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永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4月1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8〕23號),確保殘疾兒童獲得精準、高效、優質的基本康復服務,切實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康復救助範圍及救助原則
(一)康復救助對象主要為0-6歲(指受助時不滿7周歲),符合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擴大救助範圍。
(二)康復救助對象條件
1.具有永州市戶籍或有效居住證,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被指定醫院、三級醫院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殘疾兒童監護人有康復意願,預期合理。
3.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並經定點康復機構評估有康復潛力,通過康復服務可以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救助原則:在救助範圍內,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實行全履蓋,應救盡救。
二、康復救助內容和標準
(一)機構康復訓練
1.視力殘疾兒童康復:為視力殘疾兒童一次性提供功能評估、視覺基本技能訓練,時間不少於1個月,救助標準每人不低於1000元。
2.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康復:康復訓練救助時間每年不超過10個月;救助標準每人每月1500元,主要用於康復訓練、康複評估、家長培訓、康復教材、康復檔案、康復設備、環境布置、人員培訓及購買服務等費用補貼。
多重殘疾兒童同一年度內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殘疾類別接受機構康復訓練救助。
(二)輔助器具適配
1.視力殘疾兒童:在救助年齡內,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兒童提供一次免費適配助視器。助視器救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次不低於1000元。
2.聽力殘疾兒童:為經評估適合佩戴助聽器的聽力殘疾兒童免費配發助聽器,救助標準每人每次不低於6000元,其中80%用於助聽器(2台全數字助聽器)購置、20%用於助聽器驗配服務。在救助年齡內,助聽器驗配每人累計救助不超過2次。
3.肢體殘疾兒童:根據需要為肢體殘疾兒童免費適配假肢、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0000元;矯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矯形器購置費占60%,適配服務費占40%。其它輔助器具購置費占80%,適配服務費占20%。
在救助年齡內,假肢、矯形器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專業評估機構意見,必要時更換;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輔助器具每人累計救助不超過3次。
(三)手術
1.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手術對象為聽力損失為重度聾以上,配戴助聽器康復效果不佳,醫學檢查無手術禁忌症,雙側耳蝸及內聽道結構正常、無蝸後病變,精神、智力及行為發育正常。監護人能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並對人工耳蝸有正確的認識。
在救助年齡內,每人救助一次,救助費用標準7.5萬元,其中80%用於採購人工耳蝸產品1套,20%用於術前復篩檢查、手術及術後的5次調機。
2.為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主要手術適應症為: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後遺症、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
每人每次救助1.8萬元,用於手術費、輔助器具適配及康復訓練等。在救助年齡內,每人手術累計救助不超過2次。
三、康復救助工作程式
(一)各縣區、管理區、經開區(下稱縣區)殘聯要積極協調衛生健康部門定期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工作,建立篩查檔案,準確掌握本地殘疾兒童底數及康復需求,及時提供康復救助服務。
(二)申請康復救助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1.評估。由本地殘疾評定被指定醫院或三級醫院機構對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進行康複評估(持證殘疾兒童可不進行評估)。
2.申請。殘疾兒童及其監護人根據評估意見(或持殘疾證),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持身份證或家庭戶口本和救助條件規定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或殘疾證),向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的縣(區)殘聯提出申請。
3.審批。縣級殘聯應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時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不符合救助的,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殘疾兒童應在其戶籍地縣(區)定點康復機構的選擇,原則上就近就便,如本縣(區)暫無定點康復機構可轉介到上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服務。
(三)經審核批准救助的殘疾兒童,監護人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到定點康復機構辦理康復訓練註冊登記,建立康復檔案,接受康復訓練。
定點康復機構與監護人簽訂康復協定,同時將協定複印件報縣級殘聯備案。殘疾兒童超齡或自行放棄康復訓練,定點康復機構須及時報告縣級殘聯,縣級殘聯及時註銷該項康復救助。
兒童福利機構收養的0-6歲殘疾兒童需要康復的,由兒童福利機構負責集中養育康復,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予以救助,如福利機構不具備康復條件的,可由福利機構轉介至定點康復機構或商定點康復機構安排專業康復人員到福利機構提供康復服務。
(四)制定殘疾兒童康復效果評估標準,建立完善評估機制。縣(區)殘聯應做好殘疾兒童康復監測和督查,有條件的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康復效果評估。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系統訓練滿1年的殘疾兒童,經評估確無康復效果的,應告知其監護人,終止該項目救助。
四、定點康復機構認定
(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定點康復機構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法人資質,機構建設符合國家及省市制定的有關康復機構規範。
2.自願成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定點康復機構,並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具備承擔相關康復項目任務的服務能力。
3.能夠按照國家和省市現行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構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所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周期和質量要求提供康復服務。
4.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沒有發生過重大傷亡或責任事故。
(二)定點康復機構認定:縣(區)定點康復機構由縣級殘聯會同衛健、教育、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組織相關專業康復專家進行遴選評審,報市殘聯審定。市級定點康復機構由市殘聯會同本級衛健、教育、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擇優選擇,市殘聯定期統一向社會公布全市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名單。
