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於2018年7月10日公開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 發布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2018〕20號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10日
意見發布,意見全文,內容解讀,意見解讀,救助原則,工作流程,制度要求,落實監管,

意見發布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8-00099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1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發〔2018〕20號
發布日期:
2018年07月10日
主 題 詞:

意見全文

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8〕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政策措施,實施了一系列殘疾兒童康復項目,殘疾兒童康復狀況得到顯著改善。同時,也有一些殘疾兒童因家庭經濟困難,未能得到及時康復,還有一些殘疾兒童家庭因殘致貧、陷入困境,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關係殘疾兒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關係千家萬戶安居樂業和美滿幸福,關係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關係健康中國建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決定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使殘疾兒童家庭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二)基本原則。
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
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
堅持規範有序、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範、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結果公正。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更好發揮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斷推進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更好發揮社會力量作用,不斷擴大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
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內容
(一)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二)救助內容和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的經費保障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三)工作流程。
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審核。對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級殘聯組織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後作出決定;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的審核程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由地級以上地方殘聯組織和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定點康復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殘聯組織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
結算。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
(四)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中央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殘聯組織和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二)加強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加強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切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推動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三)加強綜合監管。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商殘聯組織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範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管;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宣傳動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多種手段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解讀和宣傳,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中國殘聯要會同相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做好貫徹落實各項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國務院
2018年6月21日

內容解讀

《意見》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見》明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救助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
《意見》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由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在定點康復機構發生的合規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經縣級殘聯組織同意,殘疾兒童也可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
《意見》強調,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中央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確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內容和經費保障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殘聯組織和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意見解讀

救助原則

《意見》立足我國現實國情,本著保基本、兜底線的原則,規定了救助對象範圍為符合條件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包括三類,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
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考慮殘疾兒童家庭普遍面臨沉重負擔,《意見》特別提出,有條件的地區,可適度擴大救助對象範圍。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內容主要是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基本康復服務。現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具體項目主要以實施多年、受益面廣、康復效果較好的康復項目為主。譬如,為聽力殘疾兒童提供人工耳蝸植入、助聽器適配及聽覺言語功能訓練;為肢體殘疾兒童提供矯治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及功能訓練;為智力殘疾兒童提供認知及生活自理能力等訓練;為孤獨症兒童提供語言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等訓練。
《意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以及經費保障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工作流程

《意見》堅持便民高效原則,明確提出“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規定了申請、審核、救助、結算四項工作流程:
在申請環節,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對於申請確實有困難的,殘疾兒童監護人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辦申請事宜。
在審核環節,由縣級殘聯“一門受理”,殘聯負責將申請人信息與民政、扶貧部門的信息進行比對,審核確定救助對象身份,儘量減少申請人的跑腿環節。
在救助環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由地級以上地方殘聯組織和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對於有特殊需要的,也可經縣級殘聯組織批准後,到非本地定點的康復機構接受服務。
在結算環節,實行合規康復費用由縣級財政與定點康復服務機構直接結算,無須救助對象墊付康復資金,從而大大減輕殘疾兒童家庭的經濟負擔。

制度要求

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重要部署和國務院《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有關規定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要求,有助於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權益,更好地為廣大殘疾兒童創造健康成長、平等發展的環境,推動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有助於減輕殘疾兒童家庭經濟、精神負擔,有效緩解殘疾兒童家庭因殘致貧問題,增進殘疾兒童家庭獲得感、幸福感;有助於織密我國社會保障安全網,進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好地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按照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要求,立足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服務提供制度保障。
(一)兜底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立足我國現實國情,著力保障殘疾兒童享有基本康復服務,不因經濟困難失去獲得康復服務的機會,主要針對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兒童福利機構收養的殘疾兒童和殘疾孤兒等實施救助。
(二)織密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是我國殘疾人康復領域的第一個專項救助制度,主要針對我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保障制度空白,將現有社會保障制度覆蓋不到的服務內容作為主要救助內容,並強調與基本醫療保障、臨時救助等制度進行有效銜接。
(三)建機制。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出台,實現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從項目式運作到制度化保障的轉變,解決了過去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覆蓋面窄、持續性差的問題。  

落實監管

《意見》確定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並提出各省級人民政府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
從各地情況看,現大部分省(區、市)主要通過項目方式開展救助,需要根據《意見》做好制度設計,完善配套政策並做好相應的資金、人員、信息系統等準備。同時,已經建立救助制度的省(區、市),也需要根據《意見》完善原有制度,對與《意見》不一致的工作機制、審核程式、結算方式等進行必要調整。中國殘聯、教育部、衛生健康委、民政部等有關部門也需進行工作部署、培訓並根據地方工作需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
《意見》印發後,各級殘聯組織將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以下監管措施:
一是加強定點康復機構的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範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
二是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管。
三是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
四是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五是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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