門應全面摸清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狀況,配合民政部門、殘聯等做好相關康復救助服務工作。
  (十二)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商事主體類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註冊登記審核和監督管理;依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做好有關康復機構的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
  (十三)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審計監督。
  (十四)充分調動和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等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殘聯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陽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陽府〔2019〕50號)同時廢止。如之前執行的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解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和《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粵府辦〔2018〕43號)等規定,2019年10月14日,陽江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陽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陽府〔2019〕50號)。因機構改革部分機關單位職能發生了變動,故對涉及職能變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重新發布了《陽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現就該檔案作出如下解讀:
  一、背景和政策依據
  (一)背景
  2018年6月21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10月1日在全國全面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殘疾人,特別是殘疾兒童的格外關心、格外關注、格外關愛。《意見》提出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明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
  2018年9月27日,省政府印發了《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粵府辦〔2018〕43號),要求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要求市殘聯會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審計局及有關單位參照省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訂我市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報市政府審定後印發實施。
  (二)政策依據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121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粵府辦〔2018〕43號)等。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九章二十九條。
  (一)第一章總則共四條。規定0—6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總體目標及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
  (二)第二章康復救助對象共兩條。1.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辦理註冊登記,建立康復檔案,接受康復服務。需要申請異地康復的,經擬接受康復機構所在地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可轉介異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並由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為其辦理轉介手續。2.康復服務滿1年經評估確無康復效果的、超齡或自行放棄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應終止其康復服務並及時報告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
  (三)第三章康復救助內容和標準共兩條。規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內容包括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康復訓練;規定手術救助標準為1—6歲重度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一次性補助15000元、肢體殘疾兒童矯治一次性補助16000元,輔助器具適配救助標準按照《廣東省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辦法》(粵殘聯〔2018〕6號)規定執行,康復訓練救助公辦機構(公益一類)12000元/人年、民辦(含公益二、三類)20000元/人年。
  (四)第四章康復救助工作流程共兩條。規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流程:1.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具體結算方式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結算周期為“每月一審核、每學期一結算”。2.獲準接受異地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如戶籍所在地救助標準高於康復機構所在地的,按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執行;低於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殘疾兒童家庭自行承擔。
  (五)第五章經費保障共兩條。規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由中央、省財政補助,市、縣兩級財政預算保障。
  (六)第六章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及管理共十條。規定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的定義、基本要求、認定及日常管理。
  (七)第七章康復服務專業人員共三條。規定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人員需持證上崗並加強培訓。
  (八)第八章康復救助監督與管理共一條。規定殘聯、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財政、醫療保障,衛生健康、審計、市場監管、扶貧等部門在康復救助工作的職責。
  (九)第九章附則共三條。規定本《實施辦法》的實施時間和解釋主體。
  三、修改的內容
  (一)第三條。刪除原陽府〔2019〕50號檔案第三條中的“到2020年”。
  (二)第二十六條。
  1.將原陽府〔2019〕50號檔案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公安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配合殘聯和民政、扶貧等部門核實殘疾兒童的戶籍、居住證等有關信息”,修改為“(三)公安部門應配合殘聯和民政、扶貧等部門核實殘疾兒童的戶籍、居住證等有關信息”。
  2.將原陽府〔2019〕50號檔案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公安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修改為該條第(四)項“(四)消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做好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第(五)項“(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做好殘疾兒童康復定點機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審批工作”。原序號“(四)至(十二)”依次修改為“(六)至(十四)”
  (三)第二十六條第(八)項。將原陽府〔2019〕50號檔案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修改為第(八)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部門”。
  (四)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根據上述條文的修改,對應增加“消防、住房城鄉建設”兩職能部門。同時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五)第二十九條。在“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後面增加“《陽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陽府〔2019〕50號)同時廢止”。另,刪除“在有效期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或廢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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