(三)定點康復機構須與縣級殘聯簽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康復訓練機構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及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等。定點康復機構應利用公告欄、網站等做好康復救助公示工作,在機構顯眼位置向社會公示享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名單、期限等情況,並定期公布康復救助開展等情況,自覺接受殘疾兒童家長、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各縣(區)殘聯要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確保救助項目公開、透明。
(四)定點機構如出現下列行為之一,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1.藉助項目名義套取康復救助資金。
2.救助項目服務範圍內的不合理額外收費。
3.未按康復服務範圍和康復技術規程提供康復服務。
4.康復服務效果及滿意度未達標。
5.存在消防、食品衛生、水電氣使用及教學環境等安全隱患。
6.違反康復救助工作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行為。
五、康復服務專業人員培訓
(一)各縣(區)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康復專業人員的培養培訓,建立完善康復服務專業人員培養培訓體系。制定完善鼓勵政策,充分發揮各類康復專家的技術指導作用,提高康復人才培養水平。
(二)各縣(區)殘聯要統籌制定康復專業人才培訓實施方案,重點強化康復骨幹的培養。對承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任務定點康復機構的專業人員要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
(三)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應加強在崗工作人員培訓,保證各類康復服務專業人員符合崗位資質要求;要創造條件每年度為每個專業人員至少提供一次培訓機會,不斷提高機構康復服務能力。
六、經費保障與結算
(一)工作主體
縣(區)人民政府是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工作主體,要切實保障康復救助和康復工作資金。在中央、省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市級財政視情況對市轄區予以適當康復救助資金補助。
(二)工作要求
1. 每年2月底前,各縣(區)殘聯向市殘聯報送上年度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數據、績效報告。7月底前報送下年度實名制康復救助服務需求。
2. 各縣(區)要根據年度本地救助兒童的需求量,進行康復救助資金需求測算,並在每年11月向政府報告,經政府批准後納入財政預算,同時積極爭取上級財政補助。
3. 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已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範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康復服務項目,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範圍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按政策規定先行結算,再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情況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具體結算方法和結算周期,由縣(區)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4. 經縣(區)殘聯審核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的兒童康復訓練經費,由殘疾兒童所在地的縣級殘聯按本縣(區)救助標準與機構進行結算(含轉介至市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的兒童)。
5. 經縣級殘聯審核同意轉介至省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兒童的手術經費或康復訓練經費,由殘疾兒童所在地的縣級殘聯商同級財政確定的辦法與機構進行結算。
6. 輔助器具適配經費由縣(區)殘聯與同級財政部門結算,輔助器具產品由縣級殘聯根據需求情況按規定程式進行集中採購。
7. 由兒童福利機構安排轉介至定點康復機構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經費結算,由兒童福利機構報主管部門確定。
七、康復救助管理與監督
各縣(區)殘聯、財政、教育、衛健、民政、人社、應急管理、醫保、扶貧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同級政府主導下,共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工作。
(一)殘聯組織要加強宣傳發動、組織協調,全面摸清殘疾兒童康復需求,制定實施救助計畫,做好救助對象審批、定點康復機構準入、評估、退出等工作;加強定點康復機構綜合監管、救助項目績效評估和項目實施的督導檢查;加強康復人才培養,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台的信息錄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做好其他相關保障工作。
(二)財政部門要按規定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會同殘聯等部門研究制定康復救助提標擴面政策,並加強資金監管。
(三)教育部門要支持具備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為康復後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國小或幼稚園就讀提供支持保障。
(四)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定點篩查評估、醫療康復機構的管理和指導,組織醫療機構專業人員進行康復技術培訓,指導婦幼等醫療機構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兒童早期篩查、診斷、干預等工作,及時將有需求的殘疾兒童轉介到康復教育機構接受康復教育訓練。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教師、醫療衛生康復機構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價標準,大力促進殘疾兒童康復人才隊伍建設。
(六)民政部門做好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加強對殘疾兒童困難家庭的救助。
(七)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職責範圍內的康復機構的安全綜合監管責任。
(八)醫療保障部門要按規定落實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政策,並逐步提高報銷標準。
各縣(區)及相關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  

政策解讀

一、《實施細則》出台背景和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及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定《永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既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的要“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擦劑人康復服務”指示要求和2018年8月17日國務院殘工委召開全國建立康復救助制度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具體行動,也是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殘聯“十三五”期間制定的目標任務,更是加快推進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全面建立、實施和實現全面小康殘疾人一個都不能少的現實需要。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目標
2020年前,實現0-6歲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全覆蓋。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一)救助對象
1.地域 :具有當地戶籍、持當地有效居住證的殘疾兒童。
2.年齡:不滿七周歲都要求納入救助範圍(以2019年為例---本年度享受康復救助,為2012年1月1日後出生的殘疾兒童)。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擴大殘疾兒童救助年齡範圍。
3.經濟條件:康復救助對象為0-6歲殘疾兒童。包括符合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原則上與殘疾兒童家庭經濟條件不掛鈎,但縣財政確實暫時有困難的,要重點保障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特殊情況採用)。
4.殘疾證明材料:持有《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指定醫院、三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5.其他。殘疾兒童監護人有康復意願,預期合理;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並經定點康復機構評估有康復潛力,通過康復服務可以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救助內容與標準的新舊對比
1.救助內容: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手術康復訓練18年項目按老辦法實施(每月1200元),新增申報的按新制度實施(每月1500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高18年項目救助標準。
2.救助的實施主體:縣(區)級殘聯。機構康復訓練:由市級殘聯為主轉變為縣級殘聯負責;輔助器具適配:由省級集中採購轉變為縣級殘聯負責;人工耳蝸手術和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由省殘聯主導轉變為縣級殘聯負責
3.救助的頻次:在救助年齡內,視力殘疾和人工耳蝸手術的救助都是一次性救助;助聽器適配、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累計救助不超過2次;假肢、矯形器適配每年不超過1次;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輔助器具適配每人累計不超過3次。
4.機構康復訓練救助時間:視力殘疾兒童康復時間不少於1個月。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的康復訓練,在一個年度內不超過10個月。
5.人工耳蝸植入。人工耳蝸手術救助資金7.5萬元,不是每人定額補助7.5萬元,而是包括醫保報銷在內。目前醫保可報銷6.75萬,如果縣(區)級資金緊張的話,至少要補助7500元。但是一般情況下要保障聽障兒童免費得到產品和接受手術。(產品6萬元,手術費1.5萬元)。目前,人工耳蝸手術定點醫院5家:湘雅一、二、三醫院,省人民醫院,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
重點:由家長或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機構和申報,報縣級殘聯審定。(不需鄉鎮、社區蓋章)
(三)工作流程
1.配齊配強經辦力量。確保有專人負責審核,要注重一線視窗服務人員的管理培訓,讓他們真正成為熟悉政策的明白人、服務殘疾兒童的貼心人。
2.規範操作流程。評估、申請、救助。
3.康復效果評估。建立完善評估機制,市、縣(區)殘聯對本級定點康復機構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效果要進行評估,並通過評估結果改進康復訓練方法,促進康復訓練效果的提高。
(四)經費保障與結算
1.工作主體。縣(區)人民政府是資金保障主體,中央、省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市財政視情況只給予冷水灘區、零陵區、金洞管理區、回龍圩管理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適當補助。
2.經費結算(含同級和上級)。(1)結算部門。縣(區)級財政部門;(2)結算方式: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已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範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康復服務項目,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按政策規定先行結算,個人自付部分再由縣(區)級財政部門根據情況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確保不重複補助、失當補助。具體結算方法和結算周期,由縣(區)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3)輔助器具採購及適配經費。縣(區)級殘聯根據需求情況經政府招標程式進行產品集中採購。輔助器具適配經費由縣(區)殘聯同本級財政結算。(4)經縣(區)級殘聯核定在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接受康復救助的兒童康復訓練經費,由殘疾兒童所在地的縣(區)殘聯按本縣(區)救助標準與機構進行核算(含轉介至市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的兒童),經縣(區)殘聯核定同意轉介至省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兒童的手術經費或康復訓練經費,由殘疾兒童所在地的縣(區)殘聯商同級財政確定的辦法與機構進行核算。
3.上報資料。每年2月底前,各縣(區)殘聯向市殘聯報送上年度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數據、績效報告,7月底前報送下年度實名制康復救助服務需求至市殘聯,再由市殘聯數據匯總後集中上報至省殘聯。各縣(區)要根據年度本地救助兒童的需求量,進行康復救助資金測算,並在每年的11月前向當地政府報告,經政府批准後納入財政預算,同時積極爭取上級財政支持。
(五)定點康復機構
1.誰來定的問題。定點康復機構分為市、縣(區)兩個層次由殘聯會同同級衛生健康、教育、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組織相關專業康復專家進行遴選評審。
2.怎么定的問題。《湖南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業務工作指南》,《湖南省殘疾兒童定點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1)現有定點康復機構繼續承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任務。參照《湖南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業務工作指南》、《湖南省殘疾兒童定點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永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評審辦法》,重新申報認定(同級殘聯即可審定)。
(2)新申請的機構依據《工作指南》、《管理辦法》和《評審辦法》 審定。縣(區)級定點康復機構需報市殘聯審定,市級由本級殘聯與相關部門進行認定。
(3)每年對康復機構進行評審。
3.怎么管的問題。定點康復機構須與縣(區)殘聯簽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機構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及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等。定點康復機構應利用公告欄、網站等做好康復救助公示工作,在機構顯眼位置向社會公示享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名單、期限等情況,並定期公布康復救助開展情況,自覺接受受助對象家長、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各縣(區)殘聯要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確保救助項目公開、透明。對於定點康復機構出現套取康復救助資金、在救助範圍內不合理的額外收費、不按規定程式和服務範圍提供康復服務、康復效果及滿意率未達標、存在安全隱患及違反康復救助工作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行為,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點資